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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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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审计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17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审计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贯彻执行有关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审计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
==职责调整==
(一)调整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范围,不再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二)强化审计法律、法规、规章的监督执行,提出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承担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三)加强对经济责任、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地方建设项目投资、境外地方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审计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
(二)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地方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本市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三)向市政府和审计署提交年度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报告;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四)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本市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署授权审计的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七)对使用财政资金的市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八)对市属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审计署授权的中央在沪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进行审计监督;配合和参与审计署安排的有关审计项目。
(九)对本级政府投资和以本级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十)对市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十一)组织、指导、协调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规定对市管党政领导干部和市管企业领导人员以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组织离退休老同志开展主题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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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十三)对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实施对国有企业申报核销不实资产专项审计。
(十四)组织实施对本市贯彻财经方面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以及与国家、本市财政收支有关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十五)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十六)与区县政府共同领导区县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区县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区县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区县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区县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七)根据审计署授权和市政府交办,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依法对本市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十八)组织全市审计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开展审计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十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调整==
(一)调整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范围,不再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二)强化审计法律、法规、规章的监督执行,提出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承担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三)加强对经济责任、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地方建设项目投资、境外地方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审计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
(二)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地方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本市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三)向市政府和审计署提交年度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报告;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四)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本市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署授权审计的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七)对使用财政资金的市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八)对市属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审计署授权的中央在沪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进行审计监督;配合和参与审计署安排的有关审计项目。
(九)对本级政府投资和以本级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十)对市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十一)组织、指导、协调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规定对市管党政领导干部和市管企业领导人员以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组织离退休老同志开展主题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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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十三)对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实施对国有企业申报核销不实资产专项审计。
(十四)组织实施对本市贯彻财经方面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以及与国家、本市财政收支有关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十五)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十六)与区县政府共同领导区县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区县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区县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区县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区县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七)根据审计署授权和市政府交办,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依法对本市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十八)组织全市审计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开展审计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十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