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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关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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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关县图书馆'''成立于1984年,与县文化馆属于两馆合一建制, “两馆”在册职工23人,编制11人,大专以上文聘10人。现有 [[ 文献 ]] 资料6万余册,其中纸质中文图书4万余册,报刊75种,超星电子借书机存藏电子图书3000余种,少儿电子阅读机存藏电子文献800余种,电子报刊180余种,共享省图书馆数字化资源电子图书130万种, [[ 数字化 ]] 期刊6000种。是一所集文献信息藏、查、阅、借一体化的 [[ 公益 ]] 性现代化综合型公共图书馆,2016年初被陕西省文化厅预评估为国家“三级图书馆”。
==基本介绍==
潼关县图书馆成立于1984年,与县文化馆属于两馆合一建制, “两馆”在册职工23人,编制11人,大专以上文聘10人。原址位于县城中心街广场南侧文化馆楼内,2015年9月新馆迁至县城和平路南段龙腾国际(原政府南院)前二、三楼, [[ 建筑面 积2000 积]]2000 平方米。
潼关县图书馆作为广大民众的第二课堂,以其特有的零门槛、无区别、大众化的 [[ 专业 ]] 服务,将成为大众享受生命智慧,享受学习乐趣的精神乐园。新馆的建成开放,充分表明了 [[ 人民政府 ]] 的愿景,让公众尽享读书的权利,平等自由的使用公共图书馆享受和谐美好生活。
==展厅展馆==
馆内常年开展报刊阅览、少儿借阅、 [[ 成人 ]] 借阅、电子阅览等常规服务,另设有古籍文献查阅区、地方文献阅览区、特藏文献阅览区、报告厅等特色服务,创办了“金城百姓艺术学堂”、“金城女子学堂”,常年举办各类知识讲座, [[ 道德 ]] 教育、艺术培训等,开通了图书馆网站、微信公众平台,使 [[ 读者 ]] 足不出户,及时了解图书馆的各项服务动态。图书馆实行免费开放以来,每周坚持开馆56小时,节假日及周六、周日照常开馆。
==馆藏实力==
现有文献资料6万余册,其中纸质中文图书4万余册,报刊75种,超星电子借书机存藏电子图书3000余种,少儿电子阅读机存藏电子文献800余种,电子报刊180余种,共享省图书馆数字化资源电子图书130万种,数字化期刊6000种。是一所集 [[ 文献 ]] 信息藏、查、阅、借一体化的 [[ 公益 ]] 性现代化综合型公共图书馆,2016年初被陕西省文化厅预评估为国家“三级图书馆”。
==实用信息==
一、申办条件 :
所有公民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含身份证、户口本、驾驶证、 [[ 护照 ]] 等)均可办理。 [[ 未成年人 ]] 办理借阅证,须征得监护人的同意,凭户口簿办理,监护人将为子女的行为承担责任。
二、金额及期限:
办理借阅证,读者需要缴纳押金100元(退证时凭发票退换),可在各借阅区免费外借,每次最多可借2本纸质 [[ 图书 ]] ,借期为14天,逾期归还,将按每天0.1元收滞纳金。
三、申办程序:
1、填写《潼关县图书馆读者证申请表》。
2、将填好的《读者证申请表》连同本人有效 [[ 身份证 ]] 件交办证服务台工作人员,领取相应的读者证及押金收据。
四、注意事项:
1、 读者证使用前请仔细阅读本馆各项借阅规则和制度, [[ 自觉 ]] 遵守。
2、对借阅书刊请妥善保管,如有污损或丢失情况,依照《潼关县图书馆文献资料赔偿条例》处理。
五、挂失与退卡:
1、读者证丢失、破损或不能正常使用时,请立即携带本人有效 [[ 身份 ]] 证件及押金收据到办证处挂失,补办借阅证需缴纳工本费10元,补证后原证自行作废。
2、退证前须还清所借书刊,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读者证、押金收据,退还押金。
一、本馆实行免费借阅,读者进入图书馆服务区域凭有效证件登记后即可阅览;借书须办理读者证,具体办法在三楼阅读《办证须知》后在服务台办理。
二、图书馆是公共场所,入馆须衣冠整洁,穿背心、大衣、 [[ 拖鞋 ]] ,以及带宠物者,请勿入内。
三、各阅览室均为开架,请勿携带私人 [[ 物品 ]] 入内,有关物品请存入存包柜。
四、本馆存包柜不提供过夜寄存服务, [[ 贵重 ]] 物品、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请勿存入。
五、入馆后,请勿吸烟、吐痰、吃 [[ 零食 ]] ,保持室内清洁,爱护公共设施。
六、馆内请勿大声喧哗,在阅览区域请将 [[ 电话 ]] 调至振动,拨打电话请自觉在室外小声完成。
七、请勿在书刊上随意涂抹刻画、开天窗、撕页折叠,以免影响您和他人今后的阅读。
八、请您自觉遵守本馆的各项规章制度,配合工作人员的 [[ 工作 ]]
===借阅须知===
一、本室文献实行免证阅览,持本人读者证可办理文献外借手续。
二、每次限借 [[ 中文 ]] 图书2册,借期14天,可续借1次,续借期限为14天(即在续借操作执行日加14天计算)。逾期未还,中文图书每册每天须缴纳逾期费0.10元。
三、请爱护所借图书,不得撕页、污损、勾划、题写、调换、剪裁、折叠、丢失等;未办理外借手续,不得将书刊携出室外,违者按“潼关县图书馆文献 [[ 资料 ]] 赔偿条例”处理。
六、借阅时发现图书有污损现象,应向工作人员申明,由工作人员做 [[ 技术 ]] 处理。还书时若发现有新的污损情况,须按上述赔偿条例相关条款处理。
七、为方便他人借阅并提高图书利用率,每位读者一次取阅图书不超过2册,并请在本室阅览,阅览时请在借书台拿去代书板,阅后按照代书板的位置放回原位。
八、请自觉维护环境卫生,严禁吸烟、 [[ 饮食 ]] 、喧哗、随地吐痰、乱扔杂物,手机等通讯设施请置于静音状态。
九、开放时间:周一下午,周二至周日上午8:00-12:00, [[ 下午]]。
===文献资料赔偿条例===
一、本馆文献属国家财产,读者在借阅 [[ 文献 ]] 期间,如有违反借阅规则及损毁、遗失、偷窃文献行为,须承担赔偿责任。
二、损毁文献 指涂画、圈批点、折叠、剪裁、撕页、污损、描拓文献以及损坏芯片、条形码等。 1、损毁情况较轻,不影响阅读者,建国后出版的普通图书、期刊,每页按1元罚款,报纸按2元罚款;孤本或重要 [[ 图书 ]] 、报刊酌情加倍;普通古籍每页罚款100元,善本古籍每页罚款200元;建国前出版的报纸、期刊,每页罚款100元;损毁图书芯片、条码或磁条者,需收取加工费每册3元,若私自更换文献芯片或条码者,按窃书论处。 2、损毁情况严重无法修补,影响内容完整及阅读者,应赔偿原文献,不能赔偿原文献时,建国后出版的普通图书,按原文献定价的3—20倍赔偿;报纸、期刊按年度合订本定价3—20倍赔偿;建国前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每页按200元计价赔偿;普通古籍,每页按300元计价赔偿;善本古籍,每页按600元计价赔偿。 3、以原文献赔偿者,其损毁文献经注销后发还赔偿者,以金额赔偿者,其损毁文献不发还本人。 4、 [[ 读者 ]] 借阅文献时,请仔细检查该文献是否有损毁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工作人员申明,并要求做 [[ 技术 ]] 处理,否则责任自负,须按上述规定处理。 5、读者在赔款后的任何时候,一旦获得原文献,即可凭赔款凭证办理退款手续。
三、遗失文献 读者在借阅文献期间, [[ 遗失 ]] 所借文献,应以同版本完好无损之相同文献赔偿,如无法以相同文献赔偿,则须按原文献定价的3—30倍赔偿。赔偿后,一旦获得原文献,即可凭赔款凭证办理退款手续。
四、偷窃文献 读者在借阅文献时,凡未办理借阅手续,擅自将文献携出各阅览室及馆外,一经发现,即以偷窃论处,并处以被窃文献定价3—30倍罚款。屡次窃书者,将报告治安 [[ 管理 ]] 部门处理,同时通报给所在工作单位。
五、外借文献超期 外借文献超期(包括到期未办理续借手续者),从到期的第2天算起,每天须缴纳逾期费,其中 [[ 中文 ]] 图书每天每册0.10元。
六、发生上述情况者,在未按规定办理赔偿前,其所持读者证将被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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