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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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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副之工作职责及工作时数主要系依据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之“1978年航海人员训练、发证及航行当值标准国际公约及其修正案(STCW 1978,Standards of the Training, 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rs,1978, As Amended)”及国际劳工组织(ILO)制定之“2006年国际海事劳工公约(Maritime Labour Convention, 2006)”等相关国际公约规定,另特殊船舶另订有其相关国际公约规范;各缔约国政府可依国际公约另订该国法规(如利比里亚海事局LISCR发布之RLM-300 Maritime Law, Regulations, Notices & Requirements Combine Publications Folder),但该标准不低于所签订之国际公约。
除规定之当值外,船副依其职责有其相关需负责之工作(包括并不限于,依各船东及船籍国法令规定)。大致而言,二副负责船舶医疗及其器材、航海(包含传统设备、电子设备及通信设备)仪器、航海书刊、海图等设备器材之管理、维护及更新工作,并向船长及大副负责 <ref>[http://www.zhize8.com/zhize/104687.html 二副岗位职责],岗位职责大全</ref> ;三副则负责船舶之消防灭火设施、救生、救难设备等安全设施之管理、维护及更新工作,并向大副负责。
此外船舶于进/出港/抛锚时,则另须依其职级负责相关工作,大副须至船艏进行备便及带艏缆或抛锚链等工作、二副须至船艉进行备便及带艉缆等工作、三副则于驾驶台协助船长,接送领港、传达舵/伡令、航向、航速、联系机舱部门、操伡及其它行政等相关工作。
:八、交值時,應將船舶運作情形,所受命令及其他重要事項,詳告接替者。
:九、當值時一切有關事項應翔實記入航海日誌。
:十、其他上級主管交辦事項 <ref>[http://laws.mywoo.com/11/116/3815/6.html 船員服務規則],MyWoo</r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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