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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核电安全监管司是生态环境部的内设机构。

==主要职责==

负责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热供汽装置、研究型反应堆、临界装置、带功率运行的次临界装置等核设施的核安全、辐射安全、环境保护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以及相关建造事件、运行事件的独立调查、技术评价和经验反馈等工作。承担相关国际公约国内履约工作。 [1]

==领导分工==

司领导:汤搏、周士荣、郝晓峰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内设6个机构。

1.综合处。承担司内文电等综合性事务和综合协调工作。

2.运行安全与质量保证处(简称经验反馈处)。承担有关核设施建造质保、运行安全综合评价、事件独立调查及经验反馈等工作。

3.核电一处。承担广东、广西、海南等华南地区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热供汽装置选址、建造、运行阶段的核安全、辐射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

4.核电二处。承担福建、浙江等华东部分地区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热供汽装置选址、建造、运行阶段的核安全、辐射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

5.核电三处。承担江苏、山东等华东其他地区和辽宁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热供汽装置选址、建造、运行阶段的核安全、辐射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

6.反应堆处。承担研究型反应堆、临界装置、带功率运行的次临界装置、小型示范型核动力装置选址、建造、运行阶段的核安全、辐射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
28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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