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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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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編輯摘要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ref>[http://www.ce.cn/xwzx/gnsz/szyw/200908/27/t20090827_19883306.s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国经济网,2009-08-27</ref> 》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是指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2]
==构成要件==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不负责任在铁路 <ref>[https://www.sohu.com/a/339815303_120058786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搜狐,2019-09-09</ref> 运输活动中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运营事故,情节严重的行为。
1、行为必须违反同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有直接关系的各种规章制度。“违反规章制度”,是构成本罪的前提,同时,由于这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导致了铁路运营事故的发生。如果运营事故不是由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所引起,则行为人不受处罚。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可以是作为,如超速行驶、错扳道岔、错发信号等;也可以是不作为,如过道口未鸣笛示警、扳道员不按时扳道岔、岔道口不减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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