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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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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水务局是昆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根据《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昆办发〔2009〕19号)设立的。
==职能调整==
(一)取消已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原昆明市水利局承担的职责。
(三)划入原昆明市市政公用局承担的城市供水、节约用水、再生水利用行政管理职责。
(四)划入昆明市国土资源局承担的涉水行政管理职责。
(五)将全市除滇池外的渔业行政执法职责交由昆明市渔业行政执法局承担。
(六)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水行政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水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统筹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拟订全市水务工作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拟订全市和跨县(市)区水的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
三、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的综合规划、城乡供水发展规划、防汛抗旱规划、水源保护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水利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监督指导全市城乡供水工作和饮用水水源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昆明市防汛抗旱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负责河道建设与管理,指导水务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城市供水应急预案、防汛抗旱预案、水源区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江河、湖泊及河口滩涂的治理和开发,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县(市)区及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全市地方小水电建设工作,组织管理水生态修复和水利风景区建设。
六、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库大坝等水工程的安全监测,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组织开展水利科技和水利涉外事务,拟订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配合上级水利部门办理有关涉外事务。
七、负责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计划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拟订有关标准,负责指导新建工程项目节约用水措施方案的审查,指导和推动节水管理,节水型城市创建和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负责城市供用水管理,监督指导昆明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及再生水、雨水收集利用。
八、主管全市农村水利和农村饮水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九、负责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监督、监测、预报和综合治理,并定期公告,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昆明市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贯彻执行国家水源区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监督、指导全市水源区保护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本市水政监察执法和供水节水行政执法工作及有关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应诉工作。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组织、指导全市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部门间和跨县(市)区的水事纠纷。
十二、按照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划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市级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十三、开展地热水、矿泉水资源调查、评价、监测和规划,并对开发利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地热水、矿泉水水资源费征收。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能调整==
(一)取消已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原昆明市水利局承担的职责。
(三)划入原昆明市市政公用局承担的城市供水、节约用水、再生水利用行政管理职责。
(四)划入昆明市国土资源局承担的涉水行政管理职责。
(五)将全市除滇池外的渔业行政执法职责交由昆明市渔业行政执法局承担。
(六)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水行政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水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统筹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拟订全市水务工作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拟订全市和跨县(市)区水的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
三、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的综合规划、城乡供水发展规划、防汛抗旱规划、水源保护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水利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监督指导全市城乡供水工作和饮用水水源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昆明市防汛抗旱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负责河道建设与管理,指导水务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城市供水应急预案、防汛抗旱预案、水源区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江河、湖泊及河口滩涂的治理和开发,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县(市)区及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全市地方小水电建设工作,组织管理水生态修复和水利风景区建设。
六、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库大坝等水工程的安全监测,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组织开展水利科技和水利涉外事务,拟订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配合上级水利部门办理有关涉外事务。
七、负责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计划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拟订有关标准,负责指导新建工程项目节约用水措施方案的审查,指导和推动节水管理,节水型城市创建和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负责城市供用水管理,监督指导昆明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及再生水、雨水收集利用。
八、主管全市农村水利和农村饮水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九、负责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监督、监测、预报和综合治理,并定期公告,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昆明市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贯彻执行国家水源区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监督、指导全市水源区保护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本市水政监察执法和供水节水行政执法工作及有关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应诉工作。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组织、指导全市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部门间和跨县(市)区的水事纠纷。
十二、按照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划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市级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十三、开展地热水、矿泉水资源调查、评价、监测和规划,并对开发利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地热水、矿泉水水资源费征收。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