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岡巴塞雷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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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雅克·雷吉斯·德·岡巴塞雷斯'''({{lang-fr|Jean-Jacques-Régis de Cambacérès}};{{bd|1753年|10月18日|1824年|5月8日}}),第一代[[帕爾馬 (義大利)|帕爾馬]]公爵,是[[法國大革命]]與[[法蘭西第一帝國]]期間的政治家和律師,也是著名的[[法國民法典|拿破崙法典]]的編輯者<ref name=EB1911>{{cite EB1911|wstitle=Cambacérès, Jean Jacques Régis}}</ref>,它至今仍是法蘭西和許多大陸法系國家的民法基礎。
==傳記==
岡巴塞雷斯出生於[[蒙佩利爾]],法律系統長袍{{Link-en|法蘭西貴族| French nobility|舊貴族}}的家庭。<ref name=EB1911/> 他的弟弟{{Link-en|艾蒂安·休伯特·德·岡巴塞雷斯|Étienne Hubert de Cambacérès }}後來成為一名樞機主教。1774年,他習修法律畢業,繼承他父親在蒙彼利埃法庭作為財務和會計的[[參贊]]。1789年,他是[[法國大革命|法蘭西大革命]]的支持者並當選,如果政府加倍貴族代表名額,將成為蒙彼利埃貴族的一個額外代表,[[1789年法國三級會議|1789年法蘭西三級會議]]在[[凡爾賽宮]]舉行,但因代表名額沒有增加,他沒有席位。
1792年,他當選為[[省 (法國)|法蘭西埃羅省]]的[[國民公會]]代表,1792年9月集會首要任務宣佈[[法蘭西第一共和國|法蘭西共和國]]的成立。
在革命期間,岡巴塞雷斯是一個溫和主義者。在審判[[路易十六|國王路易十六]]時他抗議,[[國民公會]]沒有權力充當作為審判的法院,並要求國王應該有適當的協助機制為國王辯護。然而,當審判進行時,他和多數代表贊成對國王路易十六有罪的宣判,但建議刑罰應推遲到由立法機構批准後。
1793年,岡巴塞雷斯一直擔任常規國防委員會的成員,但他始終不是由國防委員會演變成為後繼著名的[[公共安全委員會]]的成員,歷經[[恐怖統治]]及[[熱月政變]],到1794年年底。在革命期間,他多半致力於立法的工作。在1795年,他做為外交官,並致力於談判實現與西班牙,[[托斯卡尼]],[[普魯士]]和[[巴達維亞共和國]]的和平。
1795年政變取得權力後,岡巴塞雷斯被認為是[[督政府]]五名督導(Director)中過於保守的一個,他被排擠退出政壇。然而,1799年,革命進入一個較為溫和的階段,他成為司法部長。他支持1799年11月的[[霧月政變]],設計建立穩定的憲政共和國新政權,使[[拿破崙一世|拿破崙·波拿巴]]掌握實權成為[[執政府]]的{{Link-en|波拿巴,第一執政官|Bonaparte, First Consul|第一執政官}}。
==拿破崙法典==
[[File:3consuls.jpg|thumb|三位執政官的肖像,從左至右:讓-雅克·雷吉斯·德·岡巴塞雷斯,拿破崙·波拿巴和{{Link-en|查爾斯-弗朗索瓦·勒布倫,皮亞琴察公爵|Charles-François Lebrun, duc de Plaisance|查爾斯-弗朗索瓦·勒布倫}}。]]
1799年12月,岡巴塞雷斯被任命為在波拿巴之下的第二執政官。 他的這個任命歸功於他的淵博法律知識以及他作為一個溫和[[共和主義]]的名聲。他在此期間,最重要的工作是制定一個新的民法法典,後來被稱為[[法國民法典|”法蘭西民法典”或”拿破崙法典”]],法蘭西的最早的現代法典。 1804年,這法典由波拿巴以[[拿破崙一世|皇帝拿破崙]]的名義頒佈。它是岡巴塞雷斯和四名律師委員會的工作成績。
這部民法典是按[[羅馬法]]形式修訂的,有一些修訂延用來自法蘭西北部[[法蘭克人]]當時的{{Link-en|新法蘭西巴黎習慣法|Custom of Paris in New France|巴黎習慣法}}。 這部法典後來擴展到被拿破崙征服的[[波蘭]],[[義大利]],[[比利時]],[[巴達維亞共和國]],日耳曼西部和西班牙,並間接擴及西班牙殖民地的[[拉丁美洲]]。因此岡巴塞雷斯的民法典在歐洲和美國法律史的影響深遠。現今在加拿大[[魁北克|魁北克省]]和美國[[路易斯安那州]]仍然有效的運作當年版本架構。
這部法典涉及民法; 隨後擴及刑法,[[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
==傳記==
岡巴塞雷斯出生於[[蒙佩利爾]],法律系統長袍{{Link-en|法蘭西貴族| French nobility|舊貴族}}的家庭。<ref name=EB1911/> 他的弟弟{{Link-en|艾蒂安·休伯特·德·岡巴塞雷斯|Étienne Hubert de Cambacérès }}後來成為一名樞機主教。1774年,他習修法律畢業,繼承他父親在蒙彼利埃法庭作為財務和會計的[[參贊]]。1789年,他是[[法國大革命|法蘭西大革命]]的支持者並當選,如果政府加倍貴族代表名額,將成為蒙彼利埃貴族的一個額外代表,[[1789年法國三級會議|1789年法蘭西三級會議]]在[[凡爾賽宮]]舉行,但因代表名額沒有增加,他沒有席位。
1792年,他當選為[[省 (法國)|法蘭西埃羅省]]的[[國民公會]]代表,1792年9月集會首要任務宣佈[[法蘭西第一共和國|法蘭西共和國]]的成立。
在革命期間,岡巴塞雷斯是一個溫和主義者。在審判[[路易十六|國王路易十六]]時他抗議,[[國民公會]]沒有權力充當作為審判的法院,並要求國王應該有適當的協助機制為國王辯護。然而,當審判進行時,他和多數代表贊成對國王路易十六有罪的宣判,但建議刑罰應推遲到由立法機構批准後。
1793年,岡巴塞雷斯一直擔任常規國防委員會的成員,但他始終不是由國防委員會演變成為後繼著名的[[公共安全委員會]]的成員,歷經[[恐怖統治]]及[[熱月政變]],到1794年年底。在革命期間,他多半致力於立法的工作。在1795年,他做為外交官,並致力於談判實現與西班牙,[[托斯卡尼]],[[普魯士]]和[[巴達維亞共和國]]的和平。
1795年政變取得權力後,岡巴塞雷斯被認為是[[督政府]]五名督導(Director)中過於保守的一個,他被排擠退出政壇。然而,1799年,革命進入一個較為溫和的階段,他成為司法部長。他支持1799年11月的[[霧月政變]],設計建立穩定的憲政共和國新政權,使[[拿破崙一世|拿破崙·波拿巴]]掌握實權成為[[執政府]]的{{Link-en|波拿巴,第一執政官|Bonaparte, First Consul|第一執政官}}。
==拿破崙法典==
[[File:3consuls.jpg|thumb|三位執政官的肖像,從左至右:讓-雅克·雷吉斯·德·岡巴塞雷斯,拿破崙·波拿巴和{{Link-en|查爾斯-弗朗索瓦·勒布倫,皮亞琴察公爵|Charles-François Lebrun, duc de Plaisance|查爾斯-弗朗索瓦·勒布倫}}。]]
1799年12月,岡巴塞雷斯被任命為在波拿巴之下的第二執政官。 他的這個任命歸功於他的淵博法律知識以及他作為一個溫和[[共和主義]]的名聲。他在此期間,最重要的工作是制定一個新的民法法典,後來被稱為[[法國民法典|”法蘭西民法典”或”拿破崙法典”]],法蘭西的最早的現代法典。 1804年,這法典由波拿巴以[[拿破崙一世|皇帝拿破崙]]的名義頒佈。它是岡巴塞雷斯和四名律師委員會的工作成績。
這部民法典是按[[羅馬法]]形式修訂的,有一些修訂延用來自法蘭西北部[[法蘭克人]]當時的{{Link-en|新法蘭西巴黎習慣法|Custom of Paris in New France|巴黎習慣法}}。 這部法典後來擴展到被拿破崙征服的[[波蘭]],[[義大利]],[[比利時]],[[巴達維亞共和國]],日耳曼西部和西班牙,並間接擴及西班牙殖民地的[[拉丁美洲]]。因此岡巴塞雷斯的民法典在歐洲和美國法律史的影響深遠。現今在加拿大[[魁北克|魁北克省]]和美國[[路易斯安那州]]仍然有效的運作當年版本架構。
這部法典涉及民法; 隨後擴及刑法,[[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