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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3〕17号),设立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省委决定,省国资委成立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 省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

==国资概况==

2004年末,广东省经营性国有资产总额约14174亿元(包括省国资委在南方电网、中广核、中国电信、华强集团4户持股企业中的资产)。其中,资产总额超过千亿元的有省直属(5945亿元,占全省的43%)和广州(3277亿元,占全省的23%)、深圳(1888亿元,占全省的13%),三者资产总额占全省的79%;超过百亿元的有佛山市、惠州市、江门市、珠海市、肇庆市、汕头市、湛江市、中山市。这10个市加上省直属、广州、深圳,资产总额占了全省的96.6 %。2004年末,全省8547户国有企业(不含4户持股企业)资产总额11891亿元,所有者权益3561亿元,营业收入5288亿元,利润总额312亿元。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情况 根据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企业20户(未包含新组建的省铁路建设投资集团),持股企业4户,覆盖了钢铁、电力、物流、贸易、交通运输、建筑工程、对外经贸合作、旅游酒店等多个行业。2004年末,省国资委监管的国有资产总额为5691亿元。 2004年末,20户省属企业资产总额3408亿元,实现销售收入1521亿元,年所有者权益1121亿元。 2004年末,省国资委4户持股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的资产总额为2283亿元,所有者权益878亿元,销售收入1273亿元。

==主要职责==

1、根据省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代表出资人对企业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2、代表省政府向部分省属大型企业派出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负责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3、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4、通过统计、稽核,对省属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5、拟订全省国有资产管理的行政法规,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地、县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6、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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