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雪楓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歷任義馬礦務局生產處技術員,觀音堂煤礦選煤廠副廠長、廠長、副礦長、礦長,義馬礦務局副局長,鶴煤集團總經理;
2000年07月至2008年11月,歷任永城煤電(集團)公司總經理、董事長、黨委書記;
2008年11月至2011年01月,任河南煤業化工集團董事長、黨委書記;
2011年01月至2013年07月,任河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
2013年07月至2016年01月,任河南省委常委、洛陽市委書記。
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2016年3月終止),河南省十二屆人大代表(2016年3月終止)、第八屆省委委員。
榮譽記錄
1995年獲「河南省優秀青年企業家」、「中國煤炭工業優秀礦長」稱號;
2001年評為國家有突出貢獻專家,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
2001年被授予新世紀中國改革優秀人物」稱號;
2003年榮獲全國煤炭工業優秀企業家、全國五一勞動獎章;2004年榮獲河南省勞動模範。
1982年畢業於中國礦業大學並參加工作、管理與工程專業碩士、管理學博士,教授級高級工程師,高級經濟師,中國礦業大學教授,全國勞動模範,全國人大代表。
1995年榮獲「河南省優秀青年企業家」、「中國煤炭工業優秀礦長」稱號;
2001年被評為國家有突出貢獻專家,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
2001年被授予「新世紀中國改革優秀人物」稱號;
2003年榮獲全國煤炭工業優秀企業家、全國五一勞動獎章;
2005年當選全國勞動模範,被評為年度最受尊敬企業家;
2006年被評為年度河南受尊敬企業家、中國十大創新企業家;
2007年榮獲新豫商十大風雲人物、年度河南最具影響力企業領袖;
2008年榮獲2007年河南工業最具影響力企業家和全國優秀創新企業家。
人物事件
摺疊違紀被查 2016年1月16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消息,河南省委常委、洛陽市委書記陳雪楓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1]
摺疊免去職務 2016年1月27日,據中央組織部有關負責人證實,河南省委常委、洛陽市委書記陳雪楓涉嫌嚴重違紀,中央已決定免去其領導職務。
摺疊辭去職務 2016年3月29日,河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表決通過決定,接受陳雪楓辭去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的請求。陳雪楓的河南省十二屆人大代表資格也同步終止。[2]
摺疊雙開處分 2016年6月2日,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對河南省委原常委、洛陽市委原書記陳雪楓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陳雪楓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搞團團伙伙、培植私人勢力,對抗組織審查;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出入私人會所;嚴重違反組織紀律,為謀求職務升遷在民主推薦中拉票,篡改年齡,違規插手原任職單位人事安排;嚴重違反廉潔紀律,違規從事營利活動,搞權色、錢色交易;嚴重違反群眾紀律;嚴重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幫助親屬解決私人事務;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在國有企業改制中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涉嫌失職瀆職犯罪。
陳雪楓身為黨的高級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陳雪楓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3]
摺疊提起公訴 2017年4月7日,最高檢官網消息,近日,湖北檢察機關依法對中共河南省委原常委、洛陽市委原書記陳雪楓涉嫌受賄、貪污、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案提起公訴。
中共河南省委原常委、洛陽市委原書記陳雪楓涉嫌受賄、貪污、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一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湖北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湖北省荊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荊州市人民檢察院已向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陳雪楓利用其擔任永城煤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董事長,河南煤業化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河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利用其擔任河南煤業化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巨額公共財物;其在擔任永城煤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河南煤業化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期間,違反相關規定,擅自決定處置國有資產及資產收購價格,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貪污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以上案件,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中分別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各項訴訟權利[4]。
摺疊一審開庭 2017年4月27日,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中共河南省委原常委、洛陽市委原書記陳雪楓受賄、貪污、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一案。荊州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雪楓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湖北省荊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0年至2015年,被告人陳雪楓利用其擔任永城煤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董事長、河南煤業化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河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煤炭經營、工程承攬、股份認購、職務晉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直接或者通過特定關係人索要、非法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48億餘元;2009年至2011年,陳雪楓利用其擔任河南煤業化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547萬餘元;2004年至2011年,陳雪楓在擔任永城煤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河南煤業化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期間,違反相關規定,擅自決定處置國有資產及公司收購價格,造成國有公司損失人民幣2.24億餘元。提請以受賄罪、貪污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追究陳雪楓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陳雪楓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陳雪楓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各界群眾六十餘人旁聽了庭審。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5]
摺疊一審判決 2017年5月31日下午,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共河南省委原常委、洛陽市委原書記陳雪楓受賄、貪污、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一案,對被告人陳雪楓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以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陳雪楓受賄、貪污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或發還相關單位。陳雪楓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5年,被告人陳雪楓利用擔任永城煤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董事長、河南煤業化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永城煤電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河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煤礦機械銷售、煤炭經營、工程承攬、職務晉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特定關係人非法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25億餘元;2009年至2011年,陳雪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共計547萬餘元;2004年至2011年,陳雪楓身為國有公司人員,違反相關規定,濫用職權,在國有企業增資擴股中,擅自決定不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在股權收購中,擅自決定收購項目、收購價格,造成國有公司損失2.24億餘元,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陳雪楓的上述行為依法構成受賄罪、貪污罪和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應數罪併罰。鑑於陳雪楓能夠自動到案,被立案調查後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並如實供述了其他犯罪事實,檢舉他人涉嫌犯罪的問題線索,濫用職權造成的國有資產損失部分已挽回,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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