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4
次編輯
變更
朱广平
,無編輯摘要
'''{{Infobox person| 姓名 = [[朱广平]]| 圖像 = [[File:朱广平1.jpg|缩略图|center|[http://pic5.nipic.com/20100111/4125101_111120055643_2.jpg 原图链接]]]| 圖像說明 = 南阳市政协原主席| 出生日期 = 1952年3月| 國籍 = 中國| 别名 = | 職業 = 南阳市政协原主席| 知名原因 = 郑州大学| 知名作品 = }}==基本信息==国籍 中国出生地 河南开封职业 南阳市政协原主席中文名称 朱广平民族 汉族出生日期 1952年3月毕业院校 郑州大学籍贯 河南==履历==朱广平, 男 ,1952年3月生 ,汉族,河南开封人 ,1974年9 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0年12月参加工作,郑州大学中文系中文专业毕业,大学文化程度,硕士学位 。 ==学习简历==1978年02月—1982年01月,郑州大学中文系中文专业学习; 1994年04月—1997年06月,武汉汽车工业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管理工程专业在职研究生班学习,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任职简历1970年12月—1975年04月,陆军五师十五团特务连班长; 1975年04月—1978年02月,河南省洛阳铁路分局电影队职工; 1982年01月—1983年12月,洛阳市委办公室调研科干部; 1983年12月—1985年10月,洛阳市委政研室科级研究员、副主任; 1985年10月—1988年04月,洛阳市老城区委书记; 1988年04月—1992年08月,嵩县县委书记; 1992年08月—1996年07月,洛阳市交通局局长、党组书记; 1996年07月—1999年01月,洛阳市计划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 1999年01月—2001年09月,洛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2001年09月—2003年08月,洛阳市委常委、政府副市长; 2003年08月—2006年12月,洛阳市委副书记; 2006年12月—2007年04月,南阳市委副书记、南阳市人民政府代市长; 2007年4月,任南阳市委副书记、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 2009年3月7日,河南省委提名朱广平同志为 南阳市 原 政协主席 候选人 , 不再担任市委副书记、市长职务; 2009年3月8日,因工作变动,朱广平请求辞去南阳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经南阳市 第 十一 三 届 全国 人 大 民 代表 。2009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接受朱广平辞去南阳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 2009 年12月9日被省纪委" “ 双规"。2010 ”。 2010 年7 月 月13日 , 被 省检察院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关于建议 罢免 朱广平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职务 的报告》 。 河南 报告指出,据 省 纪委调查证实,朱广平在洛阳、 南阳 市政协主席 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涉嫌收受、索要他人款物共计481.36万元人民币、2.4万美元、0.5万欧元、0.5万澳元、35万日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省检察院对朱广平案初步调查认为, 朱广平 因 在洛阳、南阳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数额巨大,其行为已 涉嫌 构成 受贿犯罪 ,2010 。鉴于朱广平系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建议省人大常委会依法罢免朱广平全国人大代表职务。2010 年8月28日 被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 全国人大常委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朱广平被 终止 全国人大 代表资格 [1]。2011年以受贿罪判处南阳市原政协主席朱广平有期徒刑15年。 ==受贿罪==2011年8月7日,曾经担任过洛阳市副市长、市委副书记,后任南阳市政协主席的朱广平的情妇张小华受贿案,终审判决已下。法院驳回了张小华的上诉请求,并认定张小华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钱财共计99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维持一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据了解,张小华是朱广平的老师的女儿,比他小15岁,二人后来成了情人。张小华受贿案一审由辉县市人民法院审理。法官审理后查明,2003年至2007年,张小华多次与朱广平商量买房事宜。每次,朱广平都会找曾找自己办过事的洛阳房地产开发商,开发商也都会给其提供大量购房款,其中涉及洛阳两套房子、北京一套房子。 另查明,张小华向朱广平提出想让上海华东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某向洛阳新区推销电器,朱广平分别授意洛阳市党政机关办公楼、公务员小区和高层次人才居住区项目工作人员,在上述3个工程项目的民用电器、电缆招标采购中优先让上海华东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中标。其间,张某分3次送给张小华共计22万元人民币,张小华将该款据为己有。 辉县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张小华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钱财99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张小华积极地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万元,违法所得99万元予以追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