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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核电安全监管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生态环境部 ]] 的内设机构。
==主要职责==
负责 [[ 核电厂 ]] 、核热电厂、核供热供汽装置、研究型反应堆、临界装置、带功率运行的次临界装置等核设施的核安全、辐射安全、环境保护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以及相关建造事件、运行事件的独立调查、技术评价和经验反馈等工作。承担相关 [[ 国际公约 ]] 国内履约工作。 [1]
==领导分工==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 [[ 职责 ]] ,内设6个机构。
1.综合处。承担司内文电等综合性事务和综合协调工作。
2.运行 [[ 安全 ]] 与质量保证处(简称经验反馈处)。承担有关核设施建造质保、运行 [[ 安全 ]] 综合评价、事件独立调查及经验反馈等工作。
3.核电一处。承担 [[ 广东 ]] [[ 广西 ]] [[ 海南 ]] 等华南地区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热供汽装置选址、建造、运行阶段的核安全、辐射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
4.核电二处。承担福建、浙江等华东部分地区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热供汽装置选址、建造、运行阶段的核安全、 [[ 辐射 ]] 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
5.核电三处。承担 [[ 江苏 ]] [[ 山东 ]] 等华东其他地区和辽宁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热供汽装置选址、建造、运行阶段的核安全、辐射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
6.反应堆处。承担研究型反应堆、临界装置、带 [[ 功率 ]] 运行的次临界装置、小型示范型核动力装置选址、建造、运行阶段的核安全、辐射安全和 [[ 环境 ]] 保护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Category:政府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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