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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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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135條之規定,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應當立案。

本罪是結果犯,只有造成重大傷亡事故發生或其他嚴重後果的,才予以立案。

犯罪構成

1、犯罪主體是對發生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2、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應該預見到自己在大型群眾性活動中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可能會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雖然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從而造成危害結果發生;

3、犯罪客體是公眾活動場所的公共安全

4、客觀方面是在舉辦大型的群體性活動中,違反在公共場所的群體性活動中相關的安全管理規定,沒有履行相關的注意、管理等義務,發生了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

主客體

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大型群眾性活動的舉辦者或者舉辦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對該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需要注意的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既可以是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可以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為我國許多大型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群眾性活動是由地方政府或者政府部門協調舉辦,在此情形下,必須分清群眾性活動是由地方政府或政府部分舉辦還是以地方政府或政府名義舉辦,如果是前者,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門中作為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如果是後者,具體承辦單位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才是本罪的主體。

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眾活動場所[2]的公共安全,即公園、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供社會公眾活動場所中不特定或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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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