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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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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 、根据《中共 [[ 湖南省人民政府 ]] 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设立湖南省环境保护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全省 [[ 环境保护 ]] 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 [[ 法律 ]] [[ 法规 ]] ,拟订全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制度和环境保护技术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省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地方环境保护 [[ 标准 ]] ,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 [[ 饮用水 ]] 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实施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目标,参与制定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 [[ 环境污染 ]] 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全省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全省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省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依法负责排污费的征收、减缓免及稽查。
(三)承担落实全省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 [[ 排污许可证 ]] 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全省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全省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参与指导和推动全省 [[ 循环经济 ]] 与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 [[ 气候 ]] 变化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省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建议,按国家和省里规定审核审批全省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全省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 [[ 大气 ]] [[ 土壤 ]] [[ 噪声 ]] 、光、恶臭、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负责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工作,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全省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生态保护工作。拟订全省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 [[ 自然资源 ]] 开发利用活动、重要 [[ 生态环境 ]] 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 [[ 自然保护区 ]] 、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监督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全省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以及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家 [[ 核与辐射安全 ]] 政策、规划、标准。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 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 [[ 生产 ]] 、销售、作用审批。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 [[ 设计 ]] 、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全省环境监测和 [[ 信息 ]] 发布。组织实施 [[ 环境质量监测 ]] 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全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省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统一发布全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环境保护 [[ 科技 ]] 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组织省级环境保护 [[ 科技成果 ]] 的鉴定、交流与推广。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提出全省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中有关问题的建议,开展对外环境保护信息交流工作,管理和组织协调环境保护 [[ 国际条约 ]] 省内履约活动,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全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环境保护宣传 [[ 教育 ]] 纲要,开展 [[ 生态文明建设 ]] 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 [[ 社会组织 ]] 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文献==
 
[[Category:政府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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