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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陕西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陕办字〔2018〕98号)和中共延安市委、延安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延安市机构改革方案》(延市发〔2019〕4号),制定本规定。
延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是市政府组成部门,正县级建制,加挂延安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延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退役军人和双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退役军人、双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退役军人和双拥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实施中、省、市有关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工作,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二)负责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
(三)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家属就业创业。
(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贯彻落实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配合做好指导退役军人党建工作。
(五)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六)组织开展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落实、制定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军供服务保障工作。
(七)组织开展全市拥军优属工作。负责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组织、决定的落实,承担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落实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
(八)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的管理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申报、审核拟列入全市重点保护单位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名录,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营造关心国防、热爱部队、崇尚军人、敬重英雄的社会氛围。
(九)指导并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延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是市政府组成部门,正县级建制,加挂延安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延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退役军人和双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退役军人、双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退役军人和双拥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实施中、省、市有关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工作,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二)负责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
(三)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家属就业创业。
(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贯彻落实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配合做好指导退役军人党建工作。
(五)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六)组织开展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落实、制定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军供服务保障工作。
(七)组织开展全市拥军优属工作。负责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组织、决定的落实,承担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落实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
(八)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的管理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申报、审核拟列入全市重点保护单位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名录,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营造关心国防、热爱部队、崇尚军人、敬重英雄的社会氛围。
(九)指导并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