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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程序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公布的一個專有名詞。

漢字作為一種形、音、義三位一體的符號系統[1],源於日月鳥獸之形,作為中華文明之標誌[2],連接中華民族的歷史、現在和未來,方正之間充滿美感。

名詞解釋

非訟程序,是指法院用以解決民事非訟案件的審判程序,它是民事審判程序的重要組成部分。

所謂非訴案件,是指利害關係人在沒有民事權益爭議的情況下,請求人民法院確認某種事實和權利有無的案件。

非訟程序的特點

1、非訟程序處理的不是或至少不直接是當事人兩造對立帶來的爭議

2、原則上由基層法院管轄;

3、原則上實行獨任審理;

4、審查方式靈活且不以開庭審理為必經程序;

5、禁止上訴的一審終審;

6、較短的程序期限。

非訟程序的適用範圍

適用非訟程序的案件包括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蹤、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

其中選民資格案件並非嚴格意義上的非訟案件,首先它不具有「民事性」,涉及的不是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而是選民的選舉資格以及正常的選取秩序;其次,選民資格案件因具備雙方當事人(起訴人與選舉委員會)而不具備非訟案件的基本特徵,因此民事訴訟法將其規定在特別程序中,只是立法技術的需要,而缺乏理論上的合理性與科學性,這種公法性質的糾紛應單列出去。其他幾類非訟案件為典型的非訟案件,符合非訟案件的特徵,應當適用特別程序審理。

我國立法上非訟程序的共同規則

依非訟程序審理的非訟案件,不是解決民事權利義務爭議,也不具備對立的雙方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與起訴人啟動程序的目的,是確認某種法律事實是否存在,確認某種權利的實際狀態。針對非訟案件的這些特點,民事訴訟法除規定了每一種非訟案件的審理程序外,還規定了一些共同規則。這些規則是:

1、優先適用非訟程序

非訟程序是相對於通常訴訟程序而言的,我國的非訟程序是對法院審理各種非訟案件所適用的程序的總和,不同的非訟案件適用的具體程序也不同。可見,非訟程序具有「特別法」的性質,應當優先適用,只有在非訟程序沒有規定的情況下,才適用民事訴訟法的其他規定,例如迴避、期間、期日、送達的規定。這一規則同時意味着,法院在適用非訟程序審理非訟案件的過程中,如發現有民事權益爭議,應當裁定終結非訟程序,並告知利害關係人另行起訴。民事訴訟法第160條、第162條等條文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

2、審判組織適用非訟規定

按照非訟程序審理案件,審判組織原則上採用獨任制,只有選民資格案件和重大疑難的非訟案件,在法律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才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這是因為非訟案件一般比較簡單,請求解決的事項單一,有關法律規定了較為明確的條件及處理原則,法官依此審理和裁判的難度不大,獨任制一般能夠保證辦案質量。

3、非訟程序實行一審終審

按照非訟程序審理案件,實行一審終審,判決書一經送達,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申請人或起訴人不得提起上訴。不論哪一種非訟案件的審理程序,均未設置上訴審,這是案件的非訟性質決定的。判決依申請人的申請作出,無必要為此再設置上訴程序,如果在程序進行中出現了與申請人持對立主張的人,那麼非訟程序通常要終結,然後按通常訴訟程序解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爭執。

4、案件審結期限較短

按照非訟程序審理案件,審理期限一般較短。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除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外,人民法院審理其他非訟案件的期限都較短,例如,選民資格案件,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宣告公民失蹤、死亡等非訟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1個月內或者公告期滿後1個月內審結。督促程序更是以簡潔、快速地解決債權債務問題為其特點的。

5、實行特殊的訴訟費用規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按民事訴訟法第15章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一律免交訴訟費用。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則只需交納程序申請費100元;申請破產還債則不需要預繳訴訟費用,破產費用從破產財產中撥付即可。對於非訟案件未像訴訟案件那樣收費,主要是因為非訟案件只是確認一種法律事實,不解決民事權益之爭,申請人請求法院確認某種事實,並不完全是為了自己的利益,因此理應與訴訟案件採取不同的訴訟費用規定。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