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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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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主权.jpg|350px|缩略图|右|<big></big>[https://img.wendangwang.com/pic/6f059a3711a0894209b5de2a/7-810-jpg_6-1080-0-0-1080.jpg 原图链接][https://www.wendangwang.com/doc/6f059a3711a0894209b5de2a/7 来自 文档网 的图片]]]
'''主权'''(英语:sovereignty)是一个[[国家]]对其管辖区域所拥有的至高无上的、排他性的[[政治权力]] <ref>[http://www.xinhuanet.com//world/2016-12/12/c_1120103186.htm 新华国际时评:主权问题岂能交易],新华网,2016-12-12</ref> 。简言之,即为“自主自决”的最高权威。是对内立法、司法、行政的权力来源,也是对外交往保持独立自主的一种力量和意志。主权的[[法律]]形式对内常规定于[[宪法]]或基本法中,对外则是国际的相互承认。因此它也是国家最基本的特征之一。国家主权的丧失往往意味着国家的解体或灭亡。
当今主权的概念正因为其至高无上的排他性,[[外交官]]不断援引之;跨国组织及企业设法规避之;诸如[[政治学家]]、宪法、国际法学家仍争论之,讨论全球化及国际及区域组织对主权概念的影响。
[[古希腊]]“Βασιλεύς”一词便代表了“主权”的概念,指的是那些拥有权威(Auctoritas)的人,与直接的最高统治权不同,这个[[权力]]由执政官(或“行政官员”)所保留。
让·博丹(1530年~1596年)被认为是现代主权概念的创始者 <ref> [http://www.docin.com/p-1310004336.html 试论让·博丹的国家主权学说],豆丁网,2015-10-05</ref> ,他在1576年所著的论《共和六书》里形容主权是一种超越了法律和国民的统治权,这种权力由神授或自然法而来。从这里他也先行定义了君权神授说,指出“主权是一个[[共和国]]所拥有的绝对和永恒的权利”。主权是绝对的,至高无上的,因此是无法被分割的,但也并非不受任何限制:它只在公共的领域行使权力,而不是在私人的领域。它也是永恒的,因为对它的拥有者而言,主权并没有期限存在(而掌权者则有其期限)。换句话说,主权并非一个人的财产:在本质上,它是无法被割让的。
这些特色都决定了主权概念的形式,这些概念在社会契约理论里也可以找到,例如在让-雅克·卢梭(1712年~1778年)对人民主权的定义中,都与这些概念相符合,差异仅在于[[卢梭]]认为只有人民才能正当的行使主权。同样地,主权是无法割让的—卢梭谴责对于主权的起源和行使间的区分,在这种区分上成立了[[君主立宪制]]和代议政制。尼可罗·马基亚维利、托马斯·霍布斯、和约翰·洛克也是发展主权概念的重要人物。
<center>{{#iDisplay:m09077wou1a|560|390|qq}}</center>
==参考文献==
[[Category:570 政治學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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