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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文化局除文化市场和文物经营的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强制、监督检查等 [[ 行政执法 ]] 以外的职责划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二)将原市广播电视局除 [[ 行政处罚 ]] 及相关行政强制、监督检查等行政执法以外的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三)将原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除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强制、监督检查等行政执法以外的 [[ 职责 ]] 划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四)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 [[ 行政审批 ]] 事项。
(五)增加对从事演艺活动、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出版活动的民办 [[ 机构 ]] 进行监管的职责。
(六)加强推进公共文化 [[ 服务 ]] 、指导基层文化建设和保护 [[ 非物质文化遗产 ]] 的职责。
(七)加强对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的网上播放) [[ 服务 ]] 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节目的业务监管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 [[ 著作权 ]] 管理、文物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 [[ 文物 ]] 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或参与拟订全市文化 [[ 艺术 ]] 、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 [[ 版权 ]] 、文物和 [[ 博物馆 ]] 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或参与全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体制改革工作。
(三)指导、管理全市文学艺术 [[ 事业 ]] ,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负责或参与指导、协调全市性重大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活动。
(四)负责或参与组织推进全市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领域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负责或参与指导全市重点文化和基层 [[ 文化 ]] 设施建设。
(五)负责或参与拟订全市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产业 [[ 政策 ]] 和发展规划;负责或参与指导、协调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产业发展,推进对外文化产业交流与合作。
(六)拟订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 [[ 民族文化 ]] 的传承普及工作。
(七)指导、管理全市社会文化事业;指导全市图书馆、艺术馆、文化馆(站)和基层文化建设。
(八)负责或参与拟订全市文化市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文化艺术经营活动和新闻出版单位行业监管;负责从事演艺活动、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和新闻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负责广播电影电视、信息 [[ 网络 ]] 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以及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的监管工作。
(九)负责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 [[ 经营许可证 ]] 管理;负责网络游戏服务的管理工作。
(十)负责或参与拟订全市动漫、游戏产业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 [[ 动漫 ]] 、游戏产业发展。
(十一)负责全市 [[ 广播电台 ]] 、 [[ 电视台 ]]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有线电视台(网)的建立、撤并和频率频道变更的审核与报批。
(十二)负责全市新闻单位 [[ 记者证 ]] 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省内报刊社驻济记者站的审核、报批工作。
(十三)负责审核上报新建出版单位和 [[ 出版物 ]] 发行、印刷、复制单位及著作权集体管理和涉外代理等机构;负责互联网出版活动和开办手机书刊、手机文学业务的审核和监管工作;负责音像制品的出版、复制管理,负责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的备案和管理;负责图书发行、印刷复制业的管理工作。
(十四)审核、申报图书、 [[ 音像 ]] 、电子出版物选题计划和内部资料性图书;审核、申报 [[ 报纸 ]] 开版、刊期和期刊开本、页码等项目的变更;负责书、报刊二级批发单位批销书刊的样本审查工作;拟订全市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五)负责全市的 [[ 著作权 ]] 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或参与拟订全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 [[ 科技 ]] 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推进文化科技信息化建设。
(十七)管理对外文化工作;参与对外文化宣传和对港澳台的文化交流工作;组织实施大型对外文化交流活动;参与全市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著作权对外及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负责出版物进出口管理,处理涉外著作权有关事宜。
(十八)指导和管理全市文物、博物馆事业;指导、协调全市文物保护、利用及与文物相关的 [[ 公益活动 ]] 。
(十九)综合协调全市“扫黄打非”工作。
(二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Category:政府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