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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
,{{legal status}}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一个[[国家]]国民的[[法律]]资格,也是国家实行[[外交]]保护的依据。各国将国籍做为立法的重要内容,是从十八世纪末,十九世纪初开始的。《[[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五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国籍。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亦不得否认其改变国籍的权利。」<ref>[http://www.un.org/zh/documents/udhr/#atop 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ref>
== 取得国籍 ==
===根据出生取得国籍===
大多数人都是通过这种方式取得国籍,根据出生取得国籍分为依血统和依出生地,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 依血统:不论出生在何地,只要其父母一方为本国人,则子女就获得父母一方或两方的国籍,这种原则称为:[[血统主义]]( {{lang-la|jus sanguinis}},血液衍生的权利),又称为[[属人主义]]。
* 依出生地:无论父母是哪国人,只要出生在该国的领土内,即自动获得该国国籍,这种原则称为:出生地主义({{lang-la|jus soli}},土地衍生的权利),又称为[[属地主义]]。
===通过加入取得国籍===
根据出生取得国籍,并非是按照个人意愿的一种方式,而通过加入取得国籍的方式,则是根据个人意愿或某种事实,并具备相关条件,才可取得它国国籍。
*婚姻:一国男子和另外一国女子结緍,例如:女子愿意申请,则获得男子所属国的国籍,如女子所属国的法律规定,不允许双重国籍,则女子必须放弃本国国籍才可申请男子所属国的国籍,反之亦然。<!-- (提问:若男子愿意申请则如何?) -->
*收养:一国国民收养无国籍或另一国的儿童,被收养者的国籍会发生改变,或者继续保持收养者的原国籍。
*自愿申请:又称[[归化]],是指一国国民自愿申请另一国国籍。在入籍条件方面,许多国家都有一定的限制。
== 丧失国籍 ==
国籍的丧失分为自愿和非自愿:
=== 自愿退出国籍 ===
自愿退出国籍是指退出本国国籍或成为[[无国籍人]]。
; 原因
* 选择他国国籍:因为某些国家不承认双重国籍,要求申请他国国籍者,必须放弃原本国籍。
* 婚姻:若一国法律规定,本国人与外国人结婚,即丧失本国国籍;另一国法律规定,不因同本国人结婚,而取得本国国籍。
=== 强制退出国籍 ===
强制退出国籍,就是在非自愿的状况下丧失国籍。
; 原因
* 剥夺:因为政治原因或其它原因,而被剥夺国籍。
* 战争:某国政权的灭亡后,又没有新的政权取代,这段期间无政府状态会造成无国籍。
* 出生:无国籍人在採用血统国家所生的子女,也是无国籍人。
* 弃婴:在采用血统国家的无法确定父母的婴儿若无人收养,视作无国籍。
== 多重国籍 ==
{{main|多重国籍}}
多重国籍,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国国籍或以上。
== 无国籍 ==
{{main|无国籍人}}
无国籍人(stateless person),是指不被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认为是其国民,没有国籍,或者说不属于任何国家。无国籍人在国际上不享受任何国家的外交保护。
== 自然人以外的国籍 ==
===船舶的国籍===
无论[[内陆国]]还是沿海国都有权在公海上悬挂表明船籍的旗帜,船在某个国家的[[港口]],申请登记领取船籍证书,该国家就是这条船的船籍国,船的国籍保护[[船舶]]在[[公海]]上航行的权利,受船籍国管辖和保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国家和船舶必须有真正的联繫,由于巴拿马对船舶国籍的审批并不十分严格,使得很多外国人或外国公司悬挂[[巴拿马]]的“方便旗”,这样的船隻又称为「[[权宜船]]」。
=== 航空器的国籍 ===
{{Main|航空器注册编号}}
《{{link-en|国际民用航空公约|Chicago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规定:[[航空器]]具有其登记的国家的国籍。一般在飞机的明显位置喷涂表明飞机所属[[国籍标志]],[[国际电讯联盟]]分配给各国的国籍标志代号如:[[美国]]的代号为N,[[英国]]的为G,[[法国]]的为F,[[日本]]的为JA,而[[台湾]]、[[中国大陆]]、[[香港]]、[[澳门]]为B。
== 参考文献 ==
{{Reflist}}
== 参见 ==
* [[公民身份]]
* [[中国国籍]]
* [[英国国籍法]]
* [[葡萄牙国籍法]]
* [[新加坡国籍法]]
* [[加拿大国籍法]]
* [[纽西兰国籍法]]
* [[马来西亚国籍法]]
* [[归化]]
{{-}}
{{Substantive human rights}}
{{Authority control}}
[[Category:国籍| ]]
[[Category:国际法]]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一个[[国家]]国民的[[法律]]资格,也是国家实行[[外交]]保护的依据。各国将国籍做为立法的重要内容,是从十八世纪末,十九世纪初开始的。《[[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五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国籍。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亦不得否认其改变国籍的权利。」<ref>[http://www.un.org/zh/documents/udhr/#atop 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ref>
== 取得国籍 ==
===根据出生取得国籍===
大多数人都是通过这种方式取得国籍,根据出生取得国籍分为依血统和依出生地,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 依血统:不论出生在何地,只要其父母一方为本国人,则子女就获得父母一方或两方的国籍,这种原则称为:[[血统主义]]( {{lang-la|jus sanguinis}},血液衍生的权利),又称为[[属人主义]]。
* 依出生地:无论父母是哪国人,只要出生在该国的领土内,即自动获得该国国籍,这种原则称为:出生地主义({{lang-la|jus soli}},土地衍生的权利),又称为[[属地主义]]。
===通过加入取得国籍===
根据出生取得国籍,并非是按照个人意愿的一种方式,而通过加入取得国籍的方式,则是根据个人意愿或某种事实,并具备相关条件,才可取得它国国籍。
*婚姻:一国男子和另外一国女子结緍,例如:女子愿意申请,则获得男子所属国的国籍,如女子所属国的法律规定,不允许双重国籍,则女子必须放弃本国国籍才可申请男子所属国的国籍,反之亦然。<!-- (提问:若男子愿意申请则如何?) -->
*收养:一国国民收养无国籍或另一国的儿童,被收养者的国籍会发生改变,或者继续保持收养者的原国籍。
*自愿申请:又称[[归化]],是指一国国民自愿申请另一国国籍。在入籍条件方面,许多国家都有一定的限制。
== 丧失国籍 ==
国籍的丧失分为自愿和非自愿:
=== 自愿退出国籍 ===
自愿退出国籍是指退出本国国籍或成为[[无国籍人]]。
; 原因
* 选择他国国籍:因为某些国家不承认双重国籍,要求申请他国国籍者,必须放弃原本国籍。
* 婚姻:若一国法律规定,本国人与外国人结婚,即丧失本国国籍;另一国法律规定,不因同本国人结婚,而取得本国国籍。
=== 强制退出国籍 ===
强制退出国籍,就是在非自愿的状况下丧失国籍。
; 原因
* 剥夺:因为政治原因或其它原因,而被剥夺国籍。
* 战争:某国政权的灭亡后,又没有新的政权取代,这段期间无政府状态会造成无国籍。
* 出生:无国籍人在採用血统国家所生的子女,也是无国籍人。
* 弃婴:在采用血统国家的无法确定父母的婴儿若无人收养,视作无国籍。
== 多重国籍 ==
{{main|多重国籍}}
多重国籍,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国国籍或以上。
== 无国籍 ==
{{main|无国籍人}}
无国籍人(stateless person),是指不被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认为是其国民,没有国籍,或者说不属于任何国家。无国籍人在国际上不享受任何国家的外交保护。
== 自然人以外的国籍 ==
===船舶的国籍===
无论[[内陆国]]还是沿海国都有权在公海上悬挂表明船籍的旗帜,船在某个国家的[[港口]],申请登记领取船籍证书,该国家就是这条船的船籍国,船的国籍保护[[船舶]]在[[公海]]上航行的权利,受船籍国管辖和保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国家和船舶必须有真正的联繫,由于巴拿马对船舶国籍的审批并不十分严格,使得很多外国人或外国公司悬挂[[巴拿马]]的“方便旗”,这样的船隻又称为「[[权宜船]]」。
=== 航空器的国籍 ===
{{Main|航空器注册编号}}
《{{link-en|国际民用航空公约|Chicago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规定:[[航空器]]具有其登记的国家的国籍。一般在飞机的明显位置喷涂表明飞机所属[[国籍标志]],[[国际电讯联盟]]分配给各国的国籍标志代号如:[[美国]]的代号为N,[[英国]]的为G,[[法国]]的为F,[[日本]]的为JA,而[[台湾]]、[[中国大陆]]、[[香港]]、[[澳门]]为B。
== 参考文献 ==
{{Reflist}}
== 参见 ==
* [[公民身份]]
* [[中国国籍]]
* [[英国国籍法]]
* [[葡萄牙国籍法]]
* [[新加坡国籍法]]
* [[加拿大国籍法]]
* [[纽西兰国籍法]]
* [[马来西亚国籍法]]
* [[归化]]
{{-}}
{{Substantive human rights}}
{{Authority control}}
[[Category:国籍| ]]
[[Category:国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