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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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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年藏区骚乱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宣布解散原西藏地方政府,1959年8月10日,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发出由代理主任委员班禅额尔德尼·确吉坚赞,副主任委员张国华、帕巴拉·格列朗杰、阿沛·阿旺晋美共同签署的《宣告“藏币”作废的布告》,宣布藏币为非法货币,即日起禁止流通,停止使用,由各级地方政府和军事管制委员会以人民币限期收兑,具体收兑时间由各地区自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西藏分行公布了兑换范围和价格,规定人民币1元收兑藏钞50两,7角[[人民币]]兑换藏银币1枚,1元人民币兑换藏铜币大的40个、小的200个。到1960年底,西藏各地共收兑藏币约1亿两,合人民币285万元。当时西藏地方的藏币兑换比例为一块银元兑换藏钞15两、或3印度卢比,中国银行1958年汇率规定1印度卢比等于人民币0.522元。
 
[[Category:561 貨幣;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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