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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负责起草有关民族事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研究拟订民族相关工作政策,并督促检查落实;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协调民族关系,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办理有关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事宜,负责民族成份变更工作。
(四)参与少数民族[[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方针、政策、措施的研究、拟订,促进少数民族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负责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对少数民族用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为其享受国家“三项优惠”政策提供服务,会同有关部门对少数民族的专项[[贷款]]、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进行管理,帮助解决少数民族在生产、生活方面的实际困难,促进少数民族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ref>[http://news.sohu.com/20070522/n250145841.shtml 认真组织实施民族事业发展规划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搜狐,2007-05-22</ref> 。
(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做好散居少数民族工作及外来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六)组织、协调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品的生产,依法监督和管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负责清真[[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工作<ref>[https://www.sohu.com/a/321787796_283950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开展清真食品安全管理宣传活动] ,搜狐,2019-06-20 </ref> 。
(七)组织开展民族优秀文化遗产的研究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民族文化传统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搜集、挖掘、整理;审查涉及民族、宗教政策问题的文章、[[材料]]、书刊及音像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