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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建筑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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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建筑业协会''' [[ 社会团体 ]] ,成立于1992年2月18日。
==宜宾市建筑业协会章程==
===总 则===
第一条 本 [[ 团体 ]] 的名称:宜宾市建筑业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团体是由宜宾市建筑相关企业自愿结成的非营业性 [[ 社会组织 ]] ,属全市性、行业性社会团体<ref>[https://www.sohu.com/a/402240151_120727454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办理详细要求] ,搜狐,2020-06-16</ref>。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 [[ 法律 ]] 、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 [[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发挥社会组织能动作用,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服务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 [[ 中国共产党 ]] 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宜宾市民政局的监督 [[ 管理 ]] ,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宜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政策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宜宾市 [[ 叙州区 ]] 南岸绿茵路6号川南建工三楼。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为会员单位提供经验 [[ 交流 ]] 、技术服务;
(二)研究 [[ 建筑业 ]] 发展,为政府部门制定行业管理的政策、法规提供参考依据;
(三)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 [[ 发展 ]] 计划,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 [[ 团体 ]] 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 [[ 章程 ]] ;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 [[ 行业 ]] 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 [[ 理事会 ]] 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 [[ 团体 ]] 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 [[ 工作 ]] 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 [[ 工作 ]] ;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 [[ 资料 ]] ;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 [[ 章程 ]] 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 [[ 代表 ]] 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 [[ 理事 ]] 、监事;
也可由行业管理部门委派监事履行监督职责,督促 [[ 社会团体 ]] 落实行业政策。所委派监事不在社会团体兼职、取酬、享受福利。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及收取办法;
以上事项须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 [[ 报告 ]] 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的资格条件、 [[ 产生 ]] 办法。
由理事会负责召开 [[ 会议 ]] 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选举委员会<ref>[https://www.sohu.com/a/444511407_160920 成立业主委员会具体流程,收藏] ,搜狐,2021-01-14</ref>。
(一) 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1.制定选举工作方案,确定选举时间、 [[ 形式 ]] 、方式;;
2.审查会员代表资格,公布会员代表名单;;
3.接受候选人自荐或提名,确定候选人资格,公布候选人名单并 [[ 介绍 ]] 情况;;
4.组织会员代表参加选举;;
5.主持选举投票、计票和监票工作, , 确认并宣布选举 [[ 结果;]];
6.有关会员代表大会的其他工作。
1.加入本会两年以上;
2.积极参加协会 [[ 组织 ]] 的活动,履行会员义务;
3.具有本行业代表性;
1.根据协会会员人数情况,会员代表总数不少于全体会员的1/3,且总数不得低于50人。
2.会员代表名额按照资质类别进行分配。其中,监理、装饰装修及其他 [[ 专业 ]] 企业会员代表占20%左右,建筑施工企业会员代表占80%左右。
3.推选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会员所在单位按照会员代表大会代表资格条件择优推荐,在规定 [[ 时间 ]] 内向选举委员会提交会员代表推选名单。
4.向选举委员会将会员代表推选名单收集齐后,1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公示7个工作日未收到任何异议后,确定推选名单为正式会员代表名单,并将结果公布。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社会团体应 [[ 严格 ]] 按照章程,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批准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 [[ 日常 ]] 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 [[ 报告 ]] 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或终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副 [[ 秘书 ]] 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 [[ 管理 ]] 制度 :;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 会议 ]]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 [[ 出席 ]] 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 [[ 特殊 ]] 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 [[ 中国共产党 ]] 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 [[ 专业 ]] 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 [[ 身体健康 ]] ,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八)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 [[ 公务员 ]] (含参公人员)兼任。
(九)没有 [[ 法律法规 ]] 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 [[ 年龄 ]] 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 [[ 理事会 ]] 、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 [[ 日常 ]] 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 [[ 工作 ]] 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本团体常务理事、 [[ 理事 ]]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二)检查本团体财务;
(三)对本团体常务理事、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财务负责人违反 [[ 法律 ]] 、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当本团体常务理事、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财务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团体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 [[ 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二)捐赠;
(三) [[ 政府 ]] 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 利息 ]] ;
(六)其他合法收入。
(四)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0.00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 [[ 事业 ]] 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 [[ 财务管理 ]] 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 会计 ]] 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 [[ 机关 ]] 和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 [[ 保险 ]] 、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社团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 [[ 行业 ]] 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 [[ 机关 ]] 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 [[ 财产 ]] ,在行业管理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22年7月 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 [[ 解释 ]] 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