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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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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f>[http://www.ce.cn/xwzx/gnsz/szyw/200908/27/t20090827_19883306.s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国经济网,2009-08-27</ref>》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是指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构成要件==
===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 [[ 铁路运输 ]] 的正常秩序和铁路运输的安全。
铁路是 [[ 国民经济 ]] 的大动脉,担负着全国最大比重的旅客和货物运输任务。铁路运输连结各行各业、千家万户。这些 [[ 交通运输 ]] 活动一旦发生重大事故,就会危及公共安全,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不负责任在 [[ 铁路]]<ref>[https://www.sohu.com/a/339815303_120058786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搜狐,2019-09-09</ref>运输活动中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运营事故,情节严重的行为。
1、行为必须违反同保障铁路运输 [[ 安全 ]] 有直接关系的各种规章制度。“违反规章制度”,是构成本罪的前提,同时,由于这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导致了铁路运营事故的发生。如果运营事故不是由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所引起,则行为人不受处罚。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可以是作为,如超速行驶、错扳道岔、错发 [[ 信号 ]] 等;也可以是不作为,如过道口未鸣笛示警、扳道员不按时扳道岔、岔道口不减速等。
2、必须造成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本条所称“严重后果”,一般是指造成了人员重伤、公私 [[ 财产 ]] 的重大损失;经常违反规章制度,屡教不改,以致酿成运营事故;明知列车关键部件有失灵危险,仍继续驾驶,以致造成运营事故,等等。“特别严重后果”,一般是指造成人员死亡或多人重伤,公私财产遭受巨大损失等。
3、严重后果必须是违章行为引起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从始发 [[ 车站 ]] 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车站旅客离去、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
===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铁路职工才能成为本罪主体。这里所称的铁路职工,是指具体从事铁路运营业务与保证列车运营安全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包括具体操纵机车的司机;铁路运营设备的其他操纵人员,如扳道员、挂钩员; [[ 列车 ]] 运营活动的直接领导和指挥人员,如调度员;列车 [[ 安全 ]] 的管理人员,如信号员,等等。如果是铁路部门的非运营第一线职工,则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主要是指行为人对危害后果的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出于故意。但他对于发生 [[ 交通肇事 ]] 的严重后果则是过失的,即他应当预见未预见到可能发生严重后果,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的后果;如果出于故意,就不属于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而属于其他犯罪了。
==视频==
==参考文献==
 
[[Category:580 法律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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