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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视频==
===<center> 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相关视频</center>===
<center>国金公链主管单位-正式成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ce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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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