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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江苏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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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江苏商会'''经由 [[ 石家庄 ]] 市工商业联合会和石家庄市总商会批准,于2017年11月23日 [[ 成立 ]]
==所获荣誉==
石家庄市江苏商会 经由石家庄市工商业联合会和石家庄市总商会批准,于2017年11月23日成立。
石家庄市江苏商会本着“情系江苏、奉献 [[ 石家庄 ]] 、服务会员、共谋发展”的宗旨,是江苏籍工商企业投资、生产、经营者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石家庄市工商联领导。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的商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 [[ 桥梁 ]] 和纽带,是推进江苏、石家庄两地经济发展和区域合作的倍增器,是弘扬“厚德、崇文、实业、创新”苏商精神的共同平台。
石家庄江苏商会被石家庄市工商联评为“2018年度先进商会”。
2019年5月,石家庄市江苏商会被 [[ 江苏省 ]] 工商联授为团体会员
==业务范围==
一、依照国家法律、 [[ 法规 ]] 以及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要求积极协助政府进行管理与指导,维护商会的合法权益,监督商会全体人员模范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
二、加强与政府和各部门的联系,政企同心共谋发展。使江苏籍工商户活动 [[ 规范 ]] ,依法经营;承办政府有关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其它事项,促进政府关心企业,为企业创造宽松环境。
三、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系,为会员提供各类信息及咨询服务;定期召开 [[ 会议 ]] ,团结协作,互惠互利。积极听取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会员排忧解难提供必要的关心和帮助,促进商会健康发展。
四、加强与社会中介组织的联系,为会员提供 [[ 法律 ]] 、会计<ref>[https://www.sohu.com/a/336992687_120117995 会计种类分类大全],搜狐,2019-08-28</ref>、审计、金融、税务、工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五、举办和组织会员参加各种形式的促进两地经济 [[ 发展 ]] 的联谊会、恳谈会、洽谈会、协商会等其他有利于完成本会宗旨的各种活动。
==组织结构==
刘 亮 梁建斌 姜永平 成 冈 陈 敏
[[ 秘书 ]] 长:顾亚辉
==商会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 [[ 名称 ]] 石家庄市江苏商会(英文译名:Jiangsu Chamber of Commerce,Shijiazhuang缩写:SJCC)
第二条本商会是由在石家庄市的江苏籍人士兴办的 [[ 企业 ]] 单位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商会宗旨: 遵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遵守石家庄市各项地方性法规;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倡导会员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坚持为政府和在石江苏籍人士服务,发扬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精神,促进在石苏商企业的繁荣与发展,进一步为江苏和石家庄经济建设和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登记机关是 [[ 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 ]] ,业务主管单位是石家庄市工商业联合会,石家庄市民政局监督管理。
第五条 商会住所:石家庄市北二环财富天下
第六条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依照国家 [[ 法律 ]] 、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要求积极协助政府进行管理与指导,维护商会的合法权益,监督商会全体人员模范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
(二)加强与政府和各部门的联系,政企同心共谋发展。使江苏籍工商户活动 [[ 规范 ]] ,依法经营;承办政府有关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促进政府关心企业,为企业创造宽松环境。
(三)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系,为会员提供各类 [[ 信息 ]] 及咨询服务;定期召开会议,团结协作,互惠互利。积极听取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会员排忧解难提供必要的关心和帮助,促进商会健康发展。
(四)加强与社会中介组织的联系,为会员提供法律、会计、 [[ 审计 ]] [[ 金融 ]] 、税务、工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五)举办和组织会员参加各种形式的、促进两地经济发展的联谊会、恳谈会、洽谈会、协商会等其它有利于完成本会宗旨的各种活动。
(一)承认和拥护本会章程。
(二)在石家庄市的江苏籍 [[ 工作 ]] 人员、企业家及其兴办的企事业单位及自愿加入本会的人员,均可申请入会,成为本会的正式会员或特邀会员。
(三)江苏各地在石家庄注册的商会可以作为 [[ 团体 ]] 会员加入本会。
第九条入会程序
(二)经理事会批准,方可成为会员;
(三)由理事会或者 [[ 理事会 ]] 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具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享受本会 [[ 服务 ]] 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 [[ 章程 ]] ,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向本会提出,由理事会研究并表决同意后生效,会员退会时需交还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 [[ 讨论 ]] 及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除名后,前期所交一切费用,不予退还;
(一)超过一年不缴会员费及长期不 [[ 出席 ]] 本会活动的;
(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规定的;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 [[ 理事 ]]
(三)审议和通过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一般每年召开1次。会员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委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委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会成员任期为5年,可连选连任。理事在任期间因故出缺或者被罢免的空缺,由理事会提名表决通过,补选出理事,并报下一次会员大会通过。理事5年任期届满而未能及时召开会员大会选举新理事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临时延长任期(最长延期不能超过1年),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 [[ 机关 ]] 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本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 [[ 领导 ]] 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根据本章程第十六条规定补选 [[ 理事 ]]
(四)决定聘请荣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
(七)审查批准同意或解除会员资格;
(八)决定设立及 [[ 领导 ]] 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开展工作;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 [[ 会议 ]] ;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能兼任监事会成员。
(一)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和决定的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遵守本会章程和本会各项规章 [[ 制度 ]] 的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履行职责的情况;
(五)组织对会长离任审计;
(六)聘请 [[ 会计师 ]] 事务所对本会进行财务年度审计,根据需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会实施专项审计;
(七)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九)监事会可以派员列席会长常务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等本会内设机构会议;
(十)对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处的年度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对不称职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以及 [[ 秘书 ]] 处秘书长、副秘书长提出监督建议和意见。
(十一)选举或罢免监事长;
第二十三条
(一)监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 [[ 特殊 ]] 原因不能出席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二)监事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监事出席才能举行。
(二)热心本会工作并在会员中有较大的影响;
(三) [[ 身体健康 ]] ,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有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
(六)没有刑事处分记录及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 [[ 年龄 ]] 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 检查 ]]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指挥和协调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的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执行会长的职责:协助会长主抓商会的全面工作; 会长不在岗位时代为履行会长职责。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 [[ 日常 ]] 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二)国内相关单位和人士的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 [[ 范围 ]] 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本会资产的利息;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 [[ 事业 ]] 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职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 [[ 财务管理 ]] 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 [[ 福利 ]] 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协议需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 [[ 机关 ]] 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 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 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剩余 [[ 财产 ]] ,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7年11月2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 [[ 解释 ]] 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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