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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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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五)负责提出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市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环境保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按照管理权限指导、管理、监督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环境污染治理资金和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六)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组织审查全市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社会经济、城乡建设、 [[ 土地利用 ]] 等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权限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环境容量和 [[ 污染物 ]] 总量超标以及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县市区按规定实行区域、流域限批制度。
(七)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收费、“三同时”(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限期治理、末位淘汰、环境工程监理、上市及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八)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贯彻执行生态保护和农村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统一监督管理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 [[ 生物技术 ]] 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九)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核与辐射地方性政策法规和标准;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 [[ 电磁辐射 ]] 、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十)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管理]]工作。制定全市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在线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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