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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盛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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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像说明 = 我国著名法学家
| 出生日期 = 1910年11月
| 出生地点 = 江苏省溧阳市
| 逝世日期 = 2009年12月18日
| 国籍 = 中国
| 别名 = 仁卿
| 职业 = 法学教育工作者
| 知名作品 =
}}
<ref>[html 陈盛清 ],搜狐, 2014-06-27</ref>
'''陈盛清''',男,(1910.11-2009.12.18),[[江苏]]溧阳人。我国著名[[法学家]]<ref>[http://www.warchina.com/zhuanti_a/16492.html 法学家_九三学社成员_陈盛清简介 ],亚东军事网, 2016-09-29</ref>。曾用名"陈说",字仁卿,1935年毕业于中央政治学校法律系。曾任国立政治大学副[[教授]],暨南大学、[[同济大学]]教授。建国后,历任中央政法干部学校教员,[[国务院]]法制局研究员,[[安徽大学]]教授,中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第一、二届会长,安徽省法学会第一、二届副会长,安徽省社会科学联合会第二届副主席。九三学社社员。著有《公证法要论》、《民法概要》,主编《外国法制史》等<ref>[http://www.gerenjianli.com/mingren/05/aka2ic38m9mskrd.html 陈盛清 ],名人简历网</ref>。
==人物简历==
陈盛清,1935年毕业于"中央政治学校"大学部(国立政治大学前身)法律系。解放前,曾任江苏省立医政学院卫生行政科民法、刑法教员,国立[[云南大学]]法律系讲师,中央政治学校大学部民法副教授,国立英士大学刑法教授,国立暨南大学、国立同济大学民法、刑法教授。除教学外,1938-1939年在广西日报社担任编辑,1940-1941年在当时教育部教科用书编辑委员会任编辑,1941-1942年任当时的立法院法制委员会专员。
解放以后,曾任政务院政法委员会参事室政治组研究员、中央政法干校国家法教研室教员,曾被派至[[中国人民大学]]国家法教研室向[[苏联]]专家学习苏联国家法和苏联行政法。在中央政法干校期间,自学了俄语,参加法律出版社约定翻译俄文版《资产阶级国家刑法史》,又参加集体编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义》(法律出版社出版)。肃反审干运动后,调至国务院法制局任研究员,从此转业研究法制史。1957年整风反右中被错划为右派。
1978年被借调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以常务编委名义参加编写新中国第一部《法学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有关法制史词条并担任法制史全部审校工作。1979年词典定稿后又借调至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社科编辑部,参加筹备《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编委会,为法学卷编委兼中国法制史主编。1979年在辞谢中山大学的邀请后来到安徽大学法律系工作,曾任法律系主任、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
到安徽大学工作后,曾应邀参加中央民法起草小组召开的民法座谈会,被指派为第一小组长,参加民法草案二稿修改的全过程。又曾参加司法部首次所属政法院校硕士授予点的评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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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像说明 = 陈盛清
}}
==任职简介==
作为中国法学会发起人之一,曾任中国法学会一、二届理事、三届名誉理事;中国法律史学会二、三届学术顾问,七届名誉理事;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一、二、三届会长、四届顾问,七届功勋会员;安徽省社联二届副会长;安徽省法学会一、二届副会长,三、四届名誉会长;安徽省律师协会一、二届顾问;安徽省政协五届委员;安徽省老年学会副会长。
==教育教学==
1981年起开始招收法律史专业硕士研究生并取得学位授予点,是改革开放后最早的一批硕士研究生导师之一。作为法律史硕士研究生导师,先后开设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中国民法史、中国刑法史、唐律疏议、历代刑法志、比较法制史、比较民法史、比较刑法史以及英美民法等课程,并应邀在华东政法学院、中山大学法律学系为硕士研究生讲授比较法制史。南开大学法学研究所成立后,曾兼任该所研究员、法制史导师。
2009年12月18日13时陈盛清先生因病在北京逝世,享年99岁。
陈盛清教授百岁华诞祝寿会,2009.9.10
==学术成就==
自1935年至1949年上海解放前,著有《法律知识与青年》、《五五宪草释论》(均由重庆中国文化服务社总社出版)、《公证法要论》(上海大东书局出版)、《宪法要义》、《民法概要》(均由上海昌明法学书屋出版)、法学论文约50多篇,分别刊载于《东方杂志》(商务印书馆)、《新中华半月刊》(中华书局)、《中华法学杂志》(大东书局)等刊物。
1978年重返科研教学岗位后,除完成《法学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国法制史"部分撰写审稿工作外,还主编了司法部、教育部统编教材《外国法制史》(初版、增订版)和国家"六五"重点科研项目《中国法律思想通史·辽夏金元卷》,并撰写法学论文20余篇,发表于国内外刊物上。1990年告别研究生讲台后,仍笔耕不辍,著有《包拯政治法律思想》一书,现正撰写《中华老年法学》,意在结合老年传统文化、老年法律文化,根据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拟议有中国特色的老年法和有中国特色的老年法学,迎接祖国大陆与港、澳、台的老年化社会。
==参考来源==
[[Category:教授]][[Category: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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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日期 = 1910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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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别名 = 仁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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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盛清''',男,(1910.11-2009.12.18),[[江苏]]溧阳人。我国著名[[法学家]]<ref>[http://www.warchina.com/zhuanti_a/16492.html 法学家_九三学社成员_陈盛清简介 ],亚东军事网, 2016-09-29</ref>。曾用名"陈说",字仁卿,1935年毕业于中央政治学校法律系。曾任国立政治大学副[[教授]],暨南大学、[[同济大学]]教授。建国后,历任中央政法干部学校教员,[[国务院]]法制局研究员,[[安徽大学]]教授,中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第一、二届会长,安徽省法学会第一、二届副会长,安徽省社会科学联合会第二届副主席。九三学社社员。著有《公证法要论》、《民法概要》,主编《外国法制史》等<ref>[http://www.gerenjianli.com/mingren/05/aka2ic38m9mskrd.html 陈盛清 ],名人简历网</ref>。
==人物简历==
陈盛清,1935年毕业于"中央政治学校"大学部(国立政治大学前身)法律系。解放前,曾任江苏省立医政学院卫生行政科民法、刑法教员,国立[[云南大学]]法律系讲师,中央政治学校大学部民法副教授,国立英士大学刑法教授,国立暨南大学、国立同济大学民法、刑法教授。除教学外,1938-1939年在广西日报社担任编辑,1940-1941年在当时教育部教科用书编辑委员会任编辑,1941-1942年任当时的立法院法制委员会专员。
解放以后,曾任政务院政法委员会参事室政治组研究员、中央政法干校国家法教研室教员,曾被派至[[中国人民大学]]国家法教研室向[[苏联]]专家学习苏联国家法和苏联行政法。在中央政法干校期间,自学了俄语,参加法律出版社约定翻译俄文版《资产阶级国家刑法史》,又参加集体编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义》(法律出版社出版)。肃反审干运动后,调至国务院法制局任研究员,从此转业研究法制史。1957年整风反右中被错划为右派。
1978年被借调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以常务编委名义参加编写新中国第一部《法学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有关法制史词条并担任法制史全部审校工作。1979年词典定稿后又借调至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社科编辑部,参加筹备《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编委会,为法学卷编委兼中国法制史主编。1979年在辞谢中山大学的邀请后来到安徽大学法律系工作,曾任法律系主任、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
到安徽大学工作后,曾应邀参加中央民法起草小组召开的民法座谈会,被指派为第一小组长,参加民法草案二稿修改的全过程。又曾参加司法部首次所属政法院校硕士授予点的评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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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简介==
作为中国法学会发起人之一,曾任中国法学会一、二届理事、三届名誉理事;中国法律史学会二、三届学术顾问,七届名誉理事;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一、二、三届会长、四届顾问,七届功勋会员;安徽省社联二届副会长;安徽省法学会一、二届副会长,三、四届名誉会长;安徽省律师协会一、二届顾问;安徽省政协五届委员;安徽省老年学会副会长。
==教育教学==
1981年起开始招收法律史专业硕士研究生并取得学位授予点,是改革开放后最早的一批硕士研究生导师之一。作为法律史硕士研究生导师,先后开设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中国民法史、中国刑法史、唐律疏议、历代刑法志、比较法制史、比较民法史、比较刑法史以及英美民法等课程,并应邀在华东政法学院、中山大学法律学系为硕士研究生讲授比较法制史。南开大学法学研究所成立后,曾兼任该所研究员、法制史导师。
2009年12月18日13时陈盛清先生因病在北京逝世,享年99岁。
陈盛清教授百岁华诞祝寿会,2009.9.10
==学术成就==
自1935年至1949年上海解放前,著有《法律知识与青年》、《五五宪草释论》(均由重庆中国文化服务社总社出版)、《公证法要论》(上海大东书局出版)、《宪法要义》、《民法概要》(均由上海昌明法学书屋出版)、法学论文约50多篇,分别刊载于《东方杂志》(商务印书馆)、《新中华半月刊》(中华书局)、《中华法学杂志》(大东书局)等刊物。
1978年重返科研教学岗位后,除完成《法学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国法制史"部分撰写审稿工作外,还主编了司法部、教育部统编教材《外国法制史》(初版、增订版)和国家"六五"重点科研项目《中国法律思想通史·辽夏金元卷》,并撰写法学论文20余篇,发表于国内外刊物上。1990年告别研究生讲台后,仍笔耕不辍,著有《包拯政治法律思想》一书,现正撰写《中华老年法学》,意在结合老年传统文化、老年法律文化,根据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拟议有中国特色的老年法和有中国特色的老年法学,迎接祖国大陆与港、澳、台的老年化社会。
==参考来源==
[[Category:教授]][[Category: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