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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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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jpeg|有框|右|<big></big>[https://gs.imu.edu.cn/__local/5/E1/95/C04FD9D62C95658466A049FCF7B_5C557496_882A6.jpg 原图链接][https://gs.imu.edu.cn/info/1084/1673.htm 来自 内蒙古大学 的图片]]]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是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ref>[https://www.sohu.com/a/50838124_121315 授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全文) ],搜狐,2015-12-28</ref> 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于2004年5月19日发布并施行。
教育部2011年12月23日第41次[[教育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了《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现予发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ref>[https://www.sohu.com/a/369361700_773643 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搜狐,2020-01-28</ref>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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