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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同意铜陵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皖府法〔2004〕27号)和《铜陵市党政机构调整方案》(铜〔2008〕43号),设立铜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加挂市市容管理局、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明办)牌子,作为市委、市政府负责精神文明建设、文明城市创建、市容管理以及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
==职责调整==
(一)取消职责
已由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职责
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
(三)下放的职责
由市政府市级事权、财权下划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职责。
==主要职责==
(一)根据《铜陵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市政府2005年第31号令)和有关规定,行使市容环境卫生、规划、绿化、市政、环境保护、工商、公安交通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
(二)组织起草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目标和任务,并负责检查落实。
(三)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业务培训、业务考核和检查评比。
(四)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和处理。
(五)研究制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规划、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六)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市容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标准。
(七)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组织开展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各项竞赛和考评工作。
(八)主管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
(九)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实现城市管理的信息化、标准化、动态化。
(十)参与涉及市容环境卫生的新建、改建项目、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的审批、验收工作;负责市区主干道清扫保洁、城市环卫基础设施管养以及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制定全市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负责对全市创建文明城市活动任务分解,组织指导开展创建文明城市活动,并对全市各部门创建活动进行协调、督查和考核评比。
(十三)负责组织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活动,重点做好国家、省、市三级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和检查评比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开展全市创建文明行业、创建“青年文明号”、“五好文明家庭”以及军警民共建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十四)负责全市文明市民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和实践活动,提高城乡公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培育“四有”新人。
(十五)负责全市评选精神文明“十佳”、道德模范等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等评先创优活动,总结推广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典型经验。
(十六)协调指导全市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
(十七)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文明委部署,研究分析全市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问题和新情况,及时提出对策和建议;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市文明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调整==
(一)取消职责
已由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职责
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
(三)下放的职责
由市政府市级事权、财权下划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职责。
==主要职责==
(一)根据《铜陵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市政府2005年第31号令)和有关规定,行使市容环境卫生、规划、绿化、市政、环境保护、工商、公安交通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
(二)组织起草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目标和任务,并负责检查落实。
(三)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业务培训、业务考核和检查评比。
(四)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和处理。
(五)研究制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规划、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六)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市容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标准。
(七)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组织开展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各项竞赛和考评工作。
(八)主管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
(九)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实现城市管理的信息化、标准化、动态化。
(十)参与涉及市容环境卫生的新建、改建项目、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的审批、验收工作;负责市区主干道清扫保洁、城市环卫基础设施管养以及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制定全市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负责对全市创建文明城市活动任务分解,组织指导开展创建文明城市活动,并对全市各部门创建活动进行协调、督查和考核评比。
(十三)负责组织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活动,重点做好国家、省、市三级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和检查评比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开展全市创建文明行业、创建“青年文明号”、“五好文明家庭”以及军警民共建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十四)负责全市文明市民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和实践活动,提高城乡公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培育“四有”新人。
(十五)负责全市评选精神文明“十佳”、道德模范等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等评先创优活动,总结推广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典型经验。
(十六)协调指导全市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
(十七)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文明委部署,研究分析全市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问题和新情况,及时提出对策和建议;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市文明委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