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松有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黃松有(1957年12月),廣東澄海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治人物,法學博士,曾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
生平
1982年畢業於西南政法學院,先後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和廣東省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任職。後調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在任期間,主張憲法司法化,即法院可以像運用其他法律法規一樣運用憲法條文來作為裁判案件的依據,解決糾紛。
2008年10月28日因涉嫌犯罪被免職。
2009年8月21日,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和公職。
2010年1月19日,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黃松有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黃松有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萬元,兩罪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010年3月17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1] 對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貪污、受賄案終審宣判,終審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