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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里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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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观点
== 主要观点 ==
'''1.自由人的社会的四个特征'''
<p style="text-indent:2em;">我们描述的社会观念是有神论或基督教的,其意义并不是要求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信仰上帝,成为基督徒,它的意义在于,承认上帝、个人的原则与目的以及自然律的最初来源同时也是政治社会与人的权威的最初来源;在此意义上,它认识到福音书传颂自由与博爱的潮流,鼓励正义与友谊的德行,宣扬对个人的实际尊敬,要求对上帝负责的情感以及依照上帝执行权威、服从权威的情感,所有这些都是文明为达到自己目标所需要的内部能量。</p>
'''2.自然律'''
<p style="text-indent:2em;">自然律是不成文法。人们关于它的知识随着人的道德良心的进展而逐步增长。人的道德良心最初处于朦胧状态,人类学家告诉我们部落生活的结构及其在巫术的半睡半醒状态中的初步形成。这就证明了自然律的观念开始内在于祭祀与神话之中,缓慢地分离出来,正如自然的观念一样,并且,人们关于不成文法的知识所经历的各种各样形式与阶段比某些哲学家与神学家的信念更多。</p>
'''3.自然律和人权'''
<p style="text-indent:2em;">我们现在应认识到,自然律以及我们内在道德良心不仅规定了要做的和不要做的事情,它们也认可权利,特别是与人的本性相关的权利。一个人惟其是人而具有权利,他是自身以及自己行动的主人,因此不仅是一个目的之手段,而是一个目的,应按自身对待之目的。个人的尊严这种说法的意思仅仅是个人基于自然律具有应被尊重的权利,他是权利的主体而拥有权利。有些东西之所以属于人的原因所在仅是因为他是人。权利的观念和道德义务的观念是相互联系的,两者都以专属于有精神的行动者的自由为基础。</p>
'''4.自然律、国际公法与成文法'''
<p style="text-indent:2em;">让我们回想一下关于文明传统的一个经典区分:自然律、国际公法与成文法。正如我已经指出,自然律处理从"行善避恶"。这一第一原则而来的权利与义务,其方式是必然的,其依据是人之为人这一简单事实,并不考虑其它因素,这就是为什么不成文法的规定在自身或事物本性之中(我并不在说人关于它们的知识)它们是普遍、不变的。</p>
'''5.个人的权利'''
<p style="text-indent:2em;">人权的首要权利是沿着他的良心承认的,上帝所指示的道路朝向他的永恒命运。相对于上帝与真理,人没有权利自己选择不管什么样的道路,他必须选择他的能力所知的真正的道路。但是相对于国家,相对于世间的团体和权力,他无论如何要自由地选择自己的宗教道路,他的良心自由是自然的、不可侵犯的权利。</p>
'''6.公民的权利'''
<p style="text-indent:2em;">我们开始讨论公民的权利,或政治权利,它们直接源于成文法,源于政治社会的基本法规。但它们间接地依赖自然律,不仅'因为人类法律的一般规则实现了自然律的目标、完成自然律留待规定的部分,而且因为这一完成方式表现为政治权利时,与人的本性的倾向相符合。</p>
'''7.工人的权利'''
<p style="text-indent:2em;">我们有了权利的第三个范畴,社会人的权利,特别是工人的权利。一般来说,文明的一个新阶段都会承认并规定人在社会、经济、文化功能方面的权利--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权利、技术人员的权利、从事脑力劳动的人的权利。但最紧迫的问题是从事劳动的人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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