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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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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土地复垦规定.jpeg|有框|右|<big></big>[http://i2.sinaimg.cn/cj/china/20130107/U5402P31T1D14204797F46DT20130107111748.jpg 原图链接][http://finance.sina.com.cn/china/20130107/111714204797.shtml 来自 新浪财经 的图片]]]
《土地复垦规定》是1988年10月21日国务院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自I989年1月1日起施行。共26条。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的活动。适用范围为因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燃煤发电等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破坏的企业和个人。主要内容是,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复垦工作;各级计划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复垦的综合协调工作;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行业土地复垦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土地复垦应当充分利用邻近企业的废弃物充填挖损区、塌陷区和地下采空区,对利用废弃物进行土地复垦和在指定的土地复垦区倾倒废弃物的,拥有废弃物的一方和拥有土地复垦区的一方均不得向对方收取费用·,利用废弃物作为土地复垦充填物,应当防止造成新污染;复垦后的土地达到复垦标准,并经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