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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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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一种罪。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ref>[https://www.sohu.com/a/285231405_100101368 有期徒刑法律怎样规定?有期徒刑适用对象有哪些?] ,搜狐,2018-12-28 </ref> 、拘役或者管制。”1997年刑法对之作了分解,具体规定为四种犯罪:一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二是聚众淫乱罪;三是聚众斗殴罪;四是寻衅滋事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进行了修改。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量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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