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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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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兴安盟行政公署组成部门,局机关下设办公室、培训就业科、劳动工资科、养老保险科、失业保险科、医疗保险科、工伤保险科、劳动保障监察科、仲裁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规划财务科、农村社会保障办公室共12个职能科室。

==简介==

直属事业单位共有6个:兴安盟就业局、兴安盟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兴安盟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兴安盟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兴安盟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络中心、兴安盟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现有干部职工125人。

根据《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兴安盟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内党发[2001]26号)、中共兴安盟委行政公署关于兴安盟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兴党发[2001]17号)精神,组建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盟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政策、办法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方案,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国家、自治区制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代表盟行政公署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监督检查职权,制订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监督检查制度。

(三)按照自治区制定的促进城乡就业的政策和措施,规划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制订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制订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按照分工制订全盟公民出境(出盟)就业和境外(盟外)公民入境(入盟)就业的管理政策并实施管理;制订有关机构经办向外商企业驻盟代表机构选派中方雇员业务的管理办法并实施管理;制订外国在盟机构从事劳动力招聘中介、咨询和培训的资格管理办法并实施管理。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规定的职业工种及职业技能标准,组织制订相关的行业标准实施办法;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负责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与核发,制订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贯彻国家、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政策并组织实施;制订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以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并逐步实施;制订对各行业工种技能人才的培养、表彰鼓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措施,制定技工学校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指导技工学校和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及师资队伍建设,落实技工学校评估认定制度,制定技工学校和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教材建设规划

(五)贯彻国家、自治区关于劳动关系调整的规则;制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办法,负责劳动争议和劳动仲裁工作;负责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的贯彻实施;负责政策性安置工作。

(六)研究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和办法;拟定行业工资收入调节办法和国有企业工效挂钩及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制定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审查办法并组织实施。

(七)根据国家、自治区的有关政策,制订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办法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和标准组织实施对工伤、职业病、伤残等级和劳动能力的鉴定;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药店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八)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社会保险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法规和办法;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本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制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办法和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办法;制订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制定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并负责实施监督。

(十)承担全盟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管理全盟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建设规划、负责办法的制定并组织实施,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拟定管理本级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经费和项目的办法;拟定社会保障基金预决算审核办法

(十一)承办盟行政公署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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