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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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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考核一级船副适任合格证书.jpg|350px|缩略图|右|<big>考核一级船副适任合格证书</big>[https://p1.wowodx.com/wow_article_img/zhejianghaiyangdaxue/jpeg/60767a60-2632-4278-b487-5d242a57e19f.jpeg 原图链接][https://www.wowodx.com/zhejiang/zhejianghaiyangdaxue/zjhydx/ac2f6f1b30c64cefa41e27979c8a1f0f.html 来自 浙江海洋大学 的图片]]]
船副至少须具备之能力包含:海事及海上贸易相关之英文和法规、货物作业、 [[ 航海学 ]] 、 [[ 气象学 ]] 、船舶操作与船上人员管理、电子航仪、船舶通讯、船舶保全、灭火消防、基本医疗急救、救难及艇筏操纵、领导统御与驾驶台团队资源管理等,特种船舶(如 [[ 液化气体船]]/ [[ 油船]]/ [[ 化学船]]/ [[ 客船) ]] 又另再需具备群众管理、化学品操作/油品操作特别训练。由于需要专业能力繁杂,故一位符合需求及富能力之船副养成教育需耗费相当之资源及时间。
==工作==
船副之工作职责及工作时数主要系依据 [[ 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之“1978年航海人员训练、发证及航行当值标准国际公约及其修正案(STCW 1978,Standards of the Training, 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rs,1978, As Amended)”及 [[ 国际劳工组织 ]] (ILO)制定之“2006年国际海事劳工公约(Maritime Labour Convention, 2006)”等相关国际公约规定,另特殊船舶另订有其相关国际公约规范;各缔约国政府可依国际公约另订该国法规(如利比里亚海事局LISCR发布之RLM-300 Maritime Law, Regulations, Notices & Requirements Combine Publications Folder),但该标准不低于所签订之国际公约。
除规定之当值外,船副依其职责有其相关需负责之工作(包括并不限于,依各船东及船籍国法令规定)。大致而言,二副负责船舶医疗及其器材、航海(包含传统设备、电子设备及通信设备)仪器、航海书刊、 [[ 海图 ]] 等设备器材之管理、维护及更新工作,并向船长及大副负责<ref>[http://www.zhize8.com/zhize/104687.html 二副岗位职责],岗位职责大全</ref>;三副则负责船舶之消防灭火设施、救生、救难设备等安全设施之管理、维护及更新工作,并向大副负责。
此外船舶于进/出港/ [[ 抛锚 ]] 时,则另须依其职级负责相关工作,大副须至 [[ 船艏 ]] 进行备便及带艏缆或抛锚链等工作、二副须至船艉进行备便及带艉缆等工作、三副则于驾驶台协助船长,接送领港、传达舵/伡令、航向、航速、联系机舱部门、操伡及其它行政等相关工作。
船舶于航行(Under way)时,船副依职责需航行当值;进/出港及靠泊或抛/起锚及 [[ 锚泊 ]] 时,则由航行/港口/锚泊当值班进入备便状态,以靠/离码头及抛锚,完成后随后再进行港口/锚泊/航行当值班。依据国际公约规定其一天休息时数不得少于连续6小时,船副之航行当值(Watching Keeping)工作时数为8小时(4小时轮班制),锚泊、港口当值为12小时(6小时轮班制);而为提升航行安全之故,接换班之船副需提早至驾驶台与当值船副交接班。
==职责==
艙面部門主管事項如下:
:一、船舶之運作及駕駛事項。
:二、船體、艙面設備、航海儀器、屬具之維護、修理及物料之申請與保管事項。
:三、氣象之觀測及報告事項。
:四、艙面通信設備之使用及保管事項。
:五、航路船位之報告及 [[ 航海日誌 ]] 之記錄事項。
:六、艙面部門人員之管理、考核及訓練事項。
:七、貨物裝卸之準備及督導事項。
:八、海圖及航海圖書之備置、修正與保管事項。
:九、輪機部門、事務部門(旅客部門)及電信部門之聯繫事項。
:十、醫療、一般行政及船員福利事項。
:十一、船上安全及保全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艙面部門事項。
當值航行員應督率有關海員操作及注意辦理下列事項:
:一、遵守航行規則,謹慎當值。
:二、遵照 [[ 船長 ]] 有關航行事項之指示,不得擅自更改。
:三、保持船長所定航向及航速,如遇時機急迫,得為權宜變更,但應即時報告船長。
:四、注意天氣及海面狀況,遇突發事件,應即報告船長。
:五、夜間當值,應先簽閱夜更命令簿。
:六、負責通信聯絡,並應即報告船長。
:七、錨泊或停泊時,應注意天氣及附近海面情況。
:八、交值時,應將船舶運作情形,所受命令及其他重要事項,詳告接替者。
:九、當值時一切有關事項應翔實記入航海日誌。
:十、其他上級主管交辦事項<ref>[http://laws.mywoo.com/11/116/3815/6.html 船員服務規則],MyWoo</ref>。
船副應於航泊時當值及秉承上級主管之命執行工作,其職責如下:
:一、保管、校驗船上航海設備與儀器及保管、修正海圖與航海有關之書冊、圖表。
:二、船舶進出港或錨泊時,應於船長指定之部位值勤,遵照船長命令,指揮 [[ 海員 ]] 執行其職務。
:三、船舶停泊時,遵照船長命令當值;船舶裝卸貨物時,監督裝卸作業。
:四、保管並記錄航海摘要日誌、磁羅經自差簿、航海儀器紀錄簿及填寫正午報告表。
:五、負責郵件之裝卸及保管,備置郵件簿登記收受與遞交之日期、件數。
:六、負責駕駛臺內外及駕駛臺甲板上各項設備、屬具之清潔與保養。
:七、保管船上藥品與醫療設備。
:八、協助 [[ 大 ]] 副辦理船舶進出港手續及一般行政事務。
:九、船舶開航前,會同輪機人員試車、車鐘、號笛,並將船舶吃水及燃油、淡水儲量報告船長。
:十、保管並檢查 [[ 救生 ]] 、滅火及艙面通信設備。
:十一、負責接送引水人,並檢查繩梯及舷梯之安全。
:十二、其他依國際公約、法規、雇用人規定應由船副負責及上級交辦之事項。
:船舶配置兩名以上之船副者,其各人職責由雇用人參照前項規定之。船舶未配置船副時,其由船副辦理之事項,由船長指定人員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