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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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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代表''',又称为'''議員'''、'''代議士''',是由人民[[選舉|選]]出、於[[議會]]等各種[[立法機關]]代表人民行使[[政治]][[權利]]的[[公職人員]]。按照字面意思解釋,是指代表多數人的意思,也等同於群眾的意見[[領袖]]。在現代的[[代議制度]]中,人民藉由[[選舉]]選出民意代表,來行使[[間接民主]]的權利。

== 稱呼 ==
在[[中央]]民意機關中,隨著各地官制不一,稱作[[國會]]([[參議院]]/[[上議院]]、[[眾議院]]/[[下議院]])議員、[[国民議會]]/[[国民大会]]代表、[[立法院]]的立法委員、[[立法會]]議員、[[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等。在各[[地方]]民意機關,有[[州]]議會、[[省]]議會、[[縣]]議會、[[市]]議會、[[区]]議會議員,或稱省(縣、市)民代表。

== 特權 ==
通常議員在議場內受保護,在會內所作言論及表決對外不必負責,並且有不被逮捕的特權。有些議會只限會期內有保護不被逮捕,而有些議會不分會期或休會期間皆有保護。

以[[中華民國]]為例:[[中華民國憲法|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第七十四條規定「[[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中華民國之[[s:地方制度法|地方制度法]]第五十條規定「[[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民(鎮民、市民)代表會開會時,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民(鎮民、市民)代表對於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外不負責任。但就無關會議事項所為顯然違法之言論,不在此限。」第五十一條規定「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民(鎮民、市民)代表除現行犯、通緝犯外,在會期內,非經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民(鎮民、市民)代表會之同意,不得逮捕或拘禁。」

== 議員產生 ==
國會議員由公民直接選舉產生或是下一級之地方議會實施間接選舉產生,或是依照政黨比例產生。地方之議員由該級地方人民直接選舉產生,或由下一級地方之議會實施間接選舉產生。議員對選民或產生他的機構負責,通常投票產生的議員可以被[[罷免]];而依照政黨比例(不分區)的議員,除非失去黨籍,否則不能被罷免。

不同國家的議員選舉有不同的選舉制度,有[[單一選區制]],[[複數選區制]],[[混合制]],[[聯立制]]及[[比例代表制]]。

[[單一選區制]],即是每一個選區中只產生一名議員,此種制度對於強勢的政黨比較有利,容易形成[[兩黨制]]。單一選區主要在[[美國]]及其他[[西敏制]]国家。

[[複數選區制]],又可稱为分區比例代表制,則是每一個選區中可產生多名議員,這種方法可以保障小黨或是無黨籍的候選人當選。在這種制度下(尤其是[[不可轉移單票制]]),同一政黨之候選人們必須避免其中一兩人的票數過高導致該黨只有少數人當選,因此產生了[[配票]]機制。

== 權力限制 ==
通常在[[法律]]或是各議會的內部法規規定議員對於個人利害關係的[[議案]]審議及[[表決]]應[[中立|迴避]]([[避席]])、不得參與。

== 議長 ==
[[議長]]、[[副議長]]一般由該議會之所有議員互選,所以正副議長也具有議員資格。

通常議長及副議長主持會議時候一般保持[[中立]],除非[[表決]]時票數相等才會追加投票。

在[[美國]],[[美國參議院]]議長為[[美國副總統]]兼任,但不兼任參議員。參議院不設副議長,但设有[[美國參議院臨時議長|臨時議長]],並由多數黨领袖決定會議議程。[[美國眾議院議長]]具有重要的领導地位。美國眾議院議長是由眾議院成員選舉出來的,因此眾議院議長幾乎總是多數黨的成員,一般他本人就是多數黨在眾議院中的首領。由此,眾議院議長是一個有傾向性及具重要決策權的政治人物。雖然在眾議院中另有一個多數黨領袖(Majority Leader)及黨鞭(Majority Whip),但他們一般是多數黨的第二把手,而眾議院議長則是多數黨的首席領袖。但是一般來說在沒有必要的情況下眾議院議長不參加投票。在形式上,眾議院議長是美國立法機構中的最高官員,亦是一個全國知名的政治人物。

在[[英國]],[[英國下議院議長]]由下議院議員互選產生,並負責主持會議。與美國不同,下議院議長雖地位崇高,但因主持會議時須要保持中立,故需要脫離黨派,不受政治影響。在議長任內,主要政黨均不會派員在議長所屬的選區競逐議席。

在[[香港]],[[香港立法會主席]]為[[香港立法會]]的議長,而內務委員會主席則為香港立法會的副議長或多數派領袖,副主席則為香港立法會的第二副議長或少數派領袖。

在[[台灣]],[[立法院院長]]為[[立法院]]的議長,連同副院長(副議長)由所有立法委員互選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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