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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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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铜陵市国土资源局 ''' 组织编制、完善和实施全市国土规划、 [[ 土地 ]] 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
根据《铜陵市党政机构调整方案》(铜〔2008〕43号),设立铜陵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土地资源、 [[ 矿产资源 ]] 和测绘事业的直属机构。
==职责调整==
(一)划出职责
将指导土地征迁的 [[ 职责 ]] 交给市重点工程建设局(政府投融资项目管理办公室)。
(二)取消职责
已由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 [[ 行政审批 ]] 事项。
(三)增加和强化职责
1.管理县、区以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的领导班子和副科级以上干部。
2.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 [[ 国土规划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 [[ 法律法规 ]] ;研究拟定有关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拟定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及测绘管理的具体措施;依法监督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和测绘工作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的执行,制定有关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编制、完善和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报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城镇总体规划的审核;组织编制和指导审核县、区、市 [[ 经济技术开发区 ]]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计划;组织编制全市测绘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市基础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的规划、计划。
(三)监督检查县、区及乡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照规定负责有关 [[ 行政复议 ]] 和应诉;依法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采矿权人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四)拟定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监督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 [[ 土地整理 ]] 、土地复垦、基本农田的保护和耕地开发工作,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五)统一管理全市城乡地政、地籍工作;组织 [[ 土地资源 ]] 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和指导地籍信息系统建设;指导和实施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土地登记等工作。
(六)主管全市土地的征用、划拨和出让工作;承担报 [[ 国务院 ]] 、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预审、审查、报批工作;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的评估论证、选址定点、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工作。
(七)负责全市土地利用管理、培育土地市场和土地资产管理;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负责国有企业处置划拔土地使用权的审批管理和审核上报;指导 [[ 农村 ]]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负责土地收益的征收管理工作。
(八)依法对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进行管理,负责 [[ 矿业权 ]] 的转让审批,依法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矿产企业的“三率”考核,依法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负责探矿权使用权费和价款式的收取,并负责对返还本市的矿产资源费进行管理。
(九)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组织正常的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和发展战略研究;在授权范围内,依法监督管理全市 [[ 地质勘查 ]] 活动,掌握地质勘查成果,参与对探矿权的监督管理,处理矿业权重置的有关事宜;负责矿产资源预申请和矿业权流转的有关工作;按照权限,负责认定矿山企业储量地质报告和矿产储量的核销审核以及矿山企业枯竭地质报告的审批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地质资料的汇交。
(十)负责地质灾害的防治管理和保护地质遗迹,并对防治和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地质灾害预报,依法参与管理 [[ 水文地质 ]] 、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的勘查和评价工作;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 [[ 污染 ]] ,保护地质环境,参与组织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 [[ 地貌 ]] 景观,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一)组织并管理全市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 地籍测绘 ]] 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负责测绘单位资格审查、测绘任务登记、测绘产品质量监督和管理。
(十二)管理全市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根据授权管理测绘行业的计量工作;指导全市测绘行业标准化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负责全市测量标志的维护工作;依法管理全市测绘成果的保密工作;依法管理全市 [[ 地图 ]] 编制工作,审查向社会出版、展示的地图,管理并审查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
(十三)安排并监督检查 [[ 国家 ]] 、省财政拨给的地勘、测绘、土地等事业经费和其它专项资金的使用;组织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四)负责本 [[ 单位 ]] 干部及县、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领导班子和副科级以上干部队伍建设。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Category:政府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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