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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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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责==
1、负责全局接待工作,努力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
2、负责全局部分文电的起草、审核和修改;负责全局工作总结、工作安排的起草;负责领导讲话、汇报 [[ 材料 ]] 的起草;负责局机关工作制度的制定工作;负责局发文件格式的审核把关工作。
3、负责各类文电的收发等文书处理工作;负责收文件的立卷、归档及 [[ 档案 ]] 室的管理工作。
4、负责局机关印信管理工作;负责办公用品的采买使用和管理工作;负责报刊、 [[ 杂志 ]] 的订阅工作。
5、负责 [[ 国家 ]] 、 [[ 自治区 ]] 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及盟行署文件的签收、传阅、下发等机要文件处理和保密工作。
6、负责以行署名义召开的林业工作 [[ 会议 ]] 的部分会务工作;负责系统内林业会议的筹备工作;负责全局职工大会的会议记录工作。
7、承担机关 [[ 精神文明 ]] 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 [[ 计划生育 ]] 工作;承担辖区办事处交办的其它工作。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1、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三级事业单位职工教育培训、人事统计、职称申报、机构编制等工作;做好 [[ 专业技术人员 ]] 聘任工作。
2、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三级事业单位人员工资调配、工作业绩考核工作。
3、协助盟考核办做好有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评的服务工作。
4、做好 [[ 纪检监察 ]] 的日常工作。
5、加强对老干部活动室的日常管理,做好对老干部的服务工作。
1、研究提出 [[ 兴安盟 ]] 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2、管理兴安盟 [[ 林业 ]] 资金,监督全盟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3、审核重点林业工程项目。
4、研究提出全盟林业发展的 [[ 经济 ]] 调解意见。
5、监管国有林业资产以及局机关直属单位的资产。
6、负责林业系统 [[ 统计 ]] 、审计和机关财务工作。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1、组织拟定全盟林业 [[ 科技 ]] 发展规划,承办林业科技攻关项目。
2、指导林业适用 [[ 技术 ]] ,承办林业技术市场建设。
3、承担林业技术监督,负责林业 [[ 信息 ]] 宣传。
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1、组织全盟 [[ 森林公安 ]] 全面工作。
2、宣传贯彻《森林法》及有关林业政策、 [[ 法律 ]] 、 [[ 法规 ]] ;负责林业公安行政执法的组织、监督和管理工作。
3、负责全盟森林公安业务指导工作。
4、负责全盟林业案件的协调和督查工作。
5、配合地方 [[ 公安机关 ]] 做好有关案件的协调和查处工作。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1、组织编制全盟植树造林、封山(沙)育林、防沙治沙的规划和方案并监督执行。
2、组织协调全盟关于防治荒漠化方面的 [[ 国际公约 ]] 的履约工作。
3、承担植树种草、防治 [[ 水土流失 ]] 的工作。
4、指导全盟 [[ 商品林 ]] 和风景林的培育工作。
5、承担全盟 [[ 退耕还林 ]] 的指导工作。
6、承担植树造林、封山(沙)育林的检查验收和造林 [[ 质量 ]] 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工作。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1、负责全盟国营林业局场改革、经营, [[ 产业 ]] 的宏观管理与指导工作。
2、组织对国营林业局场 [[ 森林 ]] 采伐进行管理。
3、拟定全盟天保工程管理有关制度和规定。
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1、组织、指导全盟森林管理工作。
2、组织编制全盟森林采伐限额工作。
3、监督林木和凭证采伐与 [[ 运输 ]] 工作。
4、指导林地、林权管理工作。
5、负责陆生、 [[ 野生动植物 ]] 的保护工作。
6、负责和承办林业执法监督检查、法制宣传教育、 [[ 行政复议 ]] 工作。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1、拟定全盟森林草原防火制度,并贯彻执行。
2、组织指导监督全盟 [[ 森林 ]][[ 草原 ]] 防火工作。
3、承担盟防火指挥部 [[ 办公室 ]] 的日常工作。 [[Category:政府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