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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新川沙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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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浦东新区新川沙图书馆.jpeg|有框|右|<big></big>[http://p2.itc.cn/q_70/images03/20201113/4ae9ff35dea445c3b7128fe4de6e8d04.jpeg 原图链接][https://www.sohu.com/a/431567476_186386 来自 搜狐网 的图片]]]
'''浦东新区新川沙图书馆'''即上海浦东新区新川沙图书馆,成立于2006年6月,由原浦东新区图书馆川沙分馆和少儿分馆合并组建而成。现有馆舍面积4315平方米,分处川沙新镇川黄路和新川路两地,其中川黄路157号以服务成人为主,新川沙图书馆现有藏书40余万册、数字资源12TB、阅览座位420席。新川沙图书馆秉承“读者第一、服务至上”的宗旨,以营造书香 [[ 社会 ]] 为己任,努力优化空间环境,倡导文明服务,以 [[ 数字化 ]] 、网络化、智能化<ref>[https://www.sohu.com/a/298622548_115804 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新特质] ,搜狐,2019-03-02</ref>为技术基础,不断提高智慧服务能力。
==基本介绍==
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川沙图书馆成立于2006年6月,由原浦东新区图书馆川沙分馆和少儿分馆合并组建而成。现有馆舍面积4315平方米,分处川沙新镇川黄路和新川路两地,其中川黄路157号以服务成人为主,新川沙图书馆下辖川沙地区六灶、六团、黄楼、城厢四个社区图书馆,管理上按照分馆模式,图书业务和 [[ 行政管理 ]] 全部融入新川沙图书馆,实现统一 [[ 管理 ]]
新川沙图书馆秉承“读者第一、服务至上”的宗旨,以营造书香社会为己任,努力优化空间环境,倡导 [[ 文明 ]] 服务,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 [[ 技术 ]] 基础,不断提高智慧服务能力。
==历史沿革==
新川沙图书馆前身是川沙县图书馆始建于1959年5月1日,位于原城厢镇东城壕路50号,馆舍面积250平方。1966年“ [[ 文革 ]] ”中与文化馆合并建成川沙文化图书馆。1979年在原址恢复川沙县图书馆,1982年6月1日在城厢镇川黄路57号建立新馆并正式开放,建筑面积1062平方。同时在原址(城厢镇东城壕路50号)成立川沙县少年儿童图书馆,后于1990年9月27日迁址新川路555号新馆并独立建制。1993年撤县建区,两馆分别更名为浦东新区川沙图书馆和浦东新区川沙少年 [[ 儿童 ]] 图书馆。2004年7月川沙图书馆与川沙少年儿童图书馆合并于浦东新区图书馆,分别成为浦东新区图书馆川沙分馆、浦东新区图书馆川沙少儿分馆。2006年7月 [[ 文化 ]] 体制改革,浦东新区图书馆川沙分馆和川沙少儿分馆合并组成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川沙图书馆,隶属于川沙新镇。
==展厅展馆==
设有图书外借室、报刊阅览室、参考阅览室、读者自修室、 [[ 报告 ]] 厅展览厅等服务窗口,新川路555号以服务少儿为主,设有少儿图书外借室、少儿阅览室、电子阅览室、小蜜蜂亲子主题馆、读者自修室等服务窗口。
==馆藏实力==
新川沙图书馆现有藏书40余万册、数字 [[ 源12TB 源]]12TB 、阅览座位420席。
==实用信息==
图书外借室
开放 [[ 时间 ]] :9:00-20:00
(周一:13:00-20:00)
==办证须知==
上海市中心图书馆是在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指导和支持下,由 [[ 上海图书馆 ]] 发起,联合区、街道(乡镇)公共图书馆、部分专业院校等图书馆,以统一的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为基础平台,以文献资源联合建设、开发和服务核心,以共同认可的章程、协议、合同及规范为制约,以统筹信息资源、完善行业管理、提升服务水平为目标的图书馆联合体。为了更好地保存文献 [[ 资料 ]] 、保护知识产权、营造有序的阅读环境,充分发挥上海市公共图书馆的文化服务功能,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上海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以及《上海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制定以下读者须知:
第一条 本须知中的“图书馆”指上海市中心图书馆各成员馆,“ [[ 读者 ]] ”指知悉、同意本须知并依据其规定办理了有效读者证的个人。
第二条 本须知包含正文与三份附件:附件1《上海市中心图书馆“一卡通”办证须知》;附件2《上海市中心图书馆“一卡通”外借须知》;附件3《上海图书馆外借文献资料赔偿暂行办法》。
第三条 上海市中小学生有效电子学生证享有上海市中心图书馆“一卡通”读者证功能。即,初三及以下 [[ 学生 ]] 的电子学生证<ref>[https://www.sohu.com/a/169649625_569233 电子学生证的用途有哪些] ,搜狐,2017-09-05 </ref>等同于“一卡通”少儿读者证;高一及以上学生的电子学生证等同于“一卡通”读者证。持有效电子学生证的学生视同本须知中的“读者”。
第四条 图书馆按照国家 [[ 法律 ]] [[ 法规 ]] 、政策提供文献借阅等公共服务。读者在借阅文献、使用公共设备时须遵守法律法规及图书馆有关外借、阅览等相关制度的规定。(详见附件2《上海市中心图书馆“一卡通”外借须知》)
第五条 读者证仅限申办人本人使用,在图书馆内借阅文献时须出示有效读者证并配合验证。因擅自将读者证借予他人使用而产生的借阅责任由申办人本人承担。
第六条 读者须妥善保管读者证,如果不慎遗失应及时挂失,挂失经确认后即时生效。办理挂失手续前发生的各类外借或违规 [[ 行为 ]] 由申办人本人承担。
第七条 读者应爱护图书馆的各类文献资源,不折叠、污损、书写、剪割、撕页或调换书刊,未经办理手续不得擅自将书刊携出借阅区,违者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图书馆管理规定处理。
(详见附件3《上海图书馆外借文献资料赔偿暂行办法》)
第八条 读者应尊重 [[ 知识产权 ]] ,复制等行为以合理使用为原则。如需下载、复制,须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图书馆内指定服务点操作。在图书馆内不得用自带相机或扫描设备复制书刊资料。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第九条 读者与图书馆应携手营造整洁、安静、有序的借阅环境。应衣着整洁,举止文雅,不大声喧哗、抢座占座;应自觉维护安全的借阅环境,不在馆内吸烟,不私接电源或充电;应自觉将个人通讯设备调至静音,不在阅览区接听 [[ 电话 ]] ;应自觉保护文献资源不受污染,不带有色饮料及食品进入阅览区。未成年人在图书馆内借阅书刊、参加各类活动应注意公共场所秩序及安全,学龄前儿童的监护人应陪同借阅并履行正确的监护责任。
第十条 读者应爱护图书馆内各类公用设施、 [[ 设备 ]] ,对于破坏公共设施、设备的行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读者以下行为将被视为不诚信行为,纳入上海市信用 [[ 信息 ]] 平台,图书馆有权暂停读者证的使用:
(1)外借逾期超过一年以上的;
(2)外借逾期,虽已归还 [[ 文献 ]] ,但未缴清滞纳金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
(3)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偷盗、毁损公私财物、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等)。
第十二条 读者证遗失补办,收取10元工本费。
第十三条 本须知应由读者证申办者本人签名。有关本须知及其附件的修订, [[ 图书馆 ]] 将及时公布,供读者随时查询。
申请读者证的个人同意以上服务协议的,请在以下签名处签名。
附件1 《上海市中心图书馆(新川沙图书馆)“一卡通”办证须知》 上海市中心图书馆是在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指导和支持下,由上海图书馆发起,联合区、街道(乡镇)公共图书馆、部分专业院校等图书馆,以统一的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为基础平台,以文献资源联合建设、开发和服务核心,以共同认可的章程、协议、合同及规范为制约,以统筹信息资源、完善 [[ 行业 ]] 管理、提升服务水平为目标的图书馆联合体。
一、申办对象
年满16周岁的中国 [[ 公民 ]] 和外籍人士,可申办上海市中心图书馆“一卡通”成人读者证;
年满14周岁—16周岁的中国公民和外籍人士,可申办上海市中心图书馆“一卡通”成人读者证或“一卡通”少儿读者证;
未满14周岁的中国公民和外籍人士,可申办上海市中心图书馆“一卡通”少儿读者证。
目前,上海市中小学生电子学生证已开通上图读者证功能。初三及以下学生的电子学生证,等同于中心图书馆“一卡通”少儿证; [[ 高中 ]] 学生 的电子学生证,等同于中心图书馆“一卡通”读者证。
二、办证地点
三、申请方法
1.申请者持本人有效证件办理。有效办证证件包括:二代身份证、户口簿、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 护照 ]] (仅限外籍人士)。
2.未满16周岁,无身份证的未成年人,应持印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薄办理。
3.已满14周岁,此前办理过少儿读者证的未成年人,如需办理“一卡通”成人读者证,须前往初始申办少儿读者证的 [[ 图书馆 ]] ,先办理少儿证退证手续。
4.首张读者证,免工本费,免年度注册费,读者证押金100元/张。
四、挂失、补证方法
1.读者证不慎遗失时,应及时到上海图书馆、上海少年儿童图书馆、区公共图书馆、各街道(乡镇)基层服务点的办证处,凭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办理挂失手续,也可以登陆“上海图书馆-我的图书馆”进行网上挂失, 以避免造成损失。
2.挂失经确认后即时生效。办理挂失手续前发生的各类外借或违规行为由申办人本人承担。
3.补办读者证,须由持证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补证手续须前往原证的申办馆办理,即由实际发放该卡的 [[ 图书馆 ]] 受理。
4.读者证遗失补证须缴纳10元补证工本费,经第三方证实确因不可抗力(如 [[ 地震 ]] 、水灾、火灾、被盗等事由)造成读者证遗失的,可免费补办读者证。非人为破坏造成读者证磨损或破损,影响正常使用的,可免费更换新读者证。
五、退证方法
2.申退押金时,持证人须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押金凭证及相应读者证;若委托他人代办,另须出示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3.申退押金前,持证人须还清所借书刊或 [[ 设备 ]] ,并经图书馆确认无逾期费或赔偿费发生。
六、其他注意事项
1.每位读者只能申办一张读者证,根据个人所需申请附加不同功能。
2.读者证限本人使用。冒用、借用他人读者证,经发现 [[ 工作 ]] 人员有权收回。
3.读者的以下行为将被视为不诚信行为,纳入上海市信用信息平台,上海图书馆、 [[ 上海市 ]] 中心图书馆各成员馆有权暂停读者证的使用:
(1)外借逾期超过一年以上的;
办理普通外借功能读者证时,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可申请免缴普通外借押金:
1、年满18周岁的上海市常住人口,通过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诚信审查显示无任何不良 [[ 记录 ]] 的,可申请免缴普通外借押金。申请人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现场申请并签署《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授权委托书》,同意授权图书馆在读者持证有效期内可查询其信用记录。
2.年满18周岁的上海市民(特指身份证前三位为310的市民),经现场核实本人支付宝芝麻信用积分达650分以上,可申请免缴普通外借押金。
==外借须知==
上海市中心图书馆是在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指导和支持下,由上海图书馆发起,联合区、街道(乡镇)公共图书馆、部分专业院校等图书馆,以统一的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为基础平台,以文献资源联合建设、开发和 [[ 服务 ]] 核心,以共同认可的章程、协议、合同及规范为制约,以统筹信息资源、完善行业管理、提升服务水平为目标的图书馆联合体。
一、总则
2.上海市中小学生有效电子学生证享有上海市中心图书馆“一卡通”读者证功能。即:初三及以下学生的电子学生证,等同于中心图书馆“一卡通”少儿读者证;高一及以上学生的电子学生证,等同于中心图书馆“一卡通”成人读者证。
3.读者外借书刊或设备时,请仔细检查所借书刊、设备及其附件,如遇有破损、缺页等情况应及时向工作人员说明,并作 [[ 技术 ]] 处理。如书内提示有“书附盘”字样时,请注意查收所附光盘或磁带。
4.读者应爱护外借的书刊及书附盘,不折叠、污损、书写、剪割、撕页或调换书刊,未经办理手续不得擅自将书刊携出借阅区,违者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图书馆管理规定处理。读者外借电子阅读终端应根据操作指南使用 [[ 设备 ]] 及附件,对于人为造成的设备故障和损坏,参照各类设备供应商维修标准赔偿。
5.如所借书刊不慎遗失,读者可自行购买同一ISBN或ISSN的书刊赔偿,并支付文献加工费 [[ 人民 币10 币]]10 元。如无法购得同版本书刊,则须按《上海图书馆外借文献资料赔偿暂行办法》(沪图情[2008]15号)赔偿。所借电子阅读终端如不慎遗失,读者可自行购买同品牌同版本的新机或以不小于遗失机型市场价值的指定机型赔偿,并支付条码信息加工费人民币10元。如无法以新机赔偿的,则按设备市场价赔偿。
6.读者可以选择到外借点办理续借手续,也可以选择网上续借,不提供电话续借服务。
7.图书馆自2014年5月1日起正式加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读者的以下行为将被视为不 [[ 诚信 ]] 行为,纳入上海市信用信息平台,上海图书馆、上海市中心图书馆各成员馆有权暂停读者证的使用:
(1)外借逾期超过一年以上的;
(2)外借逾期,虽已归还文献,但未缴清滞纳金 [[ 时间 ]] 超过一年以上的;
(3)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偷盗、毁损公私财物、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等)。
2.每张读者证最多可借图书或期刊共计10册,借期28天。可在借期内续借一次;一旦系统续借成功,借书周期为56天。进行续借操作时,读者证记录中若有其他违规记录存在,亦不可进行续借操作。需到馆处理违规记录后,方可正常使用续借功能。
3.逾期归还书刊须支付逾期费每天0.2元/册。持有逾期书刊或逾期费未缴清的读者,须归还书刊并缴清逾期费后才能继续借书或使用续借 [[ 功能 ]] 。书附盘遗失或损毁须支付每张5元的赔偿费。
==外借文献资料赔偿暂行办法==
上海图书馆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以下简称馆所)收藏的各类文献资料均属国家公共财产,为确保 [[ 国有资产 ]] 不受损失,维护广大读者的借阅权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6号)、《省(自治区、市)图书馆工作条例》(1982年12月1日文化部颁发)和《上海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1996年11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该办法适用于馆所收藏的1949年以来对外提供借阅的文献资料。这些文献资料严禁批点、涂改、污损、剪裁、印描、撕页、丢失。凡由于读者使用不当,造成书刊资料破损、毁坏、遗失者,须按本办法作出赔偿。
一、 遗失文献资料
凡遗失借阅的文献资料者,应立即声明并积极寻找,同时在一个月内以完好无损的相同版本或经同意,以新版(修订本)ISBN号相同的文献资料抵陪,并支付文献资料的加工成本费10元/册。 若读者在一个月内无法赔偿原文献资料,须按照文献资料的原价赔偿,并根据遗失文献 [[ 资料 ]] 的出版年份支付保存管理费 和文献资料的加工成本费10元/册。若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则将用押金折抵赔偿费用。 在尚未对遗失文献资料作出赔偿期间,读者所持外借证停止使用。 ?
未标明价格的文献资料,参考同类资料的价格赔偿。?
外借流通期刊按每册原价赔偿
若在赔偿后读者找回原文献资料,按原始凭证退回赔偿费、文献资料加工 [[ 成本 ]] 费不退。
二、毁损污染文献资料
毁损是指文献资料在被利用期间出现人为的勾画、圈点、批注、涂抹、撕裂、裂脊、断封、裁割等状况。 污染是指文献资料的任何部位被液体或者固体 [[ 物质 ]] (无论是否具有 [[ 颜色 ]] 、气味、毒性)所接触,以致出现异色、异味和发生褶皱或其他形变。 文献资料被损毁污染程度较轻,不影响字体和图像原状的,赔偿20元。损毁污染严重,影响字体和图像原状的,参照文献资料遗失赔偿原则赔偿(押金折抵赔偿费用,不足予以补足),并将有关不良行为记入读者诚信档案。同时暂停借书12个月。
三、 本条例不包括 [[ 古籍 ]] 及其他特殊文献资料的赔偿处理。
四、 赔偿金统一由馆所财务处入账,用于文献资料的重新购置和修补。
五、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六、 本办法由馆所负责 [[ 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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