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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光中


陳光中 陳光中,1930年4月23日生,浙江永嘉人。著名法學家、法學教育家,新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的開拓者和重要的奠基者。1952年7月畢業於北京大學法律系。2001年,被中國政法大學授予終身教授稱號。 曾任中國政法大學校長和中國法學會副會長,現任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名譽院長。 他長期致力於刑事訴訟法學、證據法學、中國司法制度史和國際刑事人權法的研究,為培養法學高級人才,發展訴訟法學特別是刑事訴訟法學,改革和健全中國刑事司法制度,加強刑事司法人權保障,開展國內外訴訟法學交流做出了卓越的貢獻。

人物經歷

1952.07,畢業於北京大學法律系 1952.07——1952.09,留北京大學法律系任助教 1952.09——1972.04,調至新成立的北京政法學院工作。(北京政法學院於1972年被撤銷) 1972.04——1978.07,在廣西大學中文系、哲學系擔任近代史、哲學史教學工作。於1978年被評為副教授。 1978.07——1982.09,調回北京到教育部人民教育出版社工作,期間參與編寫中學《中國歷史》(古代部分)教科書。 1982.09——1983.08,擔任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刑法室主任。[1] 1983.08——1988.06,擔任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副院長(期間1985年起兼任中國政法大學中國法制研究所所長六年)。1986年,被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為全國第一位訴訟法博士生導師。1987年,被評為教授。 1988.06——1992.05,擔任中國政法大學常務副校長。 1992.05——1994.03,擔任中國政法大學校長。 1994.03——今,擔任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期間1995年12月創建中國政法大學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任中心主任。2000年10月擔任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名譽院長(2006年前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稱為研究中心,擔任中心名譽主任)。

社會兼職

1984.10——2006.09,連續五屆擔任中國法學會訴訟法學研究會總幹事、會長(第一屆幹事會總幹事,1996年11月第四次換屆,改稱理事會,擔任會長)。 1986.06——2003.06,連續三屆(第二屆至第四屆)被聘為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法學評議組成員。 1991.05——2003.11,連續兩屆(第三、四屆)當選中國法學會副會長。 1991.09——今,被聘為全國哲學社會科學法學規劃小組成員,後擔任副組長。 1995——2001,連續三屆(第二屆至第四屆)被聘為國家圖書評獎委員會委員。 1997——2004,被聘為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專家諮詢委員會委員。 1999.05——今,被聘為最高人民法院特邀諮詢員。 1999.06——今,被聘為最高人民檢察院專家諮詢委員會委員。 2003.11——今,被聘任為中國法學會學術委員會副主任。 2004.06——今,被聘為教育部社會科學委員會委員、法學部召集人。 2006.09——今,被聘任為中國法學會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 2012.07——今,被聘任為國家「2011計劃」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首席科學家。2014年5月被選任為學術委員會主席。

主要榮譽

1982年2月,與張子培等合著的《刑事證據理論》獲北京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二等獎。 1991年,獲國務院有突出貢獻專家的特殊津貼。 陳光中第一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改建議稿與論證》,中國方正出版社 1995年7月版, 1996年獲北京市第四屆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特等獎,1998年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第二屆人文社會科 學研究成果法學一等獎。 2001年10月,陳光中教授被聘為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 陳光中第一主編《刑事訴訟法》(修訂二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7月版,獲2002年司法部 法學教材與法學優秀科研成果一等獎。 2004年11月,陳光中教授獲英國文化協會頒發的「文化交流獎」,以表彰他為中英文化交流所做出的突 出貢獻。 2012年9月獲中國法學會「全國傑出資深法學家」稱號。 2013年3月陳光中等著《中國司法制度的基礎理論問題研究》獲北京市第12屆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特等獎。

學術思想

陳光中治學嚴謹,崇尚科學,倡導創新,注重務實。既立足於中國國情,又密切注視國際研究動向和趨勢,幾十年來孜孜以求、筆耕不輟,著述等身(出版著作35部、教材19本、論文220多篇),形成了自己系統的學術思想。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刑事訴訟基礎理論的開拓 關於訴訟價值觀 陳光中認為訴訟法的價值可分為工具價值和獨立價值;在現代法治國家,實體法和程序法相輔相成,不能有主次之分;應當承認,訴訟法的第一價值是保證實體法的正確實施,同時也不能忽視其自身重要的獨立價值。實體法和程序法不是機械的並重而是動態的並重。 刑事訴訟目的觀 陳光中主張法的權利本位觀,刑事訴訟在總體上也應當以權利為本位,打擊犯罪歸根到底是為了維護人權。但刑事訴訟直接的目的應當是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相結合。刑事訴訟中的人權保障的內涵,狹義上應指訴訟參與人,特別是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的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處於弱勢地位,其權利應當是保障的重點。我國傳統上重打擊輕保障,因此既要講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相結合,又要重點突出保障人權。應當將「保障人權」載入刑訴法條文。同時,他認為強調人權保障並不意味着放棄懲罰犯罪的價值追求,而是主張在加強人權保障的同時防止削弱打擊犯罪,在強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權利保障的同時強化被害人等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權利保障。 刑事訴訟結構觀 陳光中認為,科學而合理的刑事訴訟結構才能保證實現司法公正,現代法治的刑事訴訟結構應貫徹控審分離、控辯平等對抗、審判方居中裁判的原則。他主張,中國刑事訴訟中應當包括兩個三角結構:一個是在審判階段中,控辯平等對抗,法官居中裁判的大三角結構。另一個是審前階段由偵查機關、犯罪嫌疑人以及審批逮捕、審查起訴的中立裁決者組成的三方結構。 此外,他還認為職權主義和當事人主義這兩種訴訟結構各有長短,兩者適當結合最有利於實現我國刑事訴訟的目的,應吸收西方兩大訴訟結構的長處來改革我國刑事訴訟結構。我國刑事訴訟結構近似大陸法系的職權主義,應適當吸收當事人主義的一些做法,同時又不能完全照搬,應保持法官在庭審中有限的主動性。 刑事訴訟效率觀 在司法公正與訴訟效率的關係上,陳光中主張「公正第一,兼顧效率」。他認為,在刑事訴訟價值中,公正處於核心地位,因為刑事訴訟的根本目的是保證實現社會公平和正義,具體而言就是通過正當程序查清案情,懲罰犯罪、保障人權,以一種和平和非自助的方式解決國家與被告人、被害人與被告人之間的矛盾,從而恢復被犯罪行為破壞的社會秩序。當然,公正的優先地位不是絕對的,在一定情況下,為了效率,不得不對公正的價值作出適當的犧牲,但是這種犧牲不能過分,否則就會違反司法的基本要求。 力主司法改革 陳光中一直關注司法改革,主張不斷推進司法改革。他發表的兩篇力作:《關於深化司法改革若干問題 的思考》(與龍宗智教授合寫)和《比較法視野下的中國特色司法獨立原則》,比較集中地表述了他對於司法改革的主張,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深化司法改革必須遵循司法規律。應當嚴格適用法律,維護法制權威;公正司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嚴格遵守法定正當程序;保證司法的親歷性和判斷性;維護司法的公信力和權威性。第二,司法獨立,確保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陳光中認為司法獨立原則,是實現司法公正的首要保障,是樹立司法權威的必要條件,也是法官職業化的題中之義。要確保中國特色司法獨立原則的有效實施,應當堅持和改善黨對司法工作的領導,黨組織(包括黨委和政法委)對司法工作的領導主要是方針、政策的領導和組織領導,原則上不宜具體參與辦案工作;應當明確紀委與司法機關的關係,二者不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而是協調與配合的關係;理順權力機關監督與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的關係;為保障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在人事上,司法機關領導的提名和任免,應當強化上級黨委和上級司法機關的作用。在財政上,改由中央和省級統一撥款或為主撥款,減少地方各級法院檢察院對同級行政機關的依賴性。第三,正確認識、理性對待三機關的關係。法檢公分工配合制約的原則對於保障刑事案件的辦案性質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存在缺陷,應採取措施加以彌補。應當維護控辯平等,加強審判的中立性;加強律師權利保障機制;防止互相配合侵犯當事人權利;以及建立當事人權利的司法審查救濟機制。第四,規範大要案辦案程序。保證「打黑」等活動依法定程序進行。第五,遏制司法行政化傾向,進一步規範審委會、院庭長與合議庭的關係,規範上下級法院關係。司法績效考評制度應當進行科學化、合理化的改革。第六,塑造高素質、有權威的司法官。應繼續推動司法官職業化,提高司法官待遇,延長司法官聘任時間。對司法官特別是領導幹部的遴選應當更加規範。以上相當部分主張被十八屆三中全會所通過的改革決定所吸收。 對古代司法制度的批判和借鑑 陳光中對中國古代司法制度一直有着濃厚的興趣,並進行了深入的研究,提出了獨到的見解。20世紀80年代初,陳光中推出的《中國古代司法制度》一書,是解放後最早系統研究古代刑事訴訟的專著。該書對中國古代的神明裁判、強制措施、證據制度、法庭審判、上訴、複審和覆核制度等問題都進行了深入研究。在該書中,他提出,中國古代司法制度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第一,皇帝(或王)掌握最高司法權,司法從屬於行政。第二,維護統治者特權,實行公開的不平等。第三,維護宗法制度和宗族統治。第四,刑訊逼供,罪從供定。第五,實行糾問式訴訟,程序不完備。第六,具有重獄訟、慎刑罰的精神。研究中國古代司法制度,陳光中教授認為首先要批判其專制主義、落後野蠻的東西,肅清封建專制主義在法律思想、法律制度中的流毒,如刑訊逼供現象、等級特權思想,仍是當今司法實踐中值得重視的問題;同時也要吸收借鑑對現代法制建設有意義的制度,如:法官責任制度、迴避制度、直訴制度、死刑覆核復奏制度、錄囚制度等。 刑事證據制度的探索 客觀真實與法律真實相結合的訴訟真實觀 陳光中認為,辯證唯物主義認識論和價值論是我國刑事證據制度的理論基礎。他不同意否定認識論對證據制度起指導作用的觀點。他認為刑事訴訟證明的目的是要努力查明案件事實真相、達到訴訟客觀真實,即司法人員的主觀認識力求符合案件客觀事實。他主張客觀真實與法律真實相結合。由於訴訟證明的複雜性,訴訟價值追求的多元性,刑事證明不能只適用一個統一的證明標準,而是要有層次性,如適用推定等,這樣就必須適用法律真實原理。但是如果法律真實不與客觀真實相結合,必然不同程度地走向主觀主義。 證據裁判原則 證據裁判原則是現代法治國家刑事訴訟中認定犯罪事實時必須遵循的原則。訴訟證明方式的演進歷史,不應以歐洲大陸為中心,而應擴展至世界範圍,將其分為神明裁判、口供裁判和證據裁判三個階段。證據裁判原則要求以口供以外的證據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主要根據。證據必須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可采性。定罪證明標準是 「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這是主客觀相結合的標準,其中「事實清楚」是主觀標準,「證據確實充分」是客觀標準。刑事訴訟法新增加的「排除合理懷疑」標準,將其作為證據確實充分的關鍵條件。但不能照搬西方對排除合理懷疑關於「接近確定性」或「95%」的解釋。對案件的主要事實應達到結論唯一性,以嚴防冤案的發生。 刑事證明理論 陳光中主張,我國刑事訴訟中的證明,在廣義上,應當指公安司法機關和當事人以及他們所委託的辯護人、代理人收集、運用證據認定刑事案件事實的活動。對於證明責任問題,他主張對舉證責任和職務證明責任進行區分,舉證責任是指在法庭審理階段,控辯雙方對法庭承擔提出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的責任。而職務證明責任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基於職責,在訴訟證明中所應達到的要求,即在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有罪的處理性決定時必須具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的責任,它要解決的是國家專門機關在追究犯罪時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關係問題。 刑事證據原則和規則的完善 陳光中主張為了實現證據制度上科學化、法治化和人性化,根據國際人權的有關規定並參考外國的證據法,應當確立以下原則、規則:無罪推定,不得強迫自證其罪,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證人拒絕作證特權,傳聞證據規則等等。他力主疑罪從無,認為疑罪從輕實質上是有罪推定並且是產生冤假錯案的重要成因。1996年刑訴法修改,增加證據不足作無罪處理的重要規定,這與陳光中的努力有關。對於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陳光中主張建立相對排除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即刑訊獲取的口供一律排除,不具有證據效力;實物證據則由於其具有不可替代性而應採取裁量排除原則,即根據違法程度、案件的性質、公益的保護等因素綜合加以酌量考慮,具有一定的彈性。在非法證據排除的舉證責任和證明標準上,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認為指控犯罪的證據為非法取得並提出相關線索時,偵查機關、檢察機關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為合法取得,其證明標準為確實充分,至少要達到證據明顯優勢。 刑事訴訟制度的構建和完善 加強被告人權利保障 陳光中認為,在當前,刑訊逼供是最大的程序不公,冤枉無辜是最大的實體不公。為了遏制刑訊逼供,陳光中主張,擴大刑訊手段的解釋範圍,即刑訊不僅指對肉體上的施加暴力,而且包括精神上的折磨;實現看守所中立,並由其進行全程錄像或者錄音;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相對的沉默權。 完善辯護制度 陳光中始終認為,辯護制度是一個國家司法制度是否民主、法治、文明的重要標誌。1955年他在《政法研究》上發表的處女作論文中就通過介紹蘇聯辯護制度主張在新中國建立辯護制度。後又在兩次主編的刑事訴訟法修改建議稿以及發表的文章中,力主不斷完善辯護制度。如主張律師在偵查階段應當以辯護人的身份參加,會見犯罪嫌疑人不被監聽,有權收集證據等。他是最早主張在我國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學者之一。他認為對於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應當全程實行法律援助制度。 強化被害人的權利保障 陳光中早在20世紀80年代中期就已經提出應加強被害人人權保障。在上次修改刑事訴訟法時,他主張在加強被告人權利的同時擴大被害人的權利。經立法部門和學者的共同努力,1996年修改的刑事訴訟法把被害人列為當事人之一,賦予了他申請迴避權和要求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權利,從而加強了對被害人權利的保障。當前他又主張制定新法,創建被害人救助制度。 腐敗犯罪案件偵查手段的完善 陳光中認為,在我國的腐敗犯罪案件偵查中,檢察機關取證能力較為有限,難以有效地打擊腐敗犯罪。《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50條第1款明確規定了在腐敗犯罪案件偵查中可以使用控制下交付、特工行動和電子或者其他監聽形式等特殊偵查手段。但我國1996年刑訴法對這些手段均沒有作任何規定。因此他建議,修改刑訴法應當賦予檢察機關反腐敗偵查部門有使用特殊偵查手段的權力,2012年刑訴法再次修改時吸收了此建議,將特殊偵查手段納入刑事訴訟法規制範圍之內。同時,他特別強調,在強化犯罪偵查能力的同時,加強對檢察機關權力的制約也非常必要。 二審程序的進一步完善 陳光中認為,我國刑事二審程序在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在權利救濟和保障公正方面的功能尚未完全發揮出來。1996年刑訴法修改對二審審判改革力度明顯不夠。為充分發揮二審程序的功能,刑訴法再修改應當堅持全面審查原則、擴大開庭審理的範圍、完善上訴不加刑原則、改革發回重審制度、創建當事人和解制度。惟有如此,刑事二審程序才能更加民主化、法治化、科學化。 死刑覆核程序的完善 陳光中認為死刑案件人命關天,死刑覆核程序是最後一道把關的程序,應當向訴訟化方向進一步完善:第一,法官應當訊問被告人;第二,必須有辯護人參與,被告人及其近親屬沒有聘請辯護律師的,應當指派法律援助機構的律師參加。第三,對控辯雙方有爭議的重要證據要認真細緻地核實,必要時可以到當地召開不公開的聽審會,通知辯護律師和公訴人到場,對證人、鑑定人等言詞證據來源加以質證,以便更有效地判明這些證據的真實性。以上部分主張被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所採納。 再審程序的改造 陳光中認為,我國傳統觀念上強調「實事求是,有錯必糾」,單純追求實體公正,具有片面性。現代化的再審程序必須把既判力理念、禁止雙重危險(一事不再理)規則、程序安定性與糾正錯判結合起來,區別有利於被判決人和不利於被判決人兩種情況做不同處理。他認為在再審理念上不能只強調程序終局性而不注意糾正生效裁判實體錯誤,特別是對無罪錯判有罪的已生效裁判任何時候都應當允許申訴,在查清案件事實真相後,必須加以改判平反,還無辜者以清白。 完善未成年人刑事程序 陳光中認為原刑訴法對未成年人被追訴人的特點關注和權利保障很不夠,主張再修改時應專章設立未成年人訴訟程序,規定「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確立全面調查、分案處理和辦案人員專業化的制度;實行指定辯護制度,提高逮捕標準,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污點消除制度,並率先提出增設附條件不刑事和解制度的構建 陳光中認為,近些年來,在建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大背景下,刑事和解理念已成為理論界和實務界的共識。實務部門通過開展試點,積累了許多寶貴的經驗。刑事和解制度體現了中國「和為貴」的傳統和諧文化,能有效地解決刑事犯罪所帶來的各種糾紛和矛盾、有利於提升被害人的程序性主體地位並提高訴訟效率。刑事和解應當貫穿於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的刑事訴訟全過程。同時還應加以規範,使其發揮最大功能,將弊端減少到最低限度。如防止被害人漫天要價以及放縱犯罪或者處罰過輕現象。 刑事賠償制度的建立 早在20世紀80年代中期,陳光中教授就率先關注和倡導建立中國的刑事賠償制度。他指出,為了進一步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應當儘快建立刑事賠償制度,以使憲法和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具體化,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他建議,享有刑事賠償請求權的條件,應當包括錯誤羈押和錯判,錯判以無罪枉判為限。關於賠償的範圍和標準,他認為,我國確立刑事賠償制度時應當以賠償經濟損失為主,賠償金應當由國庫支付。他還建議,司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如果挾嫌報復、玩忽職守,造成錯誤羈押,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除了應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外,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些建議,後來大多被1994年通過的國家賠償法所吸收。十多年後,根據法治建設發展,立法機關啟動國家賠償法的修改。陳光中積極參加修改座談會,還在權威刊物發表論文,對如何改革刑事賠償制度提出系統建議,其中不少主張為2010年通過的國家賠償法修正案所吸收。 刑事訴訟法學的比較研究 與聯合國刑事司法準則的銜接 在聯合國司法準則問題的研究上,陳光中率先敏銳地認識到了該問題的重要性,其研究在國內居於領先地位。1998年,陳光中與加拿大刑法改革和刑事政策國際中心合作推出的《聯合國刑事司法準則與中國刑事法制》一書,是國內最早專門探討聯合國刑事司法準則在中國的實施問題的專著。他認為,聯合國人權準則是從人類社會共同的要求中概括出來的準則,我們應當予以尊重。對於我國已經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則應當認真、嚴格地予以遵守,不宜與之發生明顯的不協調的現象。他認為目前我國的刑事法律在保護人權方面已經有了較大的進步,應當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創造條件,努力使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內容在我國能真正得以實現,必要時還要對現行法律進行修改,與國際條約相接軌。 2002年,陳光中主持起草了《關於我國加入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建議書》,並公開發表在《政法論壇》雜誌上,他希望通過該建議書促進我國早日批准和實施《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促使我國人權狀況進一步改善,促進我國的刑事司法文明程度的進一步提高。對於我國批准和實施該公約的條件問題,他認為,隨着我國法制建設的發展,我國基本具備批准和實施公約的條件。對於公約與我國國內法的協調問題,他認為,我國憲法沒有對國際法和國內法的關係問題作出原則性規定,將來應當對該問題在法律上加以明確,確立優先適用國際法的原則。對於該公約條款的保留問題,陳光中建議,在批准公約時儘量不保留,把保留和聲明的條款減少到最低限度。關於該公約的批准時間問題,他建議,我們應當積極創製條件,認真做好各種準備工作,以爭取儘快批准公約。 對外國法制經驗的借鑑 早在1988年,陳光中主編了《外國刑事訴訟程序比較研究》一書,這是建國以來我國法學界第一部系統研究外國刑事訴訟程序的專著。在對待外國法治的態度上,陳光中教授認為,西方國家法治的一些內容,反映了人類社會文明發展的成果,反映了立法、司法活動的共同規律,不能簡單地用階級性予以否定,應當在立足我國國情的基礎上,認真加以借鑑和吸收。 特別是從「二戰」結束至今的近半個世紀中,世界各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在刑事訴訟制度方面有不少變革和發展,其中有些方面反映了刑事訴訟活動的一般規律和發展趨向。這些規律和趨向值得我們重視和研究。2004年,陳光中教授又主編出版了《21世紀域外刑事訴訟立法最新發展》一書,比較全面地介紹了世界各主要國家和地區刑事訴訟立法的最新變革動向以及聯合國有關刑事訴訟的條約,為我國刑事訴訟法再修改及探討刑事司法發展規律提供重要資訊。但是,陳光中教授從來不盲目相信西方的制度,認為,對外國法的移植和吸收,必須同本國國情相結合。 7)國家治理現代化 陳光中的學術視野不限於訴訟法領域的研究與拓展,還密切關注國家治理與社會發展並有深度的思考。他認為,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是「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深遠的理論和實踐意義。認為國家治理體系是指實現國家治理的道路、理論、制度、政策、方針的綜合體現;國家治理體系包括黨的體系、國家(機構)體系和社會體系,其治理領域包括經濟、政治、文化、環境和軍事等領域。國家治理現代化的標準有六項,包括:民主治理、法治治理、公正治理、文明治理、清廉治理和高效治理。並且提出一些中肯的具體建議,例如,應當完善民主集中制,應當創造條件儘快公布官員財產和其他重要事項,應當加快制定民法典等。

主學術成就

刑事訴訟法學的開拓者和重要的奠基者。 陳光中教授五十年代初期就開始從事刑事訴訟法學的教學和科研工作,「文化大革命」後,陳教授更是走筆蛇龍,不舍晝夜,主編或合著出版了50餘部著作,發表200餘篇文章。陳光中一生治學嚴謹,倡導論文一定要有創新,要有自己獨立的見解;在幾十年治學的生涯中,一個突出的特點就是崇尚科學 ,追求真理,提倡學術民主、百家爭鳴,不僅重視訴訟法學基本理論的開拓和探索,而且十分注重弘揚理論聯繫實際的學風,倡導學以致用。陳教授對刑事訴訟法學的貢獻還在於他以大家風度首倡從理念上對刑事訴訟進行深層次的探究,擺脫注釋式的研究方法。 積極參與國家立法,為我國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做出了突出貢獻。 陳光中教授於1993年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委託,親自帶領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的專家學者,進行國內外的調查研究,經過近一年的奮鬥,提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改建議稿》,並加以論證。該建議稿共三編329條,連同論證的內容達35萬字。該稿上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後,65%的條文為1996年新修正的刑訴法所吸收。鑑於本研究成果的學術價值和在國家立法中的作用,該書獲北京市社科基金特別獎和教育部高校優秀科研成果一等獎。基於對刑事訴訟修改的重大貢獻,陳光中應邀接受了中央電視台《東方之子》欄目的採訪,成為該欄目報道的第一位法學家。進入新世紀,陳光中教授主持的中國政法大學刑事法律研究中心組織部分國內知名的本學科專家做了長期、系統的專門研究,草擬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證據法典>專家擬制稿(條文、釋義與論證)》。2004年,陳光中不顧年逾古稀主動成立了刑事訴訟法再修改課題組。歷時四載,在國內試點和調研工作以及國外考察的基礎上,最終完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再修改專家建議稿與論證》,該書在社會上產生了較大的影響,並引起立法、司法部門和法學界的重視。在《刑事訴訟法》第二次修改過程中,陳光中全程參與了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召開的專家座談會,並在會議中,積極提出了自己的修改主張,其中相當部分被後來通過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所採納。陳光中教授不僅對我國刑訴法的修改做出了卓越的貢獻,而且對我國憲法、律師法、國家賠償法等法律的制定或修改也十分關心,並積極參與獻計獻策。 辛勤培育人才。 陳光中從1979年開始擔任碩士生導師,1986年成為全國第一位訴訟法學博士生導師,由他創立和主持的博士點是全國最早的訴訟法學博士點,在其後的近十年時間裡也是全國惟一的訴訟法學博士點。 作為一名刑事訴訟法學領域的大家,他主講中國刑事訴訟法、中國古代司法制度、外國刑事訴訟法和證據法等學科專題,其淵博的知識、精湛的學識、豐富的教學經驗使無數學子受益匪淺。陳光中不僅傳授知識學問,還重視對自己學生的道德教育,並且注意言傳身教。在他長達六十餘年的教學生涯中,先後教過本科生,碩士、博士研究生,幹部專修班,師資進修班等,至今已培養出博士80餘人。他的學生有的已成為教授、知名中青年學者,有的已成為政法部門的重要骨幹,有的活躍于海外律師界,真可謂桃李滿天下,學子成棟樑。為了獎勵優秀的碩士生、博士生,陳光中在其學生親友的支持下,於2002年成立了「陳光中訴訟法學獎學金基金會」,面向全國,對學業優秀的碩士生、博士生進行獎勵。此舉表達了他對訴訟法學年青學子成長的一片關心之情。 卓有成效地領導中國法學會訴訟法研究會的工作。 1984年,在四川成都召開的第一屆訴訟法學年會上,陳光中當選為研究會的總幹事(從第四屆起改稱會長),至今仍擔任該職。作為學會領頭人的陳光中教授在每次年會確定主題,把握研究方向等方面起了關鍵性作用。訴訟法研究會每年的論文均達上百篇,陳教授和其他的訴訟法研究會的領導都力爭籌資出版,以擴大影響。陳教授還倡議設立中青年訴訟法學優秀成果展,每兩年評一次。在擔任訴訟法研究會會長期間,為了提攜後進,陳光中曾兩次向中國法學會提出請辭會長職務,但辭職未果,他持續連任會長達22年之久。2006年9月,經中國法學會批准,中國法學會訴訟法研究會改制分別成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和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陳光中仍被聘任為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繼續支持和關心研究會的工作。 為刑事訴訟法學的海內外交流做出不懈努力和巨大貢獻。 作為一名現代法學工作者,應當是開放型的。為了改變長期以來訴訟法學比較封閉的狀態,陳光中先生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在學術研究上,他倡導開展比較刑事訴訟法學研究。1988年,陳光中教授主編了《外國刑事訴訟程序比較研究》一書,這是建國以來我國法學界第一部系統研究外國刑事訴訟程序的專著。特別值得一提的是陳教授所主持的刑事法律研究中心取得了美國福特基金會、英國文化教育委員會和加拿大開發總署的支持,開展了一系列對外學術交流活動。 從1993年開始,他先後7次率由理論部門和實際部門專家組成的代表團到法、德、意、英、美、加、韓等國考察訪問,了解他們的刑事司法制度及最新動態。他還在北京3次組織刑事法律的國際研討會。陳教授先後組織翻譯出版了法國、德國、意大利、美國、加拿大、俄羅斯、日本等7國的刑事訴訟法典或訴訟規則和證據規則,為我國立法司法部門和理論界了解外國刑事訴訟法制提供了豐富的資料。特別值得一提的是1992年10月應台灣東吳大學校長章孝慈的邀請,陳光中率領大陸法學家11人赴台北參加海峽兩岸法學學術交流會。這是大陸法學家的首次訪台的「破冰之旅」,在台灣引起了轟動性的反響。次年,他又以中國政法大學校長的名義,在北京主持召開了大型的海峽兩岸法學學術研討會。這兩次會議有力地促進了海峽兩岸法學的交流。

代表論著

著作 1. 《刑事證據制度理論》(合著),群眾出版社1982年版。 2. 《中國古代司法制度》(第一作者),群眾出版社1984年版。 3. 《外國刑事訴訟程序比較研究》(主編),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 4. 《律師學教程》(主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8年版。 5. 《中國法律教程》(主編),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 6. 《中國刑事訴訟程序研究》(主編),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 7. 《中華法學大辭典·訴訟法學卷》(主編),中國檢察出版社1995年版。 8.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改建議稿與論證》(第一主編),中國方正出版社1995年初版,1999年再版。 9. 《聯合國司法準則與中國刑事法制》(第一主編),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10. 《中國刑事訴訟法實施問題研究》(主編),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版。 11. 《中德不起訴制度比較研究》(主編),中國檢察出版社2002年版。 12.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據法專家擬制稿(條文、釋義與論證)》(主編),中國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13. 《審判公正問題研究》(主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14. 《21世紀域外刑事訴訟立法最新發展》(主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15. 《刑事再審程序與人權保障》(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16.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我國刑事訴訟》(主編),商務印書館2005年版。 17.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再修改專家建議稿與論證》(主編),中國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 18. 《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卷(修訂版)》(副主編,並任其中的「刑事訴訟法」、「司法組織」學科主編),中國百科全書出版社2006年版。 19. 《比較與借鑑——從各國經驗看中國刑事訴訟法改革路徑》(第一主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 20. 《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和反腐敗公約程序問題研究》(主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 21. 《中國司法制度的基礎理論問題研究》(第一作者),經濟科學出版社2010年版。 22. 《陳光中法學文選外文卷「Chen Guangzhong:Selected Works on Law」》,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 23. 《陳光中法學文選》(三卷),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 24. 《中國刑事二審程序改革之研究》(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 25.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改條文釋義與點評》(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 26. 《刑事訴訟法》(第五版)(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年版。 27. 《法學概論》(第五版)(主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103年版。 28. 《證據法學(修訂版)》(主編),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29. 《論檢察》(獨著),中國檢察出版社2013年版。 30.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實施研究》(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2014年版。 31.2013年10月陳光中主編《刑事訴訟法》(第四版)被評為2013年北京高等教育經典教材。 論文 1. 《蘇聯的辯護制度》,載《政法研究》1955年第2期。 2. 《關於刑事訴訟中的證據分類與間接證據的幾個問題》(合作),載《政法研究》1956年第2期。 3. 《我國古代刑事立法簡述》,載《政法研究》1963年第4期。 4. 《略論封建法制》,載《法學研究》1979年第1期。 5. 《試論我國封建法制的專制主義特徵》(合作),載《社會科學戰線》1980年第1期。 6. 《應當批判地繼承無罪推定原則》,載《法學研究》1980年第4期。 7. 《中國古代的上訴、複審和覆核制度》,載《法學評論》1983年第3、4期合刊。 8. 《日本的刑事訴訟法——赴日本考察報告》(合作),載《法學研究》1985年第6期。 9. 《刑事損害賠償制度芻議》(合作),載《中國法學》1987年第1期。 10. 《關於檢察制度改革和刑事訴訟法的幾個問題》,載《浙江法學》1987年第3期。 11. 《外國刑事訴訟法程序的近期發展趨勢》,載《比較法研究》1987年第4期。 12. 《中國刑事訴訟法的形成和特徵》,載《中國刑事法的形成與特色》(第1卷),日本成文堂1989年 版。 13. 《關於中國的判例制度研究》,載《立命館法律評論》(日本)1989年第4期。 14. 《處理兩岸間刑事法律之我見》,載曾憲義等:《大陸法律學者論「海峽兩岸關係暫行條例」》,台灣蔚里 法律出版社1989年版。 15. 《刑事訴訟中證明責任問題新探》(合作),載《法學研究》1991年第2期。 16. 《中國刑事訴訟法中的起訴制度》,載《中國刑事法的形成與特色》(第2卷),日本成文堂1991年 版。 17. 《中國大陸的法學教育》,載《中國法制比較研究論文集》(台北)1992年。 18. 《關於反貪污賄賂立法若干問題的比較研究》(合作),載《立命館法律評論》(日本)1993年第8 期。 19. 《我國刑事訴訟目的與審判結構之探討》,載《政法論壇》1994年第1期。 20. 《世界刑事訴訟法發展趨勢與中國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展望(要點)》,載《93』刑事訴訟法學國際研討會 論文》1994年1月。 21. 《中國刑事訴訟制度改革之展望》(合作),載《刑事法律與犯罪比較研究》(法國·法文)1995年。 22. 《孫中山先生之民權主義法制思想》,載《政法論壇》1995年第2期。 23. 《論刑事訴訟法修改的指導思想》,載《法制與社會發展》1995年第4期。 24. 《刑事訴訟法修改芻議》(合作),載《中國法學》1995年第4、5期。 25. 《中國刑事司法制度:現況及發展趨勢》,載《中國法律》(香港)1996年第1期。 26. 《刑事司法人權保障的新篇章》,載《政法論壇》1996年第4期。 27. 《堅持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相結合,立足國情與借鑑外國相結合——參與刑事訴訟法修改的體會》,載 《政法論壇》1996年第6期。 28. 《中國刑事訴訟法之改革》,載《刑事法律與犯罪比較研究》(法國·法文)1998年。 29. 《刑事法制的回顧與展望》,載《中國社會科學》1998年第5期。 30. 《刑事訴訟法學二十年》,載《中國法學》1998年第4期。 31. 《<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我國刑事訴訟》,載《中國法學》1998年第6期。 32. 《刑事證據制度與認識論——兼併誤區論、法律真實論、相對真實論商榷》(合作),載《中國法學》 2001年第1期。 33. 《論刑事訴訟中的「中立」理念》(合作),載《中國法學》2002年第2期。 34. 《追求刑事訴訟價值的平衡——英俄近年刑事司法改革述評》(合作),載《中國刑事法雜誌》2003年 第1期。 35. 《中國刑事強制措施制度的改革與完善》(合作),載《政法論壇》2003年第5期。 36. 《關於鐵路司法體制改革的幾點看法》(合作),載《人民檢察》2003年第12期。 37. 《刑訴法再修改之基本理念——兼及若干基本原理之修改》,載《政法論壇》2004年第3期。 38. 《改革、完善刑事證據法若干問題之思考》,載《證據法論叢》(第8卷),中國檢察出版社2004年 版。 39. 《論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載《澳門檢察》2004年第5期。 40. 《試論我國刑事審判監督程序之改革》(合作),載《中國法學》2005年第1期。 41. 《刑事司法鑑定制度的進一步改革與完善》(合作),載《政法論壇》2006年第1期。 42.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與刑事訴訟法再修改》,載《政法論壇》2006年第1期。 43. 《刑事和解初探》,載《中國法學》2006年第5期。 44. 《附條件不起訴:檢察裁量權的新發展》(合作),載《人民檢察》2006年第7期。 45. 《司法、司法機關的中國式解讀》(合作),載《中國法學》2008年第2期。 46. 《國家刑事賠償制度改革若干問題之探討》(合作),載《中國社會科學》2008年第2期。 47. 《刑事訴訟法再修改若干問題之展望》,載《法學》2008年第6期。 48. 《改革開放30年的刑事訴訟法學》(合作),載《現代法學》2009年第1期。 49. 《訴訟真實與證明標準改革》(合作),載《政法論壇》2009年第2期。 50. 《刑事訴訟立法的回顧與展望》,載《法學家》2009年第5期。 51. 《建國初期司法改革運動評說》(合作),載《首屆中國法學名家論壇論文集》2009年4月。 52. 《我國勞動教養制度改革》(合作),載《人民司法》2009年第15期。 53. 《偵查階段律師辯護問題研究》(合作),載《中國法學》2010年第1期。 54. 《再談刑事和解》,載《法學研究》2010年第1期。 55. 《中國語境下的證明責任問題探討》(合作),載《法制與社會發展》2010年第2期。 56. 《刑事證據制度改革若干理論與實踐問題之探討——以兩院三部<兩個證據規定>之公布為視角》,載 《中國法學》2010年第6期。 57. 《關於司法權威問題之探討》(合作),載《政法論壇》2011年第1期。 58. 《刑事訴訟法再修改視野下的二審程序改革》(合作),載《中國法學》2011年第3期。 59. 《我國公訴制度改革若干問題之探討》(合作),載《法學研究》2011年第4期。 60. 《論刑事訴訟中的證據裁判原則——兼談<刑事訴訟法>修改中的若干問題》(合作),載《法學》2011 年第9期。 61. 《關於修改後<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若干問題的思考》(合作),載《法學》2012年第11期。 62. 《比較法視野下的中國特色司法獨立原則》,載《比較法研究》2013年第2期。 63. 《論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載《澳門研究》2013年第1期。 64. 《關於深化司法改革若干問題的思考》(合作),載《中國法學》2013年第4期。 65. 《刑事訴訟法學研究的回顧與展望》(合作),載《訴訟法學研究》(第十八卷)2013年9月。 66. 《論無罪推定原則及其在中國的適用》,載《法學雜誌》2013年第10期。 67. 《我國勞動教養制度改革之探討》(合作),載《中國法律》2013年第5期。 68. 《嚴防冤案若干問題思考》(合作),載《法學家》2014年第1期。 69. 《應當如何完善人權刑事司法保障》,載《法制與社會》2014年第1期。 70. 《我國刑事辯護制度的改革》,載《中國司法》2014年第1期。

參考資料