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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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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標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公布的科技類名詞。

在漢字的歷史上,人們通常把秦代之前留傳下來的篆體文字和象形文字稱為「古文字[1]」,而將隸書和之後出現的字體稱為「今文字」。因此,「隸變[2]」就成為漢字由古體(古文字)演變為今體(今文字)的分界線。

名詞解釋

陪標,就是在某項目進入招投標程序前,招標單位已經確定了意向單位,然後由意向單位根據投標程序要求,聯繫關係單位參加邀標,以便確保意向單位達到中標目的的舉動。

招投標法規定:「招標人採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所以即便招標方已經有了意向單位,還要至少邀請三家參與投標,往往為了能夠確定無疑的投中標底,這三家都會由中標單位來定,甚至連標書都由他們統一製作,封標時到三家單位蓋好章。

陪標特徵

1、不同投標人的投標報價總價異常一致,或者差異化極大,或者呈規律性變化;

2、不同投標人的投標總報價相近,但是各分項報價不合理,又無合理的解釋;

3、故意廢標,中標人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或不按規定與招標人簽定合同;

4、故意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無效標條款,製作無效投標文件;

5、投標人一年內有三次及以上參加報名併購買招標文件後,不遞交投標文件、不參加開標會議;

6、遞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多家投標人幾乎同時發出撤回投標文件的聲明;

7、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由同一賬戶資金繳納;

8、多個投標人使用同一個人或者同一企業出具的投標保函;

9、售後服務條款雷同;

10、故意漏掉法人代表簽字;

11、投標文件中法人代表簽字出自同一人之手。

陪標風險

幫助同行陪標圍標,可能涉嫌串通投標罪,下面以案例進行說明:

王總是一家建築公司老闆,自踏入建築行業開始,只要有政府招投標項目,都有同行請求幫忙陪標。前幾年,王總還能堅守底線,認為陪標行為可能違法,搞不好要吃官司。可是被要求多了,而且看到行業內普遍存在這種現象,就漸漸放鬆了警惕。從同意幫助同行陪標,發展到只要有招投標項目就主動尋找其他投標人一起圍標,並從中牟利。對自己想中標的項目,也尋找同行幫助其圍標。經過公安機關偵查,王總及其公司通過參與布點報價提高中標概率、謀求評標專家打高分等方式串通投標共計20餘次,非法獲利100多萬。後經法院審判,認定為串通投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3條規定: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法條解讀:

串通招投標罪是擾亂市場秩序罪中的一個類型。競爭是市場經濟最基本的運行機制,公平競爭有利於維護市場經濟的良性發展,投標、招標活動本意是為了促進公平競爭。但各種不正當的競爭行為往往造成競爭秩序的嚴重破壞,影響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1993年9月2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五條規定,「投標者不得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投標者和招標者不得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後為懲治該違法行為,在1997年修訂的刑法中規定了該罪名。

串通投標行為表現之一主要是投標人之間互相串通,主要方法是統一布點報價,導致招標人的招標目的可能落空,並排擠了其他投標人。更有一些單位長期通過圍標獲得好處費,牟取非法利益,損害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和招標人的利益。

串通投標行為表現之二是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特別是在某些國有資產使用的招投標項目中,投標人通過不正當手段與招標人內定中標,使國家集體的利益受損。而且此類串通招投標的行為中,往往伴隨着公職人員的貪腐和商業賄賂,對社會產生了較大的危害性。

企業招投標領域的合規建議:

隨着市場經濟的進步,企業參與各種項目的招投標越來越普遍。為此企業應當樹立公平競爭的理念,對員工進行法務知識培訓和合規教育。在企業經營過程中,杜絕被動或主動的陪標、圍標等行為。重視標書製作、保證金繳納過程中的細節關注,避免引起合理懷疑。

企業作為招標人時,要注意不得與投標人相互串通,事先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也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以免損害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