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9,841
次編輯
變更
汕头市科学技术局
,無編輯摘要
==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 [[ 行政审批 ]] 事项。
(二)划出职责:
1、将信息产业和信息化建设的管理职责划给市 [[ 经济 ]] 和信息化局。
2、将归口协调管理 [[ 邮电 ]] 、通信工作的职责划给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3、将协同有关部门 [[ 组织 ]] 、协调技术出口工作职责划给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三)增加和加强职责:
1、增加牵头组织实施产学研结合工作的 [[ 职责 ]] 。
2、增加承担市 [[ 科技 ]] 装备动员办公室日常工作的职责。
3、加强 [[ 组织 ]] 实施全市科技重大专项,推进全市创新体系建设的职责。
(四)将参与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跨部门、多学科的综合性项目、引进项目的论证职责逐步交给科研 [[ 事业单位 ]] 或相关社会组织。
==机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科学技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 [[ 法律法规 ]] ,拟订我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市科技发展重大布局、优先领域政策性建议,编制和实施全市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全市重点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研究等科技规划,负责统筹协调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及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牵头组织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重大关键 [[ 技术 ]] 、共性技术攻关。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中的方案论证、综合平衡、评估验收和制定相关配套 [[ 政策 ]] ,对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中的重大调整提出意见。
(四)承担推进全市创新体系建设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创新体系建设规划,拟订促进全市知识创新、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制定科研条件保障规划和提出相关政策,推进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实验室体系和重点科研基地、 [[ 产业 ]] 创新平台、重大创新基地、科技园区的建设和科技资源共享,拟订科技促进 [[ 企业 ]] 自主创新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创新型企业和自主创新产品,推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化政策,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负责组织全市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的申报、管理工作,指导、协调 [[ 高新技术 ]] 产业开发区等科技园区、各类科技示范推广基地的建设。
(六)牵头拟订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组织实施深化产学研合作行动计划,组织企业同科研院所、 [[ 高等院校 ]] 之间的联系与合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科技成果推广政策,指导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组织相关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
(七)组织拟订科技促进 [[ 农村 ]] 和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市农村信息直通车工程和专业镇科技创新示范试点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农村建设和社会建设。
(八)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和措施建议、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工作,审核相关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培育发展民办科研机构,优化科研机构布局。负责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负责全市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推进 [[ 民营科技 ]] 工作。
(九)拟订科技 [[ 服务业 ]] 发展的政策和规划,拟订促进技术市场、科技中介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技术市场、科技中介组织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制定科普规划和政策,协调管理科技信息、科技宣传、科普和市科技信息 [[ 网络 ]] 等方面的工作。负责科技评估管理和科技统计管理。
(十)负责本部门预算中的科技经费预决算及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科技投入及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建议。管理市政府科技专项资金及科技发展 [[ 基金 ]] 。
(十一)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十二)拟订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政府间及有关 [[ 国际组织 ]] 间的科技合作项目,承办涉港澳台地区的科技合作与交流事宜。
(十三)制定全市科技与装备动员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战时科技与装备动员需求,协调组织科技与装备动员潜力调查,制定全市科技与装备动员预案;指导各县(区)科技与装备动员工作并进行检查考核;协助指导全市民兵及预备役部队装备建设;抓好科技与装备动员演练的组织实施与战时动员;组织科技与装备动员理论政策研究及科技与装备动员工作人员的 [[ 业务培训 ]] 。
(十四)组织本市重点科技计划的制订和实施,负责全市科技计划项目审批,组织申报、实施 [[ 国家 ]] 和省级各类科技计划。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Category:政府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