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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 [[ 人力资源 ]] 和社会保障局。
(二)取消和调整已由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 [[ 行政审批 ]] 事项。
(三)将境外就业管理的职责划给市对 [[汕头市 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
(四)加强统筹机关企 [[ 事业单位 ]] 人员管理、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职责。
(五)加强促进就业的职责,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 [[ 农民工 ]] 工作的职责。
==机构职责==
(一)贯彻执行 [[ 国家 ]] 、省和市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 [[ 法律法规 ]] ,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 [[ 政策 ]] ,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措施,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完善 [[ 职业资格 ]] 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订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拟订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企业基本养老金统筹办法;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并逐步提高统筹层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制度和编制全市 [[ 社会保险基金 ]] 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全市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办法。
(五)负责就业、 [[ 失业 ]] 、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 [[ 信息 ]] 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 [[ 组织 ]] 实施。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指导人才管理和开发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 [[ 专业 ]] 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承担 [[ 博士后 ]] 管理工作;负责外国专家管理工作。
(八)落实中央和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和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自主择业 [[ 军队 ]] 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 [[ 公务员法 ]] 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综合管理,组织实施公务员法工作;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市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 [[ 农民工 ]] 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制定禁止非法使用 [[ 童工 ]] 政策和女工、 [[ 未成年工 ]] 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指导和协调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
[[Category:政府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