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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是青海省機構改革設置的新部門。
2018年11月28日,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更名為青海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加掛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牌子,副省長王黎明致辭並揭牌[1]。
機構職能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金融工作方針政策和相關法律法規;組織和指導實施省委、省政府關於金融工作的決策、部署;擬訂並組織實施金融產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調研金融發展重大問題,及時向省委、省政府提供決策參考。研究我省融入絲綢之路經濟帶和海上絲綢之路金融產業發展重要問題,推動金融相關領域的協商合作和加強政策服務。
(二)推動金融市場體系建設。推進資本市場、現代保險服務業健康有序發展;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合理布局;加強融資性擔保公司、非銀行業金融機構和新型農牧業金融機構建設;促進各類金融中介機構建設與發展;協調金融機構在金融服務空白區域設立網點;配合金融監管部門對金融機構的考評,擬訂並實施對金融機構的激勵措施。
(三)負責建立金融工作聯繫協調機制。建立完善與各級政府金融協調服務部門、金融監管部門和其他省(區、市)金融管理部門的工作聯繫機制;建立與金融監管部門的信息溝通共享機制;建立與省內外金融機構的聯繫合作和人才交流機制;指導地方金融工作。
(四)指導地方金融機構改革與發展。提出地方金融機構改革方案並指導實施;推進地方金融機構的對外開放與國際合作。負責地方金融機構財務與資產監管工作;建立和完善地方金融機構保值增值指標體系,擬訂考核標準;協助省政府國資委對青海銀行、省信用擔保集團以及對青海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的業績進行考核。
(五)推進企業直接融資。完善企業上市合作協調機制;指導企業在境內外上市融資;負責企業上市有關確認事項的核實工作;指導上市公司的資產重組及再融資工作;配合監管部門對上市公司的監管、風險防範和處置工作;牽頭協調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及區域股權交易市場企業掛牌工作;指導企業債券發行工作。
(六)指導和規範非銀機構的發展。指導保險、證券、期貨、信託、金融租賃等非銀機構的規範管理工作;指導非銀機構的改革和創新;監管本省區域內各類交易場所。
(七)培育和發展地方創新型金融組織。負責融資性擔保機構、小額貸款公司及創新型金融機構的審批和監管;負責股權投資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
(八)推動金融發展環境建設。推動統一的社會信用信息平台建設、金融生態環境建設評價機制建立和金融生態安全區建設;強化金融法治環境建設,規範民間融資行為;規範管理金融中介機構的執業行為。
(九)協調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工作。配合金融監管部門完善金融監管機制,維護金融穩定;督促地方金融機構建立健全風險防範機制;審核涉及有關金融安全事項,完善金融風險預警機制和處置機制;承擔省處置非法集資活動聯席會議辦公室、省金融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工作。
(十)組織金融人才引進和培訓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引進金融人才政策;組織實施金融人才培訓,開展國際交流工作。
(十一)承擔省金融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視頻
青海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相關視頻
參考文獻
- ↑ 青海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掛牌成立 ,搜狐,2018-11-29
- ↑ 青海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2020-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