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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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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规定看,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因不同性质而有所限制,其中对于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合伙型联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乡镇(街道、村)办企业一般而言,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也就具有担保能力,从而可以成为合格的担保人。而对于社会团体、法人的分支机构等组织,则不具有完全的担保能力,依法不能成为合格的担保人,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基于以上认识,《担保法解释》第15条规定,可以作为担保人的其他组织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