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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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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在 [[ 生产 ]] 、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135条之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 [[ 安全 ]] 管理规定,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立案。
本罪是结果犯,只有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发生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才予以立案。
=== 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是对发生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 [[ 安全事故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该预见到自己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 [[ 行为 ]] ,可能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从而造成危害结果发生;
3、犯罪客体是公众活动场所的 [[ 公共安全 ]]
4、客观方面是在举办大型的群体性活动中,违反在公共场所的群体性活动中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没有履行相关的注意、管理等义务,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主客体==
===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者或者举办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对该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需要注意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既可以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是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因为我国许多大型集会、 [[ 焰火 ]] 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是由地方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协调举办,在此情形下,必须分清群众性活动是由地方政府或政府部分举办还是以地方 [[ 政府 ]] 或政府名义举办,如果是前者,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中作为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是后者,具体承办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才是本罪的主体。
===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众活动场所的公共安全,即 [[ 公园 ]] 、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场所中不特定或多数人的 [[ 生命 ]] 、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Category:580 法律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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