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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智商犯罪2·化工女王的逆襲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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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孔夫子舊書網 的圖片

內容簡介

何建生得罪了派出所所長的小舅子,被誣陷進了派出所拘留,十天後,妻子甘佳寧收到一個骨灰盒,原來何建生在派出所拘押期間,心臟病突發死亡。

突遭驚天變故,頃刻之間家破人亡,甘佳寧看着一夜白頭的婆婆和懵懂無知的四歲幼子,痛哭一場後,卻笑了。

他們不知道,昔年有「化工女王」稱號的甘佳寧會為夫報仇設計炸藥陷阱,與仇人同歸於盡。

甘佳寧死後,由於她的行為,何家老少都遭到了受害人家屬的打擊報復。在美國生活十多年的化學博士陳進悄悄回國,他摯愛着初戀女友甘佳寧,卻不能給她幸福。此時的陳進已經身患絕症,他準備憑藉一己之力完成復仇,保護甘佳寧的家人。很快,一起離奇綁架案發生了,精準的復仇,完美無瑕的謀殺,警方意識到,前所未有的對手來了。警方深知兇手很有可能還會繼續作案,現在偵破工作如同與兇手賽跑,誰能更勝一籌?

作者簡介

紫金陳 一個有態度的推理作家。2012年度天涯文學「十大作者」和「十佳作品」雙榜榜首。已出版《高智商犯罪1死神代言人》、《資本對決》、《禁忌之地》等。在嘗試多種題材後,於2012年6月開始推出「高智商犯罪」系列本格推理小說4部:《邏輯王子的演繹》、《化工女王的逆襲》、《物理教師的時空詭計》、《死神代言人》。轟動國內推理界。

該系列本格推理作品被讀者評為可媲美東野圭吾推理系列的佳作。作品專注於細節推理,全局設計宏大,文風嚴謹,結局總能出人意料,是創新風格的新派推理小說代表。

書評

《高智商犯罪》(原《謀殺官員》)系列是近年來少見的優秀國產推理小說,祥瑞親王馬伯庸這樣評價:「文筆樸實冷靜,謎題不落窠臼也不炫技,布局謀篇層層推進,從容不迫。誠國產推理佳作。」    小說雖然優秀,只是作者並非法律界人士,所以小說中偶爾會出現一些與我國當前法律體系不符合的情節。雖然無傷大雅,但白璧微瑕,總是令人遺憾,現將小說中本人發現的幾處法律漏洞列舉一下,以期與大家共同探討:       (一)意外事故不是刑事案件    【後來縣政府認定他母親是「妨礙公務造成的意外事故」,只給予了三萬塊錢的賠償,幾個施工人員象徵性地判了緩刑,主管官員無一受懲。(第一部第七章)】    小說中已經寫明,認定這是一起「意外事故」,也就是《刑法》第十六規定的:「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意外事故就意味着不是一起刑事案件,既然不是刑事案件,幾個施工人員又怎麼會被判刑?哪怕是緩刑,也是不合理的。    (二)基層法院不能審死刑案件    【「這個嘛,還沒定,上頭初步計劃是陳進案子還是由你們縣檢察院起訴,縣法院判,當然了,肯定是不公開審理。」(第二部《化工女王的逆襲》第八十七章)】    陳進的案子很顯然是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之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所以本案應當由中級法院管轄,由縣檢察院起訴、縣法院判,顯然違反刑事訴訟法中有關級別管轄的規定。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改之前,確定有上級法院可以將自己的案件交由下級法院審理的規定,但是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刪除了原來關於「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把自己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交由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的內容,所以對於第一審刑事案件,依法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不能再指定下級人民法院管轄。    (三)不公開審理的案件領導也不能旁聽    【雖然是不公開審理,但今天旁聽席的規格很高,有省政法委、公檢法系統的領導,還有市級縣級的各有關單位領導,部分政府官員,以及范家的幾個官員親屬,徐增也坐在旁聽席上,連人大代表都沒被邀請來參加旁聽,目的就是儘可能減少這案子的後續影響力。(第二部《化工女王的逆襲》第八十九章)】      作者可能誤解了不公開審理的意義。在刑事審判中,不公開審理是指除了合議庭、被告、公訴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以及當事人的代理人/辯護人之外,不能有其它任何人在場,司法部門的工作人員或者領導也不能例外。根據最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般適用於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涉及個人隱私或者商業機密、國家秘密的案件,本案是否可以不公開審理先不論,但既然有這麼多人旁聽,那就仍然屬於公開審理。    (四)刑事案件不能再以交通事故處理    【事後,沈家動用多方關係處理善後,由於事發地是道路,經過交警、公安多方聯合認定,這是一起交通事故,車主負大部分責任,行人亂穿馬路,承擔小部分責任,車主也對死者家屬積極賠償,因此免於承擔刑事責任。(第三部《物理教師的時空詭計》第三章)】    「車主負大部分責任」,也就是承擔主要責任,既然肇事者負主要責任,又造成一人死亡的後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沈浩的行為完全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已經構成了交通肇事罪。既然是一起刑事案件,就不能再以普通的交通事故處理了。    如果沈家想讓沈浩逃脫法網、把這起案件不以交通肇事罪處理,更合理也更可行的作法是更改責任認定,認定沈浩負「同等責任」而不是主要責任,這樣就可以不以犯罪論處了。    另外,「經交警、公安多方聯合認定」表述不當,交警只是公安局下面的一個部門,不能與公安並列。    (五)基層檢察院沒有「申訴科」    【縣檢察院申訴科科長徐增從大樓里走出,今天他有些心神不寧。(第二部《化工女王的逆襲》第一章)】    基層檢察院沒有「申訴科」,只有「控告申訴科」,其職責是負責信訪、申訴、舉報、國家賠償等工作,顯然與小說中徐增的職責無關。從小說中徐增負責刑事案件的情節來看,似乎應當為「公訴科」更合理。    (六)故意傷害不是輕罪    【於是幾家單位坐下來商量,決定這麼弄。檢察院不按故意殺人罪起訴,而按故意傷害罪;公安開出精神鑑定,證明案發時兇手處於發病狀態;法院考慮到兇手一家願意積極賠償受害人家屬,並且根據相關精神病犯罪的法規,做出強制治療的判決,當然了,兇手一家需要承擔大額的民事賠償。(第二部《化工女王的逆襲》第一章)】    按這段情節的意思,似乎作者認為故意傷害罪比故意殺人罪更輕,而實際上,一般情節的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只是犯罪的主觀方面不同,在量刑上沒有任何區別,都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換句話說,到底該按哪個罪名起訴,對於量刑沒什麼實質區別。    另外,既然已經有鑑定「證明案發時兇手處於發病狀態」,兇手就不會負刑事責任,如果案件在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可以撤案,如果案件在起訴階段,檢察機關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像小說中寫的把兇手弄到法院去作強制醫療決定,有畫蛇添足之嫌。何況強制醫療也只是「可以」並非「應當」,不是精神病人犯罪都要適用,完全可以不走強制醫療的程序。    (七)檢察院的老大的不叫「院長」    【「沒有,可以肯定兇手沒有被王院長的最後掙扎抓傷,因為這一切發生太快,割喉和踢出王院長的動作,幾乎是在同一時間發生的。我們檢查王院長的指甲,也沒找出任何可疑的皮膚和衣服纖維組織。說明王院長和兇手未發生直接的肢體衝突。」(第三部《物理教師的時空詭計》第二章)】    小說中公安機關人員多次像這樣稱呼縣檢察院檢察長王寶國為「王院長」,檢察院的一把手叫「檢察長」,應該稱呼「王檢察長」,也可以簡稱「王檢」。一般群眾或許會分不清檢察長和院長的區別,但作為經常與檢察機關打交通的公安刑偵人員,絕不可能犯這種低級錯誤。    (八)偵查不是偵察    小說前三部中在描寫公安機關查辦案件時,有的地方使用「偵查」一詞,有的地方卻用的是「偵察」,說明作者自己也沒注意到這兩個詞的區別。實際上「偵察」是一個軍事用語,在查辦案件過程中應當使用「偵查」一詞。 [1]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