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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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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組織的設立是為完成一些特定的任務,為完成每一項任務,組織內必須有人完成一系列相互聯繫的工作。把這些工作進行有機的組合就成為職務。
*職務指一個崗位所需要去完成的工作內容以及應當承擔的責任範圍,無論兼任還是兼管均指不同崗位職責是一個具象化的工作描述,可將其歸類於不同職位類型範疇。崗位是組織為完成某項任務而確立的。
==*雇主在調整勞工職務時,必須判斷調整後之職務是否是勞工的體能或技術所能勝任的,反之,將會對勞工的身心都造成極大的影響,難認該職務調動具有合理性。*如果調動後的職務涉及工作地點的變更,進而影響了勞工通勤成本,那麼雇主就應該對勞工有合理之補償或必要的協助(例如租屋補貼或交通津貼)。**實務上,我們常以「30公里」作為調動是否過遠的基準,但其實這是沒有法源依據的,只能說是「社會通念」,並且也不代表30公里以內的調動就是合理,而必須相互比較勞工從居住處到原工作地點與到新工作地點的通勤時間與成本,是否有在合理的範圍之內。*雇主在調動員工職務時,所主張的理由必須有正當性,在此引述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台上字第2212號裁判書的論述:「調職命令是否合法,應綜合考量該調職命令在業務上有無必要性或合理性,有無其他不當之動機或目的,及勞工因調職可能蒙受之生活上不利益,依社會一般通念檢視,是否使勞工難忍及不合理。」*也就是說,雇主不能因為單純對員工的好惡,或甚為了逼員工離職而無故調動員工職務,而必須有正當的理由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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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100 哲學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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