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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蒔
人物簡介
馬蒔,(15~16世紀)字玄台,自號玄台子,人稱馬玄台,又字仲化,明代會稽(今浙江紹興)人。
人物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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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蒔青年時期先以儒學為業,致力於功名,因科場失利,又加身患疾弱,乃棄儒學醫。由於刻苦攻讀,醫業日益精神,成為當時名聞遐邇的醫學家。
馬蒔曾任太醫院正文,他對《黃帝內經》進行了深入的研究,認為《黃帝內經》應分為《素問》9卷、《靈樞經》9卷,不應當為王冰重新編次的《素問》24卷。同時他認為《靈樞經》前無注釋,文字玄奧,閱讀困難,所以他在太醫院任職期間,對《素問》和《靈樞經》重新分卷並加以注釋,歷經10餘年,著成《黃帝內經素問注證發微》《黃帝內經靈樞注證發微》各9卷。此外,根據《中國醫籍考》載,馬蒔還著有《難經正義》9卷,《脈訣正義》3卷(兩書俱見於《醫藏目錄》,今俱不存),均佚。馬蒔的注本上承王冰,下啟張志聰,對《黃帝內經》的注釋發揮頗多,在注釋篇名、解釋病名、剖析醫理等方面,都具有獨到的見解。由於馬蒔素嫻於經脈針灸,故對《靈樞經》的注釋遠較《素問》注釋水平高,成為歷史上第一部《靈樞經》的全注本,尤其是對經脈、腧穴的注釋。
醫學成就
首創註解篇名,功在千秋
馬氏對《素問》篇名進行注釋,發前人之未發,對後世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如釋《陰陽應象大論》云:「此篇以天地之陰陽,萬物之陰陽,合於人身之陰陽,其象相應,故名篇。」言簡意賅,提綱挈領,點出了本篇之主旨。後世張志聰《素問集注》亦注此篇名曰:「此篇言天地水火,四時五行,寒熱氣味,合人於藏府身形,清濁氣血,表里上下,成象成形,莫不合乎陰陽之道,致於診脈察色,治療針砭,亦皆取法於陰陽,故曰《陰陽應象大論》。」其注與馬氏之義同。
分節(分段)注釋,條理分明
把每篇原文分為若干個節(段),逐句加以注釋。如將《金匱真言論》按原文次序分為九節,首論八風能傷五臟,以傷其所勝者而已;其次論五臟隨時為病;其三論天有陰陽,人身與病皆應之;其下五節依次從東、南、中央、西、北五個方面分別論述五臟上應四時,而各有收受也;最後一節總結全文,並提出善脈者,必察臟腑也。可謂條理分明。馬蒔對經文之分節,是經過反覆推敲而作出的。如《素問•生氣通天論》第二節後指出:「此節分截,似當以寒、暑、濕各為一節,殊不知本篇所重在陽氣,故凡本篇有陽氣者,當提為各節起語。」因此,馬氏之分節,十分精當,多為後人所採用,如《素問集注》,皆按照馬氏之分節。
旁證博引,博採眾長
為使原文之義得以明暢,馬氏大量運用以經解經之法,或引《素問》他篇之義以證本文,或引《靈樞》之文佐證《素問》,若注文中需進一步說明者,則注中加注。如《上古天真論》「和於術數」釋「術數」一詞,注曰:「術數者,修養之法則也。上古之人,為聖人而在上者,能知此大道而修之,法天地之陰陽,調人事之術數。」為進一步解釋,以下用小字注中加註:「術數,所該甚廣,如呼吸按蹺,及《四氣調神論》養生、養長、養收、養藏之道,《生氣通天論》陰平陽秘,《陰陽應象大論》七損八益,《靈樞•本神篇》長生久視,本篇下文飲食起居之類。」說理頗為透徹,同時也可以看出馬氏對《內經》經文極有研究,且能融會貫通。除了引用《內經》原文加以說理外,馬氏還廣泛引用各家之說,如注《生氣通天論》「因於暑,汗,煩則喘喝,靜則多言,體若燔炭,汗出而散。」引用了張潔古、李東垣對暑證之論,同一篇注「冬傷於寒,春必溫病」,既引用了《熱論》、《陰陽應象大論》之經文,還引用了張仲景《傷寒論》加以印證。馬氏所引書目,不僅包括了前代重要醫籍,而且還引用了《詩經》、《禮記》、《史記》、《呂氏春秋》等經史古籍,馬氏之博學可從中窺見一斑。
聯繫臨床,印證經文
馬氏具有豐富的臨床經驗,聯繫臨床實踐經驗加以印證經文,更加富於說服力。如注《平人氣象論》「乳之下其動應衣,宗氣泄也。」曰:「乳之下動應衣者,予曾見其人,病終不治。」又如《生氣通天論》之「腎氣乃傷,高骨乃壞」。注曰:「余曾見有傷腎經者,已成弱證,其腰間命門穴上,有骨高起寸余。」
批駁前人注釋之誤,直抒己見
如《上古天真論》對「天癸」的解釋,馬氏注云:「天癸者,陰精也。蓋腎屬水,癸也屬水,由先天之氣蓄極而生,故謂陰精為天癸也。按王冰謂天癸為月事者非。」並進一步指出:「男女之精,皆可以天癸稱。」直接批駁王注。馬氏對「天癸」的注釋,張介賓在《類經》中首先給予肯定,後世王士雄、沈又彭皆宗其說。又如《陰陽應象大論》之「陽生陰長,陽殺陰藏」。馬氏注云:「然天雖主陽,而陽中有陰,故其於萬物之生長也,陽生之而陰長之;地雖主陰,而陰中有陽,故其於萬物之殺藏也,陽殺之而陰藏之。殺者,肅殺之殺,非殺戮之謂也。《天元紀大論》曰:天以陽生陰長,地以陽殺陰藏。與此同。故當以天地分之。新校正之言雖可觀,而以坤為長,以乾為殺,則與《天元紀大論》之分天地者異,故不取之。」批駁新校正之注,頗具說服力。
參考文獻
- ↑ 曹健,許霞. 明代醫家馬蒔針灸學術思想淺析[J].. 中醫學報,. 2011,26(10):1279-12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