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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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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政权在与元朝及元末群雄争战期间,军制不定。其按照 [[ 军队 ]] 的来源区分,有诸将原有之兵(即所谓从征),有元兵及群雄败兵归附成军,有获罪而谪发的罪人成军,而最主要的来源则是由 [[ 户籍 ]] 中抽丁成军,称为籍选,亦即垛集军。垛集法传承自元代的正军、贴户制,为按人口一家五丁或三丁抽一之原则所征之兵。除此之外尚有简拔、投充及收集等军制;明朝中期以后又有强使民为军的方式,不过都属于少数;就有明一朝而言,卫所制是明朝廷最主要的军制。
==卫所的设立及军户制度==
前元朝 [[ 户部 ]][[ 尚书 ]][[ 张昶 ]] 在朱元璋建立的吴国中书省参知政事任内最早提出卫所。明洪武十七年(1384年),在全国的各军事要地,设立军卫。一郡者设所,连郡者设卫。大约以五千六百人为一卫,千一百二十人为千户所,百十有二人为百户所。所设总旗二,小旗十,大小联比成军 ,其下依序有千户所、百户所、总旗及小旗等单位,各卫所都隶属于五军都督府,亦隶属于 [[ 兵部 ]] ,有事调发从征,无事则还归卫所。此法的实行,须有一套能保障军队数目的户籍制度配合,来维持卫所制的运行。
明代的卫所兵制,实乃吸取中国历史屯田经验,参照 [[ 唐朝 ]] “ [[ 府兵制 ]] ”创建的,一种“寓兵于农”,守屯结合的建军制度。明太祖夸口说:“吾养兵百万,不费百姓一粒米。”
军户即户籍种类属军籍之户,初期的来源有二,一是元代原本的军户,二是现役军人之户,这在 [[ 洪武 ]] 二十一年(1388年)黄册编造之后更加以确立。军户为世袭,且管理颇严格,除籍十分困难,大致上除非丁尽户绝、家中有人成为高官或是 [[ 皇帝 ]] 敕免,是无法除军籍的。尽管如此,日久军户仍日渐减少,庞尚鹏主张:“清查隐占,均平粮额,开垦抛荒最为目前急务”,因此后来有使因犯罪而充军者入军籍之方法,被称作恩军或长生军。
==军户负担和生活==
明代对于民户“三十税一(相当于3.33%)”的低税负 [[ 社会 ]] ,完全建立在对于军户劳动力的剥削之上,原因是军户以自身劳动力承担了几乎全部的军队养护消耗。建文及永乐削藩之后,洪武年间建立的作为配套措施的“藩王及公侯监军制度”被破坏,新制度一直未完善,军户负担益重、生活水平愈加低落。军户的主要义务,包括出一丁男赴卫所作正军,正军以外的子弟称作余丁或军余,至少要出一名余丁随行正军赴卫所,以给养其生活。由于军户承担了义务兵役以及给养正军的劳役,故得由 [[ 国家 ]] 授予田地,且免除正军、在营余丁及在原籍一丁的差役,以保障军户 [[ 生活 ]] 并供给正军。然而没有充分的监督,导致军户权益日益被侵犯,负担沉重、生活困苦。正军赴卫所的发派地点,多以距离原籍地遥远且分散的方式,以防止逃兵,但长途的跋涉加上水土不服,给役卒带来不少额外的消费及病痛之苦。正军服役于卫所,必须带妻同行,以安定生活并生儿育女,每一军人有房屋、田地,每月有固定的月粮,武器由国家雇佣 [[ 工匠 ]] 生产;但实际情形则常分配不足,只有行军时发给口粮,衣装仍须自备。军士在营,分成守备和屯田二种义务,比例不定、按时轮流,屯田者须固定上交 [[ 粮食 ]] 以供给守备军及官吏,其目标在养兵而不耗国家财力。但 [[ 明宣宗 ]] 以后,卫所官侵占军屯田地、私役军士耕种之事,已经常发生,该目标变得难以达到、军户制也失去了公正性和有效性。
==衰弱==
卫所制代有世兵制及屯兵性质,指挥使以下世袭,日久则军官、将官众多,底层军户无论生活压力,或战事兵役皆遭遇压迫,终难避免历代兵制的轮回。明初举国卫军270万,不费 [[ 百姓 ]] 一粒米,但最终仍如王船山评断府兵制之言:“府兵者犹之无兵也。”
==清初卫所==
因卫所并非单纯的军事组织,也同时是地方行政 [[ 组织 ]] ,清初继承了卫所制度,到 [[ 雍正 ]] 年间改革 [[ 行政区划 ]] ,才完全被淘汰。卫所或被废除,或改设为府、厅、州、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