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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元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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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元首'''是[[国家]]的最高代表[[象徵]],履行[[宪法]]赋予之权力和义务。[[君主立宪制]]下,国家元首是[[君主]],[[#称号|称号]]包括[[国王]]、[[女王]]、[[苏丹_(称谓)|苏丹]]等。[[共和制]]下,国家元首通常的称号是[[总统]],亦有其他称号,例如部分[[社会主义国家]]名义上的元首被称作[[国家主席]]或[[国务委员会主席]]。也有以[[国会]][[议长]]作为国家元首的情况,例如[[文化大革命|文革]]时期[[中国国家主席存废之争|废除国家主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1998年修宪[[共和国永远的主席|取消国家主席]]的[[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朝鲜]]和实行[[总统制]]前的[[苏联]]等。

视乎各国[[政治体制]],国家元首未必有[[行政权]],除[[总统制]]的国家元首外,不少国家元首仅是位高权不重的名誉职务,只具有象徵意义,不掌握实权,例如[[日本天皇]]([[君主立宪制]])、[[德国联邦总统|德国总统]]([[议会内阁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国国家主席]]([[社会主义共和制]])。国家元首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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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制下的国家元首
!半总统制的国家元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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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制]]下,国家元首同时为[[政府首脑]],不设[[总理]],可主动行使[[行政权力]]。例子:[[美国]]、[[巴西]]、[[土耳其]]{{NoteTag|[[土耳其]]在4月16日的修宪公投通过,2019年下届大选举行后,将正式成为总统制国家。}}。
||
[[半总统制]],或称「双首长制」下,国家元首与政府首脑(总理、首相)分享行政权力。例子:[[法国]]、[[俄罗斯]]、[[葡萄牙]]。
|-
!议会制下的国家元首
!没有实权的虚位元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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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内阁制]]下,国家元首拥有行政权力,但由以总理为首的[[内阁]]代为行使。例子:[[英国]]、[[意大利]]、[[印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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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位元首]],无行政权力,主要是国家象徵。例子:[[德国]]、[[日本]]。
|}

==「元首」一词由来==
「元」有最第一、初始之意,「首」即首脑、首魁,意义引申为领袖。「元首」连用见于[[魏徵]]《谏太宗十思疏》,如「凡百元首,承天景命」,《[[幼学琼林]]》解释为尊崇[[华夏]][[天子]]身为众君之长之意。

== 总统制下的国家元首 ==
[[总统制]]下的国家元首通常由[[选举]]选出,是[[行政部门|行政机关]]的首长,独立于[[立法部门|立法机关]]。属行政机关的政府只向总统负责,总统有权任命和解僱而无需经过议会,因而有相当大的行政权。

一些总统制国家(例如[[美国]])的国会可决定是否赞同主要官员的任命、讨论候任人是否合适,但没有权批淮或否决任命。任命后的主要官员不必向国会集体负责,与[[内阁制]]的问责不同。

有些接近总统制的国家设有「[[总理]]」一职。这些「总理」的政治影响力通常不大,有些更只是管理人员而并非[[政治家]]。与内阁制的总理(或称[[首相]])不同,总统制的「总理」没有宪法赋予的实权,政治地位比较低,通常负责政府日常运作,并只向总统负责,而不是议会。简言之,内阁制下的总理领导执政党和政府;总统制下的总理却是服务政府,如其他官员一样,可能随时被解职。

美洲国家普遍採用[[总统制]],[[美国]]是其中的代表。虽然大部分的总统由民主选举产生,也有部分国家元首是发动[[政变]]或[[起义]]夺权而产生(如[[古巴]]前[[古巴国务委员会主席|国务委员会主席]][[菲德尔·卡斯特罗]])。总统制的特徵是行政机关的权力普遍较议会大,总统作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具有相当大的行政权,若无立法及司法的制衡,总统与[[君主专制|君主独裁制]]可有相似的地方。

美国的总统制源自18世纪[[英国]]的[[西敏制]]。当时[[英国君主]]的权力仍然很大,通过内阁控制[[英国政府]],[[英国国会|国会]]无权过问。所以有人认为,现代的总统制事实上承袭自18世纪[[欧洲]]的「旧制度」。直至1868年,美国总统[[安德鲁·约翰逊]]受国会[[弹核]],几乎丢职,总统权威受削,但随著美国。随着很多欧洲国家的政治制度从行政(首长)主导发展成国会(内阁)主导,有人曾预测美国会跟随欧洲模式,从总统制渐变为半总统制,甚至内阁制,[[美国众议院议长]]将成为权力核心,变为名义上的[[美国总理]],但这并没有成为事实。20世纪初[[西奥多·罗斯福]]及[[伍德罗·威尔逊]]的领导令总统重建及增强政治影响力,使总统成为美国的象徵。

== 议会制下的国家元首 ==
[[议会制]](又称内阁制)的国家中,国家元首([[君主立宪制]]下的国王/[[议会共和制]]下的总统)只是国家的象徵,理论上拥有行政权力(所以英国政府目前称为[[女王陛下政府]],即理论上政府是属于君主的,而不是议会的)。事实上,宪制经历渐进的演变,由[[首相]]或[[总理]]领导的内阁行使实际权力,[[首相]]或[[总理]]由国会选出,内阁向国会负责,必须得到国会大多数的支持,国会有权向首相或总理领导的内阁提出信任动议。因此,政府内阁代元首处理行政事务,但向国会问责。但议会制下的国家元首往往保留若干传统以及宪制特权,例如[[英女王]]在现行[[英国]][[君主立宪制]]当中具备咨询权、褒奬权及警告权,部份国家的总统仍拥有解散国会的有限权力。此外,[[英国首相]]还必须每周会见女王,汇报政务以及咨询女王意见。在一些特殊问题上,女王甚至会行使其警告权,这种每周会面是正式且严肃的。对首相来说,与女王的会面可能要比接受下议院质询更加重要,因为首相给女王的彙报往往更加详细和坦诚。

议会制国家中,以往宪法赋予国家元首很大的行政权力,有如总统制下的总统。随著时代变迁而演化出的问责机制,国家元首的权力同样只是象徵性。

[[英联邦]]国家的议会制依据一系列的宪法条文、不明文的惯例、[[英国枢密院|枢密院令]]、[[英王制诰]]等运作。总督在特殊的情况下可能有额外的权力,例如1975年,[[澳洲]]爆发宪政危机,[[澳洲总督]]约翰·柯尔解除[[澳洲总理]][[爱德华·高夫·惠特兰|高夫·惠兰]]的职务。

曾有国家元首因为国家陷入危机的情况下擅用大权。1940年,[[纳粹德国]]进攻[[比利时]],国王[[利奥波德三世 (比利时)|利奥波德三世]]向[[德意志国防军|德军]]投降,违反政府的意愿。利奥波德三世认为他要根据登基时的誓言为国家负责,而他判定他的政府选择对抗是错误的,会损害比利时的利益,于是他代国家投降。[[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虽然经投票后比利时的人民容许他续任,但由于他的做法引起的争议不断,最终他放弃王位。
1922年,含糊过时的[[意大利]]王国宪法让国王[[维克托·伊曼纽尔三世]]能够在有争议的情况下任命[[贝尼托·墨索里尼]]为总理。

== 半总统制下的国家元首 ==
[[半总统制]]兼具总统制和内阁制的特点,政府需向总统'''和'''国会负责。根据[[法国]]现行的[[法兰西第五共和|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总统任命总理,不需要得到众议院(Chamber of Deputies)支持。所以当国会被反对派控制时,总统只能从反对派中拣选总理,称为'''共治'''(Cohabitation)。例如,1980年代,[[左派和右派|左派]]的法国总统[[弗朗索瓦·密特朗]]任命了新[[夏尔·戴高乐|戴高乐]]派([[左派和右派|右派]])的[[雅克·希拉克]]为总理。(法国的「[[共治]]」通常由总统负责制定国家的外交政策,总理则负责国内事务。)

有些国家的政制逐步演化成类似半总统制,甚至总统制,例子有[[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魏玛共和国]]。魏玛共和国的宪法规定,[[联邦大总统]]任命的内阁要向国会(Reichstag)负责,但民选总统在紧急情况下可运用很大的酌情权。最初总统只是象徵式的国家元首,政务由国会主持。但由于当时社会动盪不安、政局不稳,总统开始运用紧急权力。1932年,权力严重失衡,就算总理在国会得到支持,总统[[保罗·冯·兴登堡|兴登堡]]也能随意废立。最后,兴登堡没有谘询国会,利用职权任命了[[阿道夫·希特勒]]当总理,造就了[[纳粹党|纳粹]]的独裁统治。

採行[[双首长制]]的国家或政权尚包括[[中华民国]]、[[大韩民国]]、[[俄罗斯]]、[[波兰]]等。

== 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元首 ==
[[社会主义国家]]奉行[[一党执政]]与[[党国体制]],[[执政党]]的[[政党领袖|领袖]]([[总书记]]、[[第一书记]]等)拥有高于国家元首的权力和政治地位,一般情况下被视为[[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在很多情况下,[[政党领袖]]会兼任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的职务,以获得代表国家的身份从事外交活动,但在国内更多强调其[[党首]]的身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越南]]、[[老挝]]的国家元首称为[[国家主席]],[[古巴]]称[[国务委员会主席]],[[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朝鲜]]在2016年前宪法上以[[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委员长]]为外交上的国家代表;2016年之后为[[朝鲜国务委员会委员长]]。而作为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苏联]]本身没有设置独立的国家元首职位,以[[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主席作为集体元首的代表,直到[[苏联解体]]前的1990年设立[[苏联总统]]职务。除此之外,[[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波兰人民共和国]]、[[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等国都曾在中后期设置“总统”职务作为国家元首代表本国。

== 无行政权力的国家元首 ==
{{main|虚位元首}}
无行政权力的国家元首完全没有实权,通常称之为'''虚位元首'''。在不同的国家,这些元首的权力和职责各异。1970年代,[[瑞典]]通过现代宪法,瑞典国王在议会的一切权力被废除。但内阁每月仍会向国王在王宫内正式汇报。相反,无实权的爱尔兰总统要接触内阁官员需经过总理办公室安排,但总理仍会向总统汇报;总统不能取得政府文件。1982年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第四部《[[八二宪法|宪法]]》,恢复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家主席]]作为国家元首机关,不过没有赋予任何实质职权,直到2004年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8条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的权力<ref>[http://www.people.com.cn/GB/shehui/1060/2391835.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 人民网]</ref>。

无行政权力的国家元首在20世纪出现。

著名的例子包括:
* [[日本天皇]](自1945年起,但《[[日本国宪法]]》中没有关于「国家元首」的规定,天皇在宪法中只被规定作为「象徵」。)
* [[马来西亚最高元首]]
* [[新加坡总统]]
* [[印度总统]]
* [[德国联邦总统]]
* [[爱尔兰总统|爱尔兰总统]]
* [[瑞典君主列表|瑞典国王]](自1975年起)
* [[安道尔大公]]

== 国家元首的备位元首 ==
在「[[总统制]]」的国家[[副总统]]被称为「备位元首」,当作为国家元首的[[总统]]在任期当中死亡、因犯罪被解除职务或是不能视事时,副总统继位之。副总统基本上没有任何职权,但可经总统授权行使若干权力,权限内容由各国宪法明定之。在「[[半总统制]]」国家中,副总统一职不是必要设的职位,例如在[[俄罗斯]]和[[大韩民国]],如果总统出缺一般由[[总理]]代理职务,直至选出新总统。在[[社会主义国家]]当中,备位元首一般称之为[[国家副主席]]或[[国务委员会]]副主席,作为协助[[国家主席]]或[[国务委员会主席]]工作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在[[议会共和制]]国家当中,备位元首一般不是必要设立的职务,因为多数[[议会制]]国家的国家元首为无行政权力的[[虚位元首]]。[[美国]]是全世界第一个施行的总统制的政体,从1789年至今一直维持,并且一开始就考量到了做为[[国家领导人]]的总统有可能会发生不能视事的情形,故从第一任总统[[乔治·华盛顿]]时便有一位副总统[[约翰·亚当斯]]同时在位,其任期与总统的完全一样,因此可以说,[[美国副总统]]的历史就与[[美国总统]]的历史一样长。美国副总统兼任参议院议长。

著名的例子包括:
* [[阿根廷副总统]]
* [[缅甸副总统]]
* [[肯尼亚副总统]]
* [[菲律宾副总统]]
* [[苏丹副总统]]
* [[伊朗副总统]]
* [[美国副总统]]
* [[俄罗斯副总统]]{{NoteTag|[[俄罗斯副总统|俄罗斯联邦副总统]](1991年12月25日前为'''[[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副总统''')是当在任的[[俄罗斯总统]]出缺(于任内死亡、辞职或者遭到弹核),将继任成为新任的总统的第一继任人选。此外,在俄罗斯总统成为无法履行总统职责的情况下,俄罗斯副总统将承担总统职责。
自[[1993年俄罗斯宪政危机]]后,俄罗斯副总统一职被废除,[[俄罗斯总理]]成为第二最高级别的官职,同时在俄罗斯总统的失能或辞职的情况下,俄罗斯总理将成为代理总统。}}
* [[韩国副总统]]{{NoteTag|[[韩国副总统]]在[[第一共和国 (大韩民国)|第一共和国]]时代以副[[大统领]]的名称设置。当初以国会议员的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出,第1次宪法改正(1952年7月7日)后变为由国民的普通、平等、秘密、[[直接选举]]的方式选出。但是[[四月革命 (韩国)|四月革命]]后的第3次宪法改正后、[[副总统]]一职被废止。}}
* [[阿塞拜疆副总统]]
* [[辛巴威副总统]]
* [[中华民国副总统]]
*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副主席]]
*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副主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NoteTag|[[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在1975年[[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与国家主席一起被修宪废除,于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被重新设立。}}

== 分类的複杂性 ==
虽然有清晰的类别,但有时却难以把国家元首归类。

议会制的[[列支敦斯登|列支敦士登]]在2003年修改宪法,赋予列支敦士登亲王很大的权力,可以否决立法和解散内阁。相对于议会,亲王的权力加强了,这可以说该国的政制发展方向是半总统制。同样,1974年希腊修改宪法,加强了总统权力,使[[希腊|希腊]]的国家元首变得与法国半总统制下的总统更为相似。英国君主理论上可以解散政府,所以严格来说英国是类似于半总统制国家。

界定国家元首的类别时,应同时观察国家的实际运作,而不应只谈理论。19世纪以来英国君主从未逼令政府首脑下台;希腊一直以来都是实行议会制。所以,除非列支敦士登亲王行使法理上容许的权力,否则该国政治体制应该仍被视为议会制。相反,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一个无实权的职位,然而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未禁止国家主席担任其他公职和党内职务,因此从1993年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接任国家主席起,除过渡时期(如[[习近平]]在2012年11月出任中共中央总书记至2013年3月担任国家主席之间的大约四个月左右的时间)以外,国家主席都会依照惯例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这个党内最高职位的担任者出任而握有实权。而在[[俄罗斯]]等部分国家,国家元首是否掌握实权往往因担任者而异:当2000年-2008年及2012年5月7日至今政治强人[[普京]]担任[[俄罗斯总统]]期间,俄罗斯总统的实际地位与[[俄罗斯宪法]]规定基本上一致。而2008年至2012年间[[普京]]改为担任[[俄罗斯总理]]时,外界更倾向于认为[[俄罗斯]]的政体与[[德国]]、[[印度]]等国家的[[内阁制]]相似。

'''2016年7月,各国或政权现任元首名称有20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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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
{{Col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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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元首的职权 ==
国家元首未必赋行以下所有职责,需视乎元首所属类别。

=== 外交主官 ===
* 国家元首向[[大使]]、[[公使]]等[[外交官|外交官员]]发放派遣国[[国书]](Letters of Credence),以示派驻大使。没有此程序,大使未算履职,没有外交豁免权。
* 国家元首接收其他国家呈送的国书,以示接纳使节。
* 国家元首代表国家签署[[国际条约]],也可授权官员印上国家元首的名字。

:'''例1:'''德国的宪法第59(1)条:
::“外交上,联邦总统代表联邦本身。他代表联邦与别国缔结条约。他委任和接纳使节。”

:'''例2''':《[[中华民国宪法]]》
::第三十五条“总统为国家元首,对外代表[[中华民国]]。”
::第三十八条“总统依本宪法之规定,行使缔结[[条约]]及[[宣战]]构和之权。”

=== 行政首长 ===
不论共和制或君主制,绝大多数国家的国家元首有行政权。总统制的国家元首就是行政首长。议会制的行政机关'''理论上'''由国家元首领导,实际上元首必然会「谘询」首相或内阁。实行这种制度的国家有[[澳大利亚|澳洲]]、[[奥地利|奥地利]]、[[加拿大]]、[[丹麦|丹麦]]、[[法国|法国]]、[[意大利]]、[[英国|英国]]等。有些国家明文规定国家元首无行政实权,如[[爱尔兰|爱尔兰]]和[[瑞典]]。但不论元首是否有实际行政权,其对于现时政治以及政策看法,影响绝非寻常。

:'''例1(总统制):'''[[美国宪法|美国宪法]]第2章第1节:
::“行政权力授予美利坚合众国总统。”

:'''例2(维多利亚时代君主立宪制):'''1900年「英联邦澳洲宪法」法第II章第61节:
::“英女王对英联邦国家有行政权;总督是女王的代表,代女王行使权力。女王有权执行和维护宪法和英联邦国家的法律。”

:'''例3(20世纪中叶君主立宪制):'''1953年丹麦宪法第12节:
::“在宪法的规限下,国王通过官员就国土上的一切事务行使权力。”

:'''例4(现代共和内阁制):'''1975年希腊宪法第26(2)条:
::“行政权由希腊总统和政府行使。”

=== 任命官员 ===
* 国家元首任命主要官员,如内阁成员、总理、首相、大法官等。在大部分的议会制国家,这只是仪式上的规定:首相的任命必先得国会同意,其他官员的任命则由首相建议。有些国家元首无权任命政府首脑,如1974年瑞典宪法规定[[瑞典首相]]由国会议长而不是国王任命。

* 国家元首可辞退官员。在某些国家,决定前元首要先向政府首脑「谘询」。例如,爱尔兰总统可辞退内阁成员,但必须先向总理「徵求意见」。有些国家元首理论上有权辞退政府首脑,但极少发生,而且具争议性。例如1975年[[澳大利亚总督|澳洲总督]]辞退[[澳洲总理|总理]],引发[[1975年澳大利亚宪政危机|澳洲宪政危机]]。

:'''例1''':《[[中华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
::“总统依法任免文武官员。”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
::第二条:“总统发布行政院院长与依宪法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员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无须行政院院长之副署。”
::第三条:“[[行政院院长]]由总统任命之。”
::第五条:“[[司法院]]设[[大法官]]十五人,并以其中一人为院长、一人为副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例2''':《爱尔兰共和国宪法》第13.1.1条:
::“总理(Taoiseach)经下议院(Dáil Éireann)提名由总统任命。”
:'''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任免国务院总理。”

=== 签署法令 ===
大多数国家的法案经议会通过后需由国家元首签署才能成为法案。总统制下的国家元首(即总统)有权[[否决]]法案。在大部分的议会制国家,国家元首不能拒绝签署法令。签署法案的程序称为法令颁布(Promulgation),英联邦国家也称为[[御淮]](Royal Assent)。
:'''例1(总统制):'''美国宪法第1章第7节:
::“法案经众议院及参议院通过后,需得总统签署才能成为法律。”
:'''例2(议会制):'''[[以色列]]基本法第11.a.1节:
::“总统签署法案,涉及总统权力的法案除外。”
:'''例3(双首长制):'''《[[中华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
::“总统依法公布法律,发布命令,须经行政院院长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长及有关部会首长之副署。”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二条:
::“总统为避免国家或人民遭遇紧急危难或应付财政经济上重大变故,得经[[行政院会议]]之决议发布紧急命令,为必要之处置。但须于发布命令后十日内提交[[立法院]]追认,如立法院不同意时,该紧急命令立即失效。”

在一些议会制国家,国家元首仍保留若干权力:

* 否决议案,直至议会重新讨论,并且第二次通过。
* 延迟签署法案,甚至无限期搁置。(通常在实行[[君主特权]](Royal Prerogative)的国家,而且极少使用)
* 把法案提交法院审议法案是否合宪。
* 把法案提交[[公民投票]](如爱尔兰总统)

=== 军队最高统帅 ===
* 大部分国家的元首是军队象征性(如[[英国]]等[[议会制|内阁制]]国家)或实质性(如[[美]]、[[法]]、[[俄罗斯帝国|俄]]等[[总统制|总统制]]、[[半总统制]]国家)的最高统帅,也有部分国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主席在法律上并非[[武装部队]]最高统帅。而在部分[[君主立宪制]]国家以及实施[[军政府]]统治的共和制国家,作为军队最高统帅的标志,国家元首往往被授予该国军队的最高军衔(比如前[[中华民国总统]][[蒋中正]]拥有[[中华民国]]最高军衔——[[特级上将]])。

:'''例一:'''[[美国宪法|美国宪法]]第2章第2节:
::“总统是合众国的陆军、海军的最高统帅。”

:'''例二:'''[[中华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
::“总统统率全国陆海空军。”

=== 召集及解散立法机构 ===
* 国家元首可召集和解散议会。在议会制国家,首相或内阁「建议」元首召集或解散议会。在某些议会制和总统制的国家,元首可自行召集和解散。有些国家的议会有任期,不可提前选举;有些国家的议会虽然有任期,但国家元首在特定情况下有权解散国会(如美国宪法第II章第3节)。当议会通过对首相的不信任动议,有些国家容许国家元首拒绝总理提出的解散国会要求,因此总理可能需要辞职。

:'''例一:'''爱尔兰宪法第13.2.2条:
::“当总理在议会中得不到大多数支持,并提出解散国会,总统可行使不受限制的酌情权,拒绝总理的建议。”

:'''例二:'''《[[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二条:
::“总统于[[立法院]]通过对[[行政院院长]]之[[不信任案]]后十日内,经谘询[[立法院院长]]后,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总统于戒严或紧急命令生效期间,不得解散立法院。立法院解散后,应于六十日内举行立法委员选举,并于选举结果确认后十日内自行集会,其任期重新起算。”

=== 司法权 ===
* 君主制时期,审判机关释法、执法,均以君主名义执行,原因出于[[君权神授说]],君主即现世的神,无论何人于何时何处犯罪,君主均有权力加以制裁。相对的,君主也有不受控告的特权,任何人绝不能怀疑代表神的君主他的正确性。而君主也有权赦免犯罪者的罪。现在这些权力部分随著民主制的实施,或多或少有所不同。例如多数以总统为元首的宪政国家,其不受控告的特权,限于其元首任期内;若未获连任,其控告人还是能提起诉讼的。

:'''例一:'''《[[中华民国宪法]]》
::第四十条:“总统依法行使[[大赦]]、[[特赦]]、减刑及复权之权。”
::第五十二条:“总统除犯内乱或外患罪外,非经[[罢免]]或解职,不受刑事上之诉究。”

== 国家象徵 ==
国家元首是国家的象徵。很多国家的政府办公室、机场、图书馆、学校、军营、建筑物都挂有国家元首的相片、肖像或画像。此做法可追溯至中世纪时代,作用是让人民把国家元首与政府连繫起来。但若过份吹捧,可能会做成[[个人崇拜]]。当个人崇拜风行全国,国家元首的形象可能会超越国旗、宪法、建国者等,成为国家唯一的象徵。

外交事务上,第一个迎接重要外宾的通常是国家元首。国家元首会尽地主之谊,邀请来访的贵宾到[[官邸]]用膳或参加宴会。

在一部分国家,国家元首在就职时往往同时被授予该国的最高勋章,而这类最高勋章往往仅属于该国元首佩戴,以下为一部分案例:

{| class=wikitable sortable
!国家/政权
!最高勋章
!勋章图像
!旗帜
|--valign="top"
|{{flag|ROC}}||[[采玉大勋章]]||[[File:采玉大勳章.jpg|x200px]]||{{flagicon|ROC|size=x50px}}
|--valign="top"
|{{flag|JPN}}||[[大勋位菊花章颈饰]]||[[File:Collar of the Supreme Order of the Chrysanthemum 004.jpg|x200px]]||{{flagicon|Japan|size=x50px}}
|--valign="top"
|{{flag|ROK}}||[[无穷花大勋章]]||[[File:Mugunghwa order symbol.png|x200px]]||{{flagicon|South Korea|size=x50px}}
|--valign="top"
|{{flag|FRA}}||[[法国荣誉军团勋章]]军团长勋位||[[File:Ingres, Napoleon on his Imperial throne.jpg|x200px]]||{{flagicon|France|size=x50px}}
|}

== 国家元首产生办法 ==
* 君主制国家的王位通常是[[世袭|世袭]]的。独裁统治的国家也可能是世袭的。如[[朝鲜]]的[[金正恩]]由其父[[金正日]]身上继承权力;[[叙利亚]]的现总统[[巴沙尔·阿萨德]]由其父[[哈菲兹·阿萨德]]身上继承权力。
* 共和政体採用选举选出国家元首:
** [[直接选举|直选]]:全民普选(如[[俄罗斯总统]]、[[中华民国总统]])
** [[间接选举|间选]]:由议会或选举机构选出(如[[美国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 政变与夺权。独裁者会打着民主的旗号夺权,自封为王。如法国皇帝[[拿破仑三世|拿破崙三世]]、[[阿尔巴尼亚|阿尔巴尼亚]]的[[索古一世]]。[[弗朗西斯科·佛朗哥|弗朗西斯科·佛郎哥]]自封为「摄政大臣」(Regent),王位却是悬空的;[[乌干达|乌干达]]总统[[伊迪·阿敏|阿敏]](Idi Amin)自封为[[终身总统]](President for Life)。

== 国家元首的法定任期及连任继任方式 ==

=== 君主制 ===
[[君主制]]下的国家元首除非主动禅位或被废黜,一般任期终身。君位空缺后由有[[血缘关系]]的[[储君]]继承。

=== 共和制 ===

==== 法定任期 ====
[[共和制]]政体之元首法定任期大多在4至7年之间,亦有个别国家的元首法定任期偏短(如[[圣马力诺]]执政只有半年,[[瑞士联邦总统]]任期只有一年),而部分国家曾出现法定的终身元首(如原[[南斯拉夫总统]][[铁托]])以下为部分共和制政治实体元首现时的法定任期:
*4年——[[美国总统]]、[[中华民国总统]];
*5年——[[法国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6年——[[俄罗斯总统]]、[[菲律宾总统]];
*7年——[[意大利总统]]、[[白俄罗斯总统]]。

==== 继任或代理方式 ====
共和制政体之元首出缺,一般有以下两种继任方式:
*由法定的副元首继任元首职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民国总统]]、[[美国总统]]等。
*由特定高官代理元首职务至新元首产生并就职为止,按代理者具体职务又可分为以下类型:
**由[[议会]]领导人代理:如[[法国总统]](由参议院议长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在国家正副主席同时空缺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代理)等。
**由[[行政机关]]首脑代理:如[[俄罗斯总统]](由[[俄罗斯总理]]代理)、[[中华民国总统]](正副总统同时空缺时由[[中华民国行政院长]]代理)等。

==== 连任限制 ====
共和制政体之元首任期届满后,相当大部分国家均限制连任次数(多数限制只能连任一次),也有可以无限制连任或禁止连任的情况。以下为部分案例:
*可连任一次——[[中华民国总统]]、[[美国总统]]、[[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主席]]等;
*可无限次连任——[[意大利总统]]、[[白俄罗斯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ref>2018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宪法修正案]],建议取消国家主席与副主席的连任次数限制{{Cite web|url=http://www.xinhuanet.com/2018-02/25/c_1122451187.htm|title=(受权发布)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publisher=[[新华网]]|date=2018-02-25}}。</ref> 、[[朝鲜国务委员会委员长]]等;
*禁止连任——[[菲律宾总统]]、[[韩国总统]]、[[墨西哥总统]]等

=== 总督 ===
总督(Governor-General)是英国王室驻[[英联邦王国]]的代表。[[英联邦|英联邦]]国家[[加拿大]]、[[澳大利亚|澳洲]]、[[新西兰]]等的国家元首[[伊丽莎白二世|伊利沙白二世]]居住在[[英国|英国]],[[总督|总督]]受委任成为[[伊丽莎白二世|女王]]的代表,16个[[英联邦王国]]奉英王为国家元首。

[[总督]]履行国家元首的部分职务,但'''法理上'''总督不是国家元首,只是国家元首的代表。因为君主及皇室甚少运用特权直接干涉王国事务,故'''实际上'''总督近乎为一国之首。参见[[英国君主|加拿大女王]]。

外交场合上,总督的地位和享有的待遇有如国家元首。

=== 称号 ===
除了总统、国王、女王,国家元首的称号还包括:

{| class="wikitable"
|-----
! 国家
! 称号
|-----
| {{flag|科威特}}<br />{{flag|卡塔尔}} || [[埃米尔]](Emir)
|-----
| {{flag|日本}} || [[日本天皇|天皇]]
|-----
| {{flag|列支敦士登}}<br />{{flag|摩纳哥}}|| [[亲王]](Prince)
|-----
|{{flag|萨摩亚}} || 国家元首(Head of State)
|-----
|{{flag|安道尔}}<br /> {{flag|卢森堡}} || [[大公]](Grand Duke)
|-----
| {{flag|梵蒂冈}} || [[教宗]](Papa)
|-----
| {{flag|圣马力诺}} || [[执政官]](Captain Regent)
|-----
| {{flag|阿曼}}<br />{{flag|文莱}} || [[苏丹 (称谓)|苏丹]](Sultan)
|-----
| {{flag|中华人民共和国}}<br />{{flag|越南}}<br />{{flag|老挝}} || [[国家主席]](Chairman/President)
|-----
| {{flag|古巴}}|| [[国务委员会主席]]
|-----
| {{flag|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委员会委员长]]
|-----
| {{flag|马来西亚}} || [[最高元首]]
|-----
| {{flag|波黑}} ||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主席团|主席团主席]]
|-----
|{{flag|利比亚}} || [[利比亚总统委员会主席]]
|-----
|{{flag|瑞士}} || [[瑞士联邦委员会|联邦委员会]]
|-----
|{{flag|纳粹德国}} || [[元首 (纳粹德国)|元首]](Führer)
|}

'''已经废除君主制国家/地区的君主称号'''

{| align="center" class="wikitable"
|-----
! 国家/政权
! 称号
! 当时旗帜
! 现今旗帜
|-----
| {{flag|中华民国}}([[清朝|大清帝国]]) || [[中国君主列表|皇帝]]||{{Flagicon|大清|size=100px|text=none}}||{{Flagicon|中华民国|size=100px|text=none}}
|-----
| {{flag|俄罗斯}}([[俄罗斯帝国]]) || [[皇帝#俄国|皇帝]]([[俄语]]:император)||{{Flagicon|俄罗斯帝国|size=100px|text=none}}||{{Flagicon|俄罗斯联邦|size=100px|text=none}}
|-----
| {{flag|德国}}([[德意志帝国]]) || [[皇帝#德国|皇帝]]([[德语]]:Kaiser)||{{Flagicon|德意志帝国|size=100px|text=none}}||{{Flagicon|德国|size=100px|text=none}}
|-----
| {{flag|奥地利}}([[奥匈帝国]]) || [[皇帝#奥匈帝国|皇帝]]([[德语]]:Kaiser)||{{Flagicon|奥匈帝国|size=100px|text=none}}||{{Flagicon|奥地利|size=100px|text=none}}
|-----
| {{flag|土耳其}}([[奥斯曼帝国]]) || [[苏丹 (称谓)|苏丹]]([[土耳其语]]:Sultan)||{{Flagicon|奥斯曼帝国|size=100px|text=none}}||{{Flagicon|土耳其|size=100px|text=none}}
|-----
| {{flag|利比亚}}([[利比亚王国]]) || [[国王]]([[阿拉伯语]]:ملك)||{{Flagicon|利比亚王国|size=100px|text=none}}||{{Flagicon|利比亚|size=100px|text=none}}
|-----
| {{flag|朝鲜半岛}}([[朝鲜王国]]) || [[国王]]([[朝鲜语]]:조선의 역대 국왕)||{{Flagicon|Joseon|size=100px|text=none}}||{{Flagicon|韩国|size=100px|text=none}}
|}

=== 统计 ===
* '''任期最久的国家元首'''{{flagicon|法国}} [[法国国王]][[法国]][[波旁王朝]][[国王]][[路易十四]](1643年—1715年在位,在位长达72年)
* '''任期最长久的现任君主制国家元首:''' {{flagicon|英国}} [[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自1952年起)
* '''二战以后任期最长久的卸任君主制国家元首:'''{{flagicon|泰国}} [[泰国国王]][[普密蓬·阿杜德]](1946年6月9日–2016年10月13日,在位70年126天)
* '''最年长的卸任共和制国家元首:''' {{flagicon|津巴布韦}} [[津巴布韦总统]][[罗伯特·穆加贝]](自1987年12月22日-2017年11月21日,卸任时93岁)
* '''最年长的现任共和制国家元首:'''{{flagicon|突尼斯}}[[突尼斯总统]][[贝吉·凯德·埃塞卜西]](如今已经92岁)
* '''现任在位时间最长的共和制国家元首:'''{{flagicon|赤道几内亚}}[[赤道几内亚总统]][[特奥多罗·奥比昂·恩圭马·姆巴索戈]](自1979年起至今)
* '''国家元首多于一人的国家:'''
** {{flag|瑞士}}- [[联邦委员会 (瑞士)|七个人组成的联邦委员会]]
** {{flag|圣马力诺}} - [[圣马力诺执政官|两名执政官]]
** {{flag|安道尔}} - {{flagicon|法国}} [[法国总统列表|法国总统]][[马克龙]]、{{flagicon|西班牙}} [[西班牙]][[加泰罗尼亚]][[天主教乌赫尔教区]]大主教
** {{flag|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 由三个联邦首长([[穆斯林族|穆族]]、[[塞尔维亚族|塞族]]、[[克罗地亚族|克族]]各一人)组成的主席团
* {{flag|伊朗}}- [[伊朗精神领袖]](也叫[[伊朗最高领袖]]、[[伊朗伊斯兰革命|伊朗革命领袖]])、[[伊朗总统]]
* {{flag|阿联酋}}- [[阿布扎比酋长国酋长]]世袭担任[[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总统]]、[[迪拜酋长国酋长]]世袭担任[[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总理]],该国是贵族共和制
* '''兼任最多国家元首的人:'''英女王[[伊丽莎白二世]]是16个[[独立国家]]的元首。
**16个独立国家为:{{flag|安提瓜和巴布达}}、 {{flag|澳大利亚}}、 {{flag|巴哈马}}、 {{flag|巴巴多斯}}、 {{flag|伯利兹}}、 {{flag|加拿大}}、 {{flag|格林纳达}}、 {{flag|牙买加}}、 {{flag|新西兰}}(自1981年,作为新西兰国家元首的英王,兼任{{flag|库克群岛}}的元首)、{{flag|巴布亚新几内亚}}、{{flag|圣基茨和尼维斯}}、{{flag|圣卢西亚}}、{{flag|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flag|所罗门群岛}}、{{flag|图瓦卢}}和{{flag|英国}}。

== 官邸 ==
国家或政权之元首通常有特定的[[官邸]]做为其办公处所,有些兼做起居处所,以下是其中比较著名的官邸:

{| class=wikitable sortable
!国家/政权
!元首
!元首官邸
|--valign="top"
|{{flag|美国}}||[[美国总统]]||[[白宫]]
|--valign="top"
|{{flag|ROC}}||[[中华民国总统]]||[[中华民国总统官邸]]
|--valign="top"
|{{flag|日本}}||[[日本天皇]]||[[皇居]](位于[[东京都]][[千代田区]],19世纪以前住于[[京都御所]])
|--valign="top"
|{{flag|俄罗斯}}||[[俄罗斯联邦总统]]||[[克里姆林宫]]
|--valign="top"
|{{flag|韩国}}||[[韩国总统]]||[[青瓦台]]
|--valign="top"
|{{flag|菲律宾}}||[[菲律宾总统]]||[[马拉干鄢宫]]
|--valign="top"
|{{flag|英国}}||[[英国君主列表|英国君主]]||[[白金汉宫]](Buckingham Palace)
|--valign="top"
|{{flag|法国}}||[[法国总统列表|法国总统]]||[[爱丽舍宫]](Élysée Palace)
|--valign="top"
|{{flag|德国}}||[[德国总统列表|德国总统]]||[[贝尔维尤宫]](Schloss Bellevue)
|--valign="top"
|{{flag|梵蒂冈}}||[[罗马教皇]]||[[宗座宫殿]](Apostolic Palace)
|--valign="top"
|{{flag|意大利}}||[[意大利总统]]||[[奎里纳尔宫]](Quirinal Palace)
|--valign="top"
|{{flag|泰国}}||[[泰国君主列表|泰国国王]]||[[玉佛寺 (曼谷)|长青宫]](Wat Phra Kaew)
|--valign="top"
|{{flag|罗马尼亚}}||[[罗马尼亚总统]]||[[罗马尼亚人民宫]]
|--valign="top"
|{{flag|马来西亚}}||[[马来西亚最高元首]]||[[国家皇宫 (吉隆坡)]](Istana Negara)
|--valign="top"
|{{flag|PRC}}||[[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南海]](非正式)
|--valign="top"
|{{flag|朝鲜}}||[[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务委员会委员长|朝鲜国务委员会委员长]]||[[龙城官邸]]
|}

'''总督府'''(Government House)指地方长官住的官邸。例如澳大利亚总督住在[[堪培拉]]的总督府。但也有例外。虽然加拿大宪报上的声明写着总督的官邸是[[总督府]],但加拿大总督实际上住在[[里都堂]]([[:en:Rideau Hall|Rideau Hall]])。

== 注释 ==
{{NoteFoot}}

== 参考文献 ==
{{Reflist}}
{{refbegin}}
* ''Antiquity'', Pauly-Wissowa (in German)
* ''[http://www.planetrulers.com Current World Heads of State]'' PlanetRulers.com
* ''[http://www.rulers.org/ List of rulers throughout time and places]'' Rulers.org
* ''[http://4dw.net/royalark/ Quite elaborate on many non-European monarchies]'', RoyalArk
* ''[http://www.worldstatesmen.org/ History and incumbents of states and minor polities worldwide]'', WorldStatesmen
* Westermann, ''Großer Atlas zur Weltgeschichte'' {{de icon}}
{{refend}}

== 参见 ==
{{Wikidata property|P35}}
* [[各国领导人列表|现任各国国家元首列表]]
* [[国家]]、[[元首]]
* [[君主]]、[[总督]]
* [[总统]]
* [[政府首脑]]

{{-}}
{{亚洲国家元首}}
{{欧洲国家元首}}
{{非洲国家元首}}
{{美洲国家元首}}
{{大洋洲国家元首}}

{{Authority control}}
[[Category:国家领导人]]
[[Category:国家元首| ]]
[[Category:政治制度]]
128,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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